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uopohung (风之过客)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新闻] 不爱女儿爱儿子 离婚两个都没有
时间Sat Oct 11 04:17:47 2008
1F:→ gundammkiv:基本上会都判给女方并不是因为男方重男轻女什麽的~应 10/11 03:58
2F:→ gundammkiv:该是因为男方酗酒吧! 10/11 03:58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A.asp?no=1B0000001&K1=离婚
第 1052 条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一、重婚。
二、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之直系亲属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亲属对他方
为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恶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逾六个月确定。
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
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好玩的是
根据第七项
那假如得了香港脚十几年都没好
算是不治之恶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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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重婚罪已经不可能了
因为婚姻的效力在於去户政事务所的登记
而不在於宴客与否
法院办理的完全没法力效力的就是公证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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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228.156.242
※ 编辑: kuopohung 来自: 220.228.156.242 (10/11 04:24)
3F:→ kuopohung:到抱歉 10/11 04:24
4F:→ kuopohung:修 10/11 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