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cean26 ()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大法官解释 释字第666号
时间Sat Nov 7 11:26:52 2009
简单回应一下。也顺便提供一下大家在看上面几篇意见书时候的背景。
性自主权在不在我国宪法保障范围内?
我国宪法第22条,学说和实务解释几乎成为定见的是,
只要宪法没有限制的,就是宪法有保障的权利。
(用法律的用语,我们的基本权是例示的,而非列举的)
当然,已经写出来的,具有不容争议的地位,
宪法没有写出来的,基本上也是都受保障的,利如说家庭权。
只是如果没有明明白白写,就不容易断定这个权利的重要性和位阶,
例如我想要随便过马路的自由。
也是保护的,可是因为不是宪法明文,所以位阶可能没有很强。
那这个案例是就算你论证起来,可能也不强啦。
所以我们回过头来说家庭权,宪法没有写,但还是有保障,
然後要依照相关的法理论证他是个很强的权利,也不是非常困难的事。
那性自主呢?看上面几号有提到的意见书,大概可以知道她的位子。
要论证他很强其实不是很困难的问题,有困难的是大法官个人的道德观(ㄒㄧㄣ ㄇㄛˊ)
好,然後提点其它的。
这次关於性别平等部分,意见书的表现确实让我觉得精彩,
怎麽看起来都好像非常有性别意识的感觉。
(我都努力说服我自己,这是错觉XD)
那在比较法上面,我们大法官以前最爱用美国跟德国了,
这次算是破天荒用了南非的判决。
南非宪法在比较法的意义在於他十分具有平权的价值,
由於南非过去种族隔离的政策,致使现在的南非宪法法院非常重视平等,
而且是实质上的平等(也就是说看到社会面的不平等,并试图加以解决)。
在性别平等上面,南非法院基本上走的就是基进女性主义法学那一派,
不跟你谈在这个案子中男性和女性到底相不相同,应不应该差别对待,
而是谈这个法律对於促进性别平等到底有没有帮助。
如果大法官很乐意继续参考南非的判决,那麽我们宪法的平等权,
便可能长出跟现在某些宪法学者完全不同想像的样子了。
(坚持形式平等,不应该要有优惠性差别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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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34.77
※ 编辑: ocean26 来自: 140.112.234.77 (11/07 11:29)
1F:→ hozuki:这样看起来比较好懂XD 谢谢转录和心得! 11/08 2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