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ng2 (开始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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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大法官解释 释字第666号
时间Sat Nov 14 21:32:51 2009
先前念了点女性主义 目前碰了点法律
我想稍微解释一下大法官的想法
※ 引述《ocean26 ()》之铭言:
: 这号解释实在来得太突然了,
: 以致於我还在个版确认我是不是解读过快了,
: 大概可以用我发现我可能中了两百万,我怕高兴得太早,还要请人家帮忙确认这样XDD
: 好,恢复一点理性时,说说我看到这号解释第一个觉得奇怪之处:
: 为什麽是主要用平等权去讲,而不是性自主权、工作权?
用平等权在我们眼里似乎奇怪
但是在法律的世界 用平等权会比较恰当易懂(对法律人来说~)
例如 在法律的世界里
"平等"代表:相同事务应为相同之处理
所以对大法官们来说
二人同为性交易 却只罚一人 违反平等原则
跟你下面的叙述一样 平等原则的使用 在法律里是长这样的...
: 在平等权下面去讲,确实很有可能变成娼嫖都罚是可以的,或是罚嫖不罚娼也不行。
: 虽然,间接歧视是有可能合理化罚嫖不罚娼。
: 插一个抱怨,我们大法官解释真的很难理解耶,
: 有时候看起来应该要用平等权解决的,他又把平等轻轻带过,
: 在这个看起来自由比平等限制还要根本的案子,他主力又放在平等,不谈自由了。
这里我的想法是 因为有牵涉到裁罚
所以罚多罚少 是与平等有关
至於自由权 工作权
不是完全无关 不过并不是本解释探讨的意旨喔!
由於本解释是由地方法院的法官 在审判时觉得社会秩序维护法 殊难适用
(可能也觉得只罚一方违反平等原则吧)
於是声请大法官解释 所以~就如同今天大家看到的结果一样
该法违宪而失效(因违反平等原则)!
至於性工作者的工作权跟自由权呢?
不是不重要 而是 不在本解释的范围里啊
讲白一点 地方法院的法官 并没有问这一块XD
所以.....大法官根本不会解释到工作跟自由权啦!
但我们假设今天的情况 是法院依某某法律
处罚性工作者 并且命令她们日後不得从事此行业
如果有提出声请的话
那大法官就有可能会解释到工作权跟自由权的问题了
另外 大法官们是不会主动去解释法律的 除非有事件发生
当然啦 法律如果有问题 还是立法机关自己清醒一点 自己改还比较快
大法官们是很忙的XD
: 我目前只能解读成,平等权是大法官最安全的路,
: 或是最有可能获得共识的路。
: 因为大剌剌地说贩卖性合宪,
: 这太刺激民众观感,甚至是某些大法官个人的道德观了。
: 所以目前,这个运动策略是否成功,还值得观察。
: 我十分高兴获得一个这个法律违宪的大法官解释,从短暂的结果来看。
: 但是平等权的论述,确实没有撑开性工作者权益足够安心的道路,
: 哪天行政机关高兴,他两个都罚,不是没有可能合宪的,
: 而这个时候,当大法官普遍不愿意自打嘴巴或是推翻先例的时候,
: 解释文最後一段的论述,便可能成为反对力量最有用的武器。
: 那从个别大法官目前有发协同意见的,都可以看出他们反对任何有罚娼的措施,
: 也有不少指明了从平等走根本不够,重点在性自主。
: 我是有整理好的,要是有版友有兴趣我再转过来,或是直接去搜寻大法官解释也可以:)
至於女性主义的部分
我很遗憾的认为 大法官们在这方面 未必能重视 或透彻了解到哪里去
我很肯定他们在法学上的专业知识(大法官真的很辛苦啦)
但毕竟 他们都是男性
况且 他们从小身处的环境 法律也好 政治也好
读书同伴 或指导教授 也都很难见到女性的踪迹 遑论女性主义了
而且毕竟也是老人居多XD(没有歧视意思 是指观念上必然的会相对老旧)
这是没办法的事 是整个社会大环境 目前仍习惯相信有屌的人啊
就算是私人公司内部高层 都是这种生态啦...(我很悲观XD)
依照这情况 他们能处处依照宪法赋予的
平等 工作 财产 自由等等权利来替人民思考
我就已经觉得很棒了
毕竟大法官解释出来结果
目前也都不停的在为人民思考 保护普通人民啊
只要知道这个社会仍在进步中 即使有点缓慢
那也就够了
希望有解释到 如果不足还请帮忙补充喔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15.102.147
1F:→ ocean26:我并不同意性工作者的自由权和工作权不在本案解释范围内 11/14 21:58
2F:→ ocean26:事实上,从多号协同意书中就可以看出不少大法官认为这是 11/14 21:59
3F:→ ocean26:最重要的争点,而非平等。这个意思是,如果以後娼嫖都罚, 11/14 21:59
4F:→ ocean26:那怎麽办?BTW 本号解释确实是由宜兰地院的法官,因为必须 11/14 22:00
