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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Feminism
标题个人外貌 不得任意侵犯
时间Mon Apr 5 12:39:48 2010
■个人外貌 不得任意侵犯【2010/04/05 苹果日报】
何春蕤(中央大学性╱别研究室召集人)
前年公然扯落立委邱毅假发的台南扁友会黄姓会长,去年10月已经依妨害自由罪
被判刑5个月,民事部分日前也已宣判,黄姓会长须赔偿邱毅新台币30万元。
这个判例虽然没有达到邱毅原来要求的高价赔偿,但是台北地方法院的判决书却
确认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权利:从今以後,维护个人外貌形象,「是宪法保障
的基本权利」。
此案以邱毅的假发为先例,意义深远。
第一,原本身体才构成个人的人身范围,是隐私和自由得以被尊重的主要场域。
但是现在,个人在身体之外、之上所呈现的「外貌形象」,被列入了宪法保障的
基本权利范围,这意味着个人自我选择、认同和打造的身体形象,属於基本人权
,有不被他人侵犯的神圣性。
◆基本人权应受保障
换句话说,过去跨性别朋友着女装戴假发或留长发,戮力打造个人形象,却被视
为违背善良风俗,不但被路人侧目,也被员警掀除假发,加以羞辱,连申请身分
证或护照,都被要求相片一定要回归原生性别的刻板形象。
现在法院认定个人外貌形象的维护「是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从今以後,跨性
别朋友的基本人权应该受到保障了。
再说,过去学校对於校内不符性别规范的女学生曾以抄写金刚经加以惩罚,限制
阳刚的女同志必须穿着裙装制服,而不能以短裤长裤运动服行走校园,也强迫认
同自己是女生的男学生只能穿着男生制服。
从今以後,校方应尊重学生维护个人形象的穿着,只要在学校制服选项之内,不
但可以像最近台南女中的短裤抗争事件一样松动学校的过度管理,就连个人选择
换穿异性的制服,亦无不可。
◆改造外型去污名化
过去在温暖的家庭中不乏侵犯个人形象权的举动,父母强迫洗去孩子的染发,雷
射去除其刺青,剥夺其衣着自主权,都是比比可见的举动。从今以後,父母必须
意识到,孩子对自身外貌形象的维护是基本人权,即使父母也不得任意侵犯。
第二,以邱毅的案例来说,假发虽然是「假」,却仍然被认定构成了个人外貌形
象,属於基本人权保障的范围。
这也就是说,原生身体及其相关的年龄、性别、体型、外貌特质,及其相应衍生
的各种文化成见,再也不能继续享有长久以来的道德优越地位,个体也因而得到
正当性戮力超越原生状态的局限。
依此类推,当代所有改造、提升外型的作为和用品,都不能因为不属原生身体而
被等同於不诚实或虚荣虚浮,更不能轻易被揭露或羞辱。个人改善外貌、强化信
心的所有作为和用品,都需要被去除各种可能的污名。
过去人们认为人权相关的是人在行动、语言、意见方面的自由,但是此後,多元
呈现自我的方式终於成为人权保障的范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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