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ke (当不成孩子王)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大法官解释 释字第666号
时间Sat Nov 7 08:22:01 2009
※ 引述《ocean26 ()》之铭言:
: 这号解释实在来得太突然了,
: 以致於我还在个版确认我是不是解读过快了,
: 大概可以用我发现我可能中了两百万,我怕高兴得太早,还要请人家帮忙确认这样XDD
: 好,恢复一点理性时,说说我看到这号解释第一个觉得奇怪之处:
: 为什麽是主要用平等权去讲,而不是性自主权、工作权?
我觉得这点并没有那麽难理解,首先性自主权不在宪法保障范围,
宪法也没有对此一权的概念,大法官只能释宪不能立宪,
要从性自主权谈合宪,可能要修宪法才行。
工作权的话,宪法中有「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
不过用这条跟用平等权去解释都没去触及「性」这个核心,
怎麽样都可能在技术上用其他方式规避违宪可能,达到处罚效果。
: 在平等权下面去讲,确实很有可能变成娼嫖都罚是可以的,或是罚嫖不罚娼也不行。
目前有郑丽文跟黄淑英各有一修正案,没人打算两个一起罚,
郑版主张将《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0条条文全部删除,两者都不罚,
黄版是罚嫖不罚娼。
不过黄淑英说「嫖客是经济强势的人,因为性需求可能衍生疾病传染、人口贩卖,
甚至性侵等,应由嫖客来担负社会成本,应罚嫖不罚娼来降低嫖妓问题。」(苹果报导)
早上看了很想砸报纸,叫黄淑英去看看广大孤苦的劳动阶层嫖客,不要只看到夜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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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声音、文字间的操弄
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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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65.129
1F:推 ocean26:关於第一点不能说的这麽快,请见我以下转的意见书吧:D 11/07 11:07
2F:推 aglaeia:很难理解把性需求讲成传染疾病或性侵的想法 11/08 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