5F:→ ocean26:要用这条法律处罚性工作者,而她们认为这个法律的处罚并不 11/14 22:00
6F:→ ocean26:合理,所以才提释宪的。补充一点,我国大法官其实有女大法 11/14 22:01
7F:→ ocean26:官。像许玉秀大法官这次的意见书就写得十分精彩 11/14 22:01
8F:→ ocean26:还有,在法律人眼中,平等不等於相等对待。这从释字第485 11/14 22:03
9F:→ ocean26:解释所衍生出来的那套平等公式便可以知道了。事实上在法律 11/14 22:03
10F:→ ocean26:领域当中,平等权的操作比起自由权更另法律人头疼阿 11/14 22:03
11F:推 tt0977:许玉秀老师看到这篇会哭的XD她不但是生理女,过去也在多次 11/15 00:32
12F:→ tt0977:涉及性别的释字中表达了精彩的不同意见书。 11/15 00:32
13F:→ ing2:首先感谢各位详细阅读 其次 我想解释本案解释范围的意思 11/18 01:37
14F:→ ing2:应是就666解释内容而言 至於协同意见 跟不同意见书 对於法律 11/18 01:38
15F:→ ing2:或是法官的审判决定 都是不会有影响的 因为那不是大法官全体 11/18 01:39
16F:→ ing2:共同的意见 而仅是大法官 个人的意见 他们个人高兴持相同或 11/18 01:41
17F:→ ing2:不同意见 高兴写多少意见书 如果没有全体的表决同意 都不会 11/18 01:41
18F:→ ing2:产生法效上的任何影响 不过学术界 或有人重视或唾弃 这都只能 11/18 01:44
19F:→ ing2:是学术自由 掀起讨论风潮 对法律"或有"影响之可能 但需要多久 11/18 01:45
20F:→ ing2:不得而知 不过至少 没有出现在解释主文中 就不能算"有权解释" 11/18 01:49
21F:→ ing2:是以我不认为 他们有解释到自由跟工作权 因为单就本解释言 11/18 01:50
22F:推 nominalism:我没有看到释宪声请书,所以我不知道在你原文里的"不在 11/18 01:51
23F:→ nominalism:本案解释范围内,是因为地方法院的法官没有问到"的理由 11/18 01:52
24F:→ nominalism:符不符合事实。 11/18 01:52
25F:→ ing2:他们要面对的是"罚谁"的平等性 至於自由 工作权 由於法官没问 11/18 01:52
26F:→ nominalism:但是回到"本案解释的范围"这个问题来看,根据另外两位大 11/18 01:52
27F:→ nominalism:法官的意见书表示,就系争规定的合宪性解释的动作来看, 11/18 01:53
28F:→ nominalism:系争规定是否涉及工作自由权,是可以在探讨系争规定之合 11/18 01:53
29F:→ nominalism:宪性与否时,加以考虑的要素之一,是"可以"写进多数意见 11/18 01:54
30F:→ nominalism:书之中的论点,只是多数意见并不想采用这个论点。 11/18 01:54
31F:→ ing2:他们也只能在意见书里大书特书...但仍然并无法律效果~ 11/18 01:54
32F:→ nominalism:也就是说,究竟一个释宪案,是否必须"只针对"声请书提出 11/18 01:54
33F:→ nominalism:的问题做回答? 还是说只要声请书是为了提问该法律规定 11/18 01:55
34F:→ nominalism:的合宪性,大法官就"可以"以各种方式来检视系争规定的合 11/18 01:55
35F:→ nominalism:宪性问题? 11/18 01:55
36F:→ nominalism:我不晓得是你搞错别人问的问题,还是别人搞错了你使用的 11/18 01:56
37F:→ nominalism:"在/不在解释范围内"的意思。 11/18 01:56
38F:→ nominalism:前面两位网友宣称两位大法官的意见书中提到的工作自由 11/18 01:56
39F:→ nominalism:权之考量,表示了在此号释宪中,"工作自由权"是"可以"出 11/18 01:57
40F:→ nominalism:现在多数意见当中的。 11/18 01:57
41F:→ nominalism:如果"因为地方法官的声请书当中没有问题系争规定对工作 11/18 01:58
42F:→ nominalism:权的侵犯与否提出疑问",所以大法官在针对该声请书进行 11/18 01:58
43F:→ nominalism:释宪时就"不可以加入系争规定影响工作自由权的合宪性考 11/18 01:59
44F:→ nominalism:虑",或者使用你的辞汇"系争规定对工作自由权的影响是否 11/18 01:59
45F:→ nominalism:合宪就不在此案的范围内",那麽两个大法官又何必写意见 11/18 01:59
