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cean26 ()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讨论] 徵兵制
时间Tue Jul 28 16:06:30 2009
这版面上出现了关於法律的文章,希望我的理解也许可以稍微做一点点补充:)
分两个部份来说好了,一个是关於法律上对於平等的论述,以及目前我国国内
大法官对於宪法性别平等的理解,以及国内学者的通说。
一部分说一下我个人对於只有男性当兵这个事情一点点个人很浅的看法。
性别平等的论述,是宪法第七条「平等」下面的一环,
长久以来,对於平等的检视在於:「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这个公式是非常普遍被施行的。
这个表面中立的公式,实际上操作起来有很多学问。
基本上,这个公式在天赋人权之後,是以「等者等之」为核心,
也就是基本上你不能对人有差别对待,
国家想要有差别对待的话,你要提出正当理由来才行。
不过就像许多人权的争取历史一样,这样一个发展在种族平等和性别平等上,
都是十分曲折的,并不是说打着人权口号,大家就心甘情愿把种族和性别平等对待。
例如在美国的历史上,就出现本来宪法就不把黑人当成国民、所以她们是「不等」,
女人比男人柔弱,所以不能和男人一样当律师之类的有名判决。
到了近代,种族平等和性别平等的概念渐渐被接受,
法律上那些因种族或是性别而起的差别待遇,也才渐渐被消弭。
目前来说,种族已经被法律视为一个「等」,也就是你不可以因为种族有差别待遇,
但是性别到底等还是不等,还有许多的争议。
这样子的争议有两种解释的可能:
有两种说法,一种认为种族间能力本无差异,但是性别间,无论如何都有生理上的差异,
一种认为性别的权力关系,比起种族更为幽微而细腻,因此权力建构出来的差异,
都被认为是合理的。
不过不管怎麽说,目前法律大致上认为两性的有些差异,还是必须被看见的。
哪些差异应该被看见?基本上我国大法官承袭的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早期的见解,
认为「生理差异以及因此差异而生的社会功能角色之不同」做为标准,
那个见解国内法律学者多所批评,
一来是因大法官实际上用这个标准操作起来是很不明确的,
好像社会很保守就可以不平等一点,社会很开放的话,就可以平等一点。
二来就是板友所提出的,复制性别刻板印象。
对於这样子批评的回应,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已经放弃了「社会功能之差异」这个选项,
但是我国大法官近来没有相关案件可以测试他们是不是已经从善如流,变更见解。
但是故事到这边还没有结束。
是不是只能基於生理性别给予两性差别待遇,是最新的,在国际比较法上的热门议题。
这边说的是,为了解决目前的两性不平等,
可不可以透过法律上给予女性利益(相较於以往歧视性、给予女性不利益)的法律,
来面对这个问题。
这个问题在法学上攻防很凶狠,有认为就是只能针对生理上给予差别待遇,因为其他的
差别待遇,都只会增加不平等,有认为应该要针对社会上不平等,给予不同的对待,
才能追求真正的平等。
在这样的争执不休下,女性主义法学也一路相随,提出不同的看法。
在早期,女性主义法学确实运用了「等者等之」这个法概念的操作,
换取了许多法律制度上的变革,例如说女性参政权(称之为自由女性主义法学)。
但是这样的女性主义法学的概念下,没有办法解决女性生理上不同於男性的需求,
也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以男性的标准为好的标竿。
因此後来出现了文化女性主义法学,
赞扬女性的特质,以及赞成法律上对於女性需求的回应,
例如产假、生理假等概念,即可以归功於这些女性主义者的努力。
文化女性主义者所面临的问题是,她们似乎无形中会去巩固性别科板印象,
而此同时,自由女性主义者也面对着,并不是法律上平等,
就等於实质上也获得平等的这个困境。
自由女性主义者运用「等者等之」、文化女性主义运用「等者不等之」的策略,
都遇到了各自的困境。
也是目前法律学界在谈论性别平等时,普遍的困境。
基进女性主义法学在这样的背景出现,其论述在女性主义界的支持度,
远高於其在法律学界过得的支持度。(讲白一点,就是法律界目前还不打算用这一套)
基进女性主义法学认为不管要说等或不等,都是以男性做为标准,把女性拿去男性比,
此外,重点也根本不在等或不等(等或不等有时都是社会建构出来的),
而是我们认为男性和女性在权益和资源的享受上,应该等或不等。
如果我们认为应该的话,那我们应该评断一个法律符不符合性别平等的时候,
应该是要去看他是有打破,还是反而是去「制造、延续、加深性别不平等」。
关於法律的补充,先到这边告一段落。
谈谈有关只有男性当兵的个人浅浅的看法。
基本上,我是以这件事情对於两性平等的关系,来决定我自己的看法
(也就是我赞成基进女性主义的看法)。
那我自己初步的判断是,让两性都去当兵,可能是比较好的做法,
让两性都同尽义务同享荣耀。
但是在这边不能够忽视的前提是,
(1)两性在生理上的差异,以及
(2)现行军事体系下,对於女性的仇视与贬抑。
要让女性也去当兵,这两个因素是要被尽力考量与解决的。
相关的题外话,在法律平等的论述上还有一支:
社会上结构性的歧视,可不可以作为正当化某些差别待遇的理由。
例如可不可以为了补偿女性在社会上歧视下所遭受的损失,正当化女性不用当兵、
可不可以为了补偿黑人长久以来被歧视,正当化在某个黑人比较多的州,保障黑黑人议员
可不可以为了补偿女性在社会上的歧视,正当化某所护校只招收女生?
最後,性别平等真的是一个大工程,也不是这件事情解决了,两性就平等了。
女性整体而言被压迫的地位、男性整体而言既得利者者的地位、
个别女性乘着女性主义的成果却不一样曾为此努力者、个别男性不符父权结构期待的痛苦
个别感受压迫的女性的能动性、个别男性超脱结构的反省等等,
这些都是在实际运动中,以及文章论述中,不断出现的思路,
要如何理解、呈现、我一直都还试图走在学习平衡前进的路上,
不过这些都是心得式的後话了XDD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9.176.233
※ 编辑: ocean26 来自: 140.119.176.233 (07/28 16:20)
1F:推 reke:推荐一下这篇文章 07/29 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