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cean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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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Fri Nov 6 20:58:07 2009
解释字号 释字第 666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98年11月6日
解释争点 社会秩序维护法第八十条第一项第一款意图得利与人奸宿处罚锾规定违宪?
解释文
社会秩序维护法第八十条第一项第一款就意图得利与人奸、宿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
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之规定,与宪法第七条之平等原则有违,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至
迟於二年届满时,失其效力。
理由书
宪法第七条所揭示之平等原则非指绝对、机械之形式上平等,而系保障人民在法律上
地位之实质平等,要求本质上相同之事物应为相同之处理,不得恣意为无正当理由之差别
待遇。法律为贯彻立法目的,而设行政罚之规定时,如因处罚对象之取舍,而形成差别待
遇者,须与立法目的间具有实质关联,始与平等原则无违。
社会秩序维护法第八十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下称系争规定),意图得利与人奸、宿
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其立法目的,旨在维护国民健康与善良风
俗(立法院公报第八十卷第二十二期第一0七页参照)。依其规定,对於从事性交易之行
为人,仅以意图得利之一方为处罚对象,而不处罚支付对价之相对人。
按性交易行为如何管制及应否处罚,固属立法裁量之范围,社会秩序维护法系以处行
政罚之方式为管制手段,而系争规定明文禁止性交易行为,则其对於从事性交易之行为人
,仅处罚意图得利之一方,而不处罚支付对价之相对人,并以主观上有无意图得利作为是
否处罚之标准,法律上已形成差别待遇,系争规定之立法目的既在维护国民健康与善良风
俗,且性交易乃由意图得利之一方与支付对价之相对人共同完成,虽意图得利而为性交易
之一方可能连续为之,致其性行为对象与范围广泛且不确定,固与支付对价之相对人有别
,然此等事实及经验上之差异并不影响其共同完成性交易行为之本质,自不足以作为是否
处罚之差别待遇之正当理由,其双方在法律上之评价应属一致。再者,系争规定既不认性
交易中支付对价之一方有可非难,却处罚性交易图利之一方,监诸性交易图利之一方多为
女性之现况,此无异几仅针对参与性交易之女性而为管制处罚,尤以部分迫於社会经济弱
势而从事性交易之女性,往往因系争规定受处罚,致其业已窘困之处境更为不利。系争规
定以主观上有无意图得利,作为是否处罚之差别待遇标准,与上述立法目的间显然欠缺实
质关联,自与宪法第七条之平等原则有违。
为贯彻维护国民健康与善良风俗之立法目的,行政机关可依法对意图得利而为性交易
之人实施各种健康检查或宣导安全性行为等管理或辅导措施;亦可采取职业训练、辅导就
业或其他教育方式,以提昇其工作能力及经济状况,使无须再以性交易为谋生手段;或采
行其他有效管理措施。而国家除对社会经济弱势之人民,尽可能予以保护扶助外,为防止
性交易活动影响第三人之权益,或避免性交易活动侵害其他重要公益,而有限制性交易行
为之必要时,得以法律或授权订定法规命令,为合理明确之管制或处罚规定。凡此尚须相
当时间审慎规划,系争规定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至迟於二年届满时,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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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ocean26 来自: 140.112.234.77 (11/06 20:58)
1F:推 nominalism:还不算真的除罪化精神,目前只在文字游戏的层次而已... 11/06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