作者bj26bj (逼街)
看板Feminism
标题[评论] 台铁车厢的群交事件──为何不是公然猥亵
时间Tue Feb 28 01:15:58 2012
评论台铁车厢的群交事件──为何不是公然猥亵?◎卡维波
台铁车厢被一群很自制、理性、纪律、尊重彼此的群体租借,在全然隐密、知情同意
的情况下,这些成年人的不公开活动没有干扰到任何人,为何事後反而要遭到干扰呢?
如果说因为这些人在「公共场所」搞集体性交,故而是公然猥亵,这其实是对「公共
(性)」与「(性)隐私」的误解。我曾经写过两篇文章澄清过相关概念(收在《性无须
道德》一书),现在只好再剪贴改写一下,可能不是那麽通顺。
我的大概论点是:公私之分,不是家内或公共场所的简单二分。因为如果家中发生家
暴或强奸,公权力仍然可以介入。所以性的隐私或公共之区分关键在於:共同在场者是否
彼此同意。因此,一群人不管在哪里,只要彼此同意,就可以构成性的隐私。这也意味着
,他们能够把身处环境隐密起来,使得「不同意」的人不会出现。换句话说,不论几个人
只要能把自身隐密起来,使外人无从进入其隐密空间,就能够因为彼此的合意而享受隐私
权利。他们尽了义务(隐蔽自己的性行为),就应该享有性的隐私权利。
换句话说,对於公共场所中性隐私问题的解决之道,「隐私即同意」似乎是最可行的
观点,亦即,隐私乃是建立於共同在场者的同意。「共同在场者的同意构成隐私」的观点
还有其他应用。例如,两个人在公共厕所内、汽车或公共场所的隐蔽处裸露,由於是彼此
同意,又没有其他共同在场者,所以可享有如在私人家中的隐私权,警察不应该刻意破坏
其隐私而闯入取缔。但是如果有人在隐蔽处强奸他人,由於不是彼此同意,所以不受隐私
权的保障,警察可以闯入中止。
这个「隐私即同意」的观点也可以从两人延伸到多人集体共享免受警察干扰的隐私权;
例如,社运的各种裸体抗议,还有2007年7月底日本乐团在台湾演唱的露鸟事件,以及2007
年8月初旅奥编舞家余能盛的全裸芭蕾舞演出,或者2011年法国的「丽都歌舞秀」这类裸
露表演。如果参加这类表演的观众同意演出者的裸露,那麽表演者与观众就可以享有(集
体)隐私权而不应受警察干扰。若事前观众知道表演内容或活动性质涉及裸露,仍然购票
入场或前往围观,均可视为同意。即兴的裸露表演或有争议,但若能得到当时在场大多数
观众的认同,也可视为同意(并保障立即离席的少数之退票权益)。
总之,租用台铁车厢的这群彼此知情同意的人已经善尽义务保持性隐私,那麽他们就
有性隐私的权利。
附记:至於一个人为何想一P(自慰),或二P(单偶交),三P或多P,这是和本事件
无关的问题。因为这种性口味问题,就像食物口味问题一样,是人类的多样性表现。即使
在社会强烈的打压与管制下,这种多样性仍然存在。有些人会觉得「群交慾望」很奇怪,
却很少反省「独交慾望」也可能很奇怪。
以下是同样的想法在相似议题上用另一种方式所作的表达:
性的隐私权────公共性与捉奸
日前警察冲入台北某健身房,逮捕据说正在相奸的同志,结果引起同志团体的抗议。
不论此一事件的具体过程如何,这篇文章要从学理上讨论以下这个重要问题:警察究竟有
没有权利到三温暖、健身房、宾馆、公厕、公园暗处等公共场所,破门而入,进行「捉奸
」?
当然,警察之所以破门冲进三温暖或宾馆房间,就是希望能够「捉奸在床」,也就是
亲眼目睹正在进行中的相奸行为。换句话说,警察捉奸成功的前提就是:国家公权力对性
行为隐私之破坏与侵犯,或对私密性行为之曝光。可是国家公权力究竟有没有权力捉奸?
有没有权力干预或侵扰基於自由意愿,彼此同意的性行为?