46F:→ nominalism:书来表示"多数意见的释宪之不足"的意见? 11/18 02:00
47F:→ nominalism:既然这些"不足的意见"只是大法官写写爽的,无论如何都因 11/18 02:00
48F:→ nominalism:为声请释宪人没有问到这个问题所以不可以出现在本号释 11/18 02:00
49F:→ ing2:我还是先回答完前面的问题唷 我们或可以从意见书中 推测大法 11/18 02:00
50F:→ nominalism:宪文中,两位大法官所谓的"这个和那个是多数意见书的不 11/18 02:01
51F:→ nominalism:足"又该做何解释? 11/18 02:01
52F:→ ing2:官们的想法 但是不代表现实法律中将有所变动 所以那些意见 都 11/18 02:01
53F:→ nominalism:显然"在不在本释宪案的讨论范围之内",与"是否能够拥有 11/18 02:01
54F:→ nominalism:法律效果"是两个问题,而不是一个问题。 11/18 02:02
55F:→ nominalism:现况看起来,是你混淆这两个问题的可能性比较大一点。 11/18 02:02
56F:→ ing2:只能参考 所以我会不列入"解释范围"中 毕竟在范围中就有强制 11/18 02:04
57F:→ ing2:力了 而意见书 却毫无强制力~看看而已 11/18 02:04
58F:推 nominalism:我认为你对"在解释范围之内"的意义与我所理解的相当不 11/18 02:05
59F:→ nominalism:同;看起来你所谓的"不在本案解释范围之内"的意思只是, 11/18 02:05
60F:→ nominalism:"因为不在多数意见的考虑当中,所以不在本案解释范围内" 11/18 02:05
61F:→ nominalism:然而另外两个网友(以及我)对"不在本案解释范围内"的理 11/18 02:06
62F:→ nominalism:解则是,"无论多数意见如何,这是'不可以'出现在多数意见之 11/18 02:06
63F:→ ing2:另外我非常同意O大所言平等权公式的这个部分 11/18 02:06
64F:→ nominalism:中的论点"。 11/18 02:06
65F:→ nominalism:简单说,另外两位网友(以及我)对"不在本案解释范围内"的 11/18 02:06
66F:→ nominalism:理解的应用会是,例如,"即使多数大法官都同意系争规定对 11/18 02:07
67F:→ nominalism:从娼者的工作自由权之影响实属违宪,但因为释宪声请书当 11/18 02:07
68F:→ nominalism:中并未疑问系争规定对工作自由权之影响是否合宪,所以即 11/18 02:07
69F:→ nominalism:使多数大法官都同意这个论点,该论点也不可以出现在多数 11/18 02:08
70F:→ nominalism:意见当中"。 11/18 02:08
71F:→ nominalism:我个人的猜测是,你所谓的"不在本案解释范围内"并不是这 11/18 02:08
72F:→ nominalism:个意思,也不能这样应用,对吗? 11/18 02:08
73F:→ nominalism:更正往上数我第十个推文中的'可以'为'不可以'。 11/18 02:10
74F:→ ing2:你的推文好长 我可能得用回文的:P 11/18 02:10
75F:→ nominalism:欢迎 :) 但注意我有更正推文的部分,烦请在引用时帮我 11/18 02:11
76F:→ nominalism:一并更正,感谢! 11/18 02:11
77F:→ ing2:你回完了吗XD 我要做一次写~ 11/18 02:12
就我的认知再说明一次好了~
1.大法官们的解释书 是全国各机关都要遵守的
2.各个大法官 独自写出的意见书不在解释书之内(解释书是共同作成的啊)
每个大法官 可以单独写出 协同意见书 或 不同意见书 表赞成或反对此解释
但都为参考之用 还是以少数服从多数的解释书为主~
意见书的话 因为无效 当然也可以不写 (总之就是写爽的)
(以上为说明为何我认为"不在解释范围内"的理由 因为意见书不等於解释书
如果说 大法官各自在"意见书"里 "解释"自由跟工作权 那也不会有效力
所以我不承认意见书里的"解释"
大法官共同作成的解释=有权解释(司法院作成) 可拘束全国各机关
大法官个人的意见书 则视为学者的理论见解=无权解释
各位如果有兴趣可以看往年的协同或不同意见 多写得如论文一般
但最後仍没有发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至於这些意见 好不好 是一回事
是否合於台湾社会规范 为国人所接受 又见仁见智
但 都 没 有 发 生 效 力 )
3.承上
协同意见书中提到的自由跟工作权 不是不重要
尤其在我们眼中来说 简直重要到爆了
提到性工作者 怎麽可以绕过他们两个?
