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macapri (romacapri)
看板Feminism
标题:
时间: Sun Nov 2 14:57:39 2008
这阵子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我们如何面对「性交
就是强暴」
这个命题?
==
在主流的典型二分中,这种立场被分类为「性保守女性主义
、反色情」;其对反面则为「性解放自由主义派、反言论审
查」。
但在二分的轴线交织中,很多细微的理肌是被消失掉的。虽
然在理性上当然(可能)是自由派正确、保守派「无脑」;
但被归纳为反色情的女性主义作家言论,却似乎也有种「片
面的」正确性,意即:确实,保守派女性主义者确实指出了
片面上的真实性。
「
男性和女性的性交就是强暴,就是父权掌管控制了女人的
身体、性、繁殖,「性」为核心、以婚姻系统对女性做全面
性的掌控与宰制。」这是典型的保守派反色情之论典,分离
主义与女同性恋女性主义政治也是源此,关键在於(异性恋
的)「性」与女性之「生理性」的根深蒂固连结。
读到Mackinnon的见解时,我觉得Mackinnon其实真的超有见
解的、洞烛地一针掌握到本质的地方:
「另一位……是主张在女性主义原则基础上
建立国家法律体系
的律师Catherine Mackinnon。……在Mackinnon的思想里,社
会性别意义上的社会性别(gender relationship)被限定为
“性"的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
男女之间的性关系在男权社会
中,本身就是压迫与被压迫的权力关系。……
美国法律规定,强奸是犯罪行为,是性双方中的一方用暴力
手段和不同意的另一方进行的性交行为。法律要求,确认一种
性行为是否为强奸看其是否满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暴力、
不同意。Mackinnon认为这暴露了法律性虐待的实质:用暴力
手段进行的性行为
有可能属於“同意"的范围内,也有可能属 (这点我完全同意。请参
於不同意的范围。暴力本身并不犯法,只有确定另一方不同意 考夜勤病栋……)
时,暴力的性行为才为强奸,才能得到制裁。这样,法律在一
定程度上允许性暴力,视其为正常的男性行为。施暴的一方和
受虐的一方表现的恰好是男性社会权力分配的写照:统治与服
从,暴力与同意。
在性关系中,被动的一方(通常为女性)同意还是不同意另
一方旳性要求,并不完全取决于其主观愿望,
而是取决于其性
身份。比方,用暴力手段同幼女或处女发生的强迫性性关系极
有可能被判以强奸;同妻子、妓女或“风流女子"发生的强迫
性性关系,就不被认为是强奸,因为她们的“性角色"已经确
定,……。在Mackinnon的理论结构里,
婚姻就是强奸,自愿和
同意在婚姻关系中已经失去了意义。
Mackinnon还指出,一般社会对强奸的惩罚,
是建立在私人财
产不可侵犯的信条之上的。女人的性和身体是属於男人的。处
女属于父亲,因此同未婚女子发生性关系就
侵犯了父亲的财产权;
婚後属于丈夫,同已婚女子的性关系
侵犯了丈夫的财产权。强
奸法从根本上说是保护男性利益的。正是因为女人的性是男人
的财产的观念,在强奸法才有“强奸未遂"的字样:以女人性
器官是否被侵犯为衡量遂与未逐的标准。其实,“得逞的"和
"未遂的"强奸对女人心理上造成的损害同样巨大,应受到同
样的制裁。……」
--鲍晓兰主编,西方女性主义研究评介,北京:新知,1995。页8-9
看到这个、实在想拍案叫绝、太真知灼见见微知着了!没错,
就婚姻「制度」的本质来说,确实是有这一面(暂且忽略每个
个体对婚姻的不同诠释,比方从小就向往白纱礼服的女生如nana
中的小八、按照自由派的立场看,其实也没什麽不好),并且
,确实正如同Mackinnon所的这个样子。另外,我也完全赞同
在对於性侵案件的处理上,社会的
伪善。加害者要受惩罚是因
为「财产」被侵害,……
因而、我们如何思考或面对保守派女性主义的激进命题:「
性交就是强暴、婚姻就是强奸、色情刊物就是男性对女性全面
性(透过大众媒体)的物化。男性透过性,对女性进行全面性
的控制,……」这些命题的根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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