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yao (K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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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新闻] 大法官促立法 保障同居伴侣权益
时间Sat Oct 11 17:31:5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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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baEZchat (!!ez魂!!) 看板: Education
标题: [新闻] 大法官促立法 保障同居伴侣权益
时间: Sat Oct 11 01:35:03 2008
〔记者项程镇、蓝钧达/台北报导〕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昨天做出释字第六四七号解释,大
法官一致通过解释理由书,要求立法机关考虑保障未结婚,但选择同居民众的平等权等基
本人权,以因应社会变迁和文化发展,但修法前提是,不能违背婚姻制度和社会公共利益
。
上述大法官解释源起於商界名人孙道存的声请释宪案,孙在八十八年和八十九年连续两年
间,将一千三百万股的台湾大哥大股票无偿赠给同居女友颜宁(颜伶宁),但孙未缴交赠
与税,遭国税局追徵税款和罚款共一亿三千七百九十二万八千元,孙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获判败诉确定,孙转而声请大法官解释。
而针对大法官解释,建议立法机关给予同居人适度保障,财政部赋税署官员坦言,执行上
有困难。官员指出,如果同居人也可免除赠与税,将会延伸至是否也有遗产继承权等问题
,包括民法继承编或赠与编都要修正,一夫一妻制的问题也要讨论,这绝非税法的单纯问
题。
昨天出炉的大法官第六四七号解释,分成两大部分,首先肯定行政法院判决,做出「不违
宪」的释宪结论,因此孙道存欠税案无法翻案;不过大法官认为,类似婚姻关系的同居关
系,立法机关有斟酌免税或减税的空间。
大法官指出,同居伴侣如有类似婚姻共同生活的意思,客观上也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就算
不具法定婚姻关系,也极为类似法定配偶,如双方有进一步长期共同维持家计的事实,这
时法律未能免徵赠与税,难免有违反平等权的疑虑。
因此大法官建议立法机关,在考量社会文化变迁情形下,可立法适度保障这些「有夫妻之
实、却无夫妻之名」的同居伴侣。
不过,就算行政院和立法院尊重大法官的「立法指导」,决定修法,让同居伴侣有机会赠
与免税,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孙道存恐怕也没机会拒缴税款。
大法官也同时强调,应维护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因此,现行遗产及赠与税法相关法条,排
除纳入同居伴侣免税规定,立法目的和手段具正当性,未违背宪法第七条的平等权原则,
否则如与婚姻外第三者共同生活、又能免税,会影响配偶经济利益。
大法官认为,宪法第七条平等权原则,目的为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的实质平等,人民依
宪法第十九条有纳税义务,类似遗产及赠与税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六款等法律条文,在一
定条件下,减轻或免除人民租税负担,其间差别待遇就具有正当性,大法官暗示:虽有修
法余地,但不违反宪法平等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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