但是在大法官 甚至一般人民的眼中
对这个议题 有兴趣 曾经研究 愿意研究 并且保护他们权益的 又有多少人
是的 有些大法官的确有研究 也提出很精辟的见解 这很好!
但是只在意见书里 那又如何?我说过 他们写爽 我们看爽而已
一天没有出现在法律明文保护 或解释文正文里头
我们就必须一直靠立法跟司法机关 去不停争取修法 或争取立法来保护
总之我们仍然要继续努力~
4.另外一个难题
上面提到 大法官作出的解释是拘束全国的
那也要全国人民都能"大致"认同 才能"大致"共同遵守
若要如此 至少也要合乎台湾社会的经验法则与生活习惯吧
各位有兴趣也可参考往年协同意见或不同意见书
就有很多意见 (就我个人的感觉而言)实在是太先进 无法适用於台湾社会啊
就如这次 性工作者的工作权 自由权
连法律 性教育这种基本的 都几乎没教的国民教育
这种边缘的 深入的劳工问题 也没几个老师知道怎麽教吧
你说
这种环境下生长的台湾大众 又要如何去看待 思考这个问题
也并不是大法官一并解释在解释文里 就可以马上立法拘束得来的
我的意思并不是国人不理解就不规范喔
而是 如果法律太过先进 无法适用国人的文化
只是招惹民怨 造成更多的不合法情况
加上警察机关如果观念也跟不上 根本也就没在抓 人民没在怕 法律也就跟没有一样
虽说法律有多处应该修正的
终究我认为 国人的信念 习惯等等 才应该改革
(我为什麽说到这?)
5.让我凑到第五总结一下
原则上 法院问什麽 大法官就解释什麽
但是 如果是相关连的问题
大法官觉得有必要要一起解决 才不会导致法律间有漏洞或矛盾的话
就会顺便的一起宣布失效、限期修正、限期失效等等(看他高兴怎麽改)
例如这次666号解释
就只宣布单一法条限期失效(就单纯针对人家的问题回答)
但(容我假设 只是假设!)
假设我们的社会进步到 普遍能够接受性工作者有自由跟工作等等这些基本权
也许大法官 会顺便多做些自由跟工作权方面的解释
(因为能理解的大法官 变多了 就有机会出现在解释文正文内)
情况好的话 或还会命令应立法保障这些人之类的呢
※ 编辑: ing2 来自: 61.231.0.221 (11/18 03:10)
78F:推 nominalism:所以我说你用"那不在本案解释的范围内",并没有在回答 11/18 03:15
79F:→ nominalism:ocean26对於多数意见之不足处的质疑。 11/18 03:15
80F:→ nominalism:你原本的文字看起来是"工作权或自由权,不是不应考虑,只 11/18 03:16
81F:→ nominalism:是因为法官没有问,所以大法官不能写在释宪文里"。 11/18 03:16
82F:→ nominalism:但显然你後来的解释并不是这个意思,也就是说,你真正认 11/18 03:17
83F:→ nominalism:为多数意见不考虑自由权或工作权,或者多数意见不主张透 11/18 03:17
84F:→ nominalism:过自由权或工作权的解释来保障性工作者的权益并非不足 11/18 03:18
85F:→ nominalism:的真正理由,应该是"那不符合台湾当下的民情,而容易招来 11/18 03:18
86F:→ nominalism:民怨",不应该是"那不是本案解释的范围"。 11/18 03:18
87F:→ nominalism:因为你的"那不在本案解释的范围内"的意思,就只是"本释 11/18 03:19
88F:→ nominalism:宪文中没有采取这个观点",这只是重述ocean26所质疑的事 11/18 03:19
89F:→ nominalism:实,而没有回应ocean26对这个事实的质疑。 11/18 03:20
90F:→ nominalism:举个直白的例子,有人宣称"我吃过的西瓜都不甜,所以西瓜 11/18 03:20
91F:→ nominalism:不是甜的"。 11/18 03:20
92F:→ nominalism:我对这个人的宣称提出质疑:"世上还有很多甜的西瓜你没 11/18 03:21