我认为没有,理由很简单:我们这个对性多所压抑、多所限制的社会文化,非常强烈
的要求人们从事性行为时应私密行之,不要为人所共见。这也就是说,按照法律的要求,
人们有义务去维持性的隐私,既有义务,人们便当然有权利保持性的隐私不受破坏,所以
国家无权捉奸,因为那会侵犯及暴露性行为的隐私。
换句话说,社会交付给我们保持性隐私的义务,自然也就赋予了我们性行为不被国家
甘犯的隐私权。义务蕴含权利,这是很明显的道理。
头脑不清的人会质疑:可是,你们在公厕、在隐密房间内的相奸不是普通的自愿行为
,你们可能在从事性交易、可能在婚外通奸、可能在搞同性恋、可能在搞集体性交,这些
是不道德的、犯罪的,警察当然可以去捉!
这个质疑没搞清楚下面这一点:社会对「性行为应该私密」的强烈要求,和这件性行
为是否道德无关。社会可能不允许某些性行为(婚前性行为、同性性行为、集体性行为、
手淫、一夜之欢、婚外情等),认为它们不道德或违法,但是社会还是会要求(如果有人
从事这些性行为)这些性行为只应该在隐私中进行。易言之,说某种性行为不应发生(例
如,说人们不应该通奸或性交易),不等於说这件性行为因此不应在私密状况下发生。
所以,即使通奸有罪,即使性交易有罪、即使集体性交有罪、即使在公厕相奸有罪,
警察也不能以破坏隐私的方式进入私密空间,以捉奸手段来侦察,而应以其他收集证据的
方式来寻求定罪的基础。我们不能因为警察捉奸是最简单有效的采证方式,而容许之;正
如同警察不能以「违法采证较简单有效」为藉口来侵犯人民的基本人权。总之,国家公权
力无权干犯任何自愿同意的性行为之隐私。但是性的「隐私」究竟是什麽?这还须进一步
地澄清。
事实上,从事性行为的各方(双方或多方)彼此同意、自愿进行性行为,这种「同意
自愿」正是性的隐私晦密的重要条件;因为,在性行为的进行时若有未经同意者在场,则
毫无隐私的性行为可言。没有同意(consent),就没有隐私(privacy)。这也就是说,
无论在自家卧房或三温暖中,无论在公园或学校的隐蔽无人处所,无论参与人数或方式,
性行为如果要维持隐私,那麽参与性行为的各方都必须同意彼此在场,不能有未经邀请者
侵入或甚至进行取缔。
「性的隐私乃是建基於性行为者的彼此同意」,这一命题也说明了:虽然警察无全权
干犯「和奸」的隐私,但是警察却可以抓强奸的现行犯。因为在强奸行为中,被强奸者既
然不同意这种性行为,这件性行为因此就无隐私可言,公权力故而可以介入而不构成对性
隐私的侵犯。
总之,「性的隐私」这个观念的重点,应当不是发生性行为的场所,而是从事性行为
者是否自愿同意。由此看来,丈夫在自家卧房强奸妻子时,就不能用性的隐私权来拒绝公
权力介入。
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由於生产已转移到家庭之外,所以在早期资本主义意识形态
中,「家庭」变成私领域,并且由之建立了一整套「公/私」领域划分的概念,例如,自
家卧房是「私」,但是三温暖则是「公」;而「性」则被纳入私领域的范围内。但是随着
时代的变化,情慾人权的意识提升,新的「性的隐私」观念开始颠覆了资本逻辑所作的公
/私划分──家庭之内不见得有性的隐私(所以公权力可以介入家庭性暴力),而家庭之
外的公共空间也可能有性的隐私(故而可以在公共空间中争取自主的情慾空间)。
同志被捉奸的性隐私权问题,因此涉及的不只是同志,而且也包括异性恋在内的性权
利:不论是公共场所隐蔽处的性行为、婚外通奸与性交易、集体性交,都应当拥有性行为
之隐私权,警察无权临检或捉奸;这是最基本的性权或人权。(原载於1995年7月24日《
联合报》副刊)
(作者为中央大学哲研所教授、性/别研究室成员)
--
ξ 所以我说
●▃ 这
╔═╮═╦╮
∫BJ╯ 就是
人生啊
╠═╮╮║
█》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0.163.147
1F:→ reke:中央大学这票人没出来为这事讲话 我才会觉得怪异 XD 02/29 1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