93F:→ nominalism:有吃到,你不能说西瓜不是甜的。" 11/18 03:21
94F:→ nominalism:这时候如果有另一个人跳出来告诉我"那些甜的西瓜不在他 11/18 03:21
95F:→ nominalism:吃过的西瓜里面。" 并没有回应我的质疑,只是重述了我质 11/18 03:22
96F:→ nominalism:疑的事实而已。 11/18 03:22
97F:→ nominalism:透过"那些甜的西瓜不在他吃过的西瓜里"并不能回答,例如 11/18 03:22
98F:→ nominalism:为什麽他可以宣称西瓜是不甜的。 11/18 03:22
99F:→ ing2:你好厉害 在深夜还可以做这麽透彻的论述XD 11/18 03:23
100F:→ ing2:我其实并没有打算要为这篇666解释文 解释什麽不足之处 11/18 03:24
101F:→ ing2:所以ocean26的质疑 我可能没法回答 毕竟我也不是大法官... 11/18 03:25
102F:→ ocean26:我不是质疑喔,我只是单纯就我对於大法官解释的学习和理解 11/18 21:09
103F:→ ocean26:提出我个人的想法。BTW大法官解释的范围并不限於声请书的 11/18 21:10
104F:→ ocean26:范围,大法官喜欢的话,也可以就重要关连的条文一起解释 11/18 21:10
105F:→ ocean26:我认为大法官两条途径都可以采,取了其中一条不代表另一条 11/18 21:11
106F:→ ocean26:不该采,事实上当平等权与自由权竞合时,应该优先审查何者 11/18 21:11
107F:→ ocean26:实务没定论,学说争论不休。那目前大法官解释是有些该主要 11/18 21:12
108F:→ ocean26:用自由权的,他用平等权审查,主要该用平等权的,他用自由 11/18 21:12
109F:→ ocean26:权审查。这是我质疑大法官老是试图避开真正困难的议题之处 11/18 21:12
110F:→ ocean26:我是说我没有质疑原PO啦~对大法官抱持质疑态度没有关系XD 11/18 21:18
111F:推 nominalism:我只是试图厘清每个人的意思而已,因为看起来到後面的讨 11/19 00:42
112F:→ nominalism:论没有焦集,只剩下言辞上的不同意而已,这种讨论很容易 11/19 00:42
113F:→ nominalism:白费力气,那就先停下来把大家用的语辞的意义先搞清楚。 11/19 00:42
114F:→ nominalism:分析哲学的职业病。 11/19 00:43
115F:→ ing2:O大犀利 我也总觉得大法官切入角度总是与我们不大相同 不是不 11/24 01:30
116F:→ ing2:好不专业(怎麽可能?) 而是再我们眼里就是绕过了真正的争议 问 11/24 01:30
117F:→ ing2:题看起来像是解决了 他们也就当作是完美的释字了 所以我才会 11/24 01:32
118F:→ ing2:认为(多数的)大法官接触到性别这块的 不多 即使接触到 也不深 11/24 01:33
119F:→ ing2:不过这也好 至少他们做出的释字 社会大众就比较看得懂....吧? 11/24 01:34
120F:→ ing2:至少他们必须就法律的角度去解决 至於女性主义的进步 目前仍 11/24 01:35
121F:→ ing2:然还是需要靠学界的倡导推动 不然仅靠法律是没用的 11/24 01:37
122F:→ ing2:所以实务的法律面 仍然要尊重他们的专业 至於理论学说 坦白讲 11/24 01:39
123F:→ ing2:我仍悲观地认为 别期待太多 至少这社会正在进步中 就可以了 11/24 01:41
124F:→ ing2:另外感谢n大的细心+耐心阅读 我觉得分析哲学很赞啊! 11/24 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