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vd40 (我有型男正妹)
看板Feminism
标题(转录)不是失忆,是判决令人无奈
时间Tue Aug 12 22:47:31 2008
有时候知识的傲慢就是藉着鄙视内心自认为的无知者
来成就满足自以为的虚荣心
当这些稍有知识的傲慢者被所鄙视的对象鄙视时
不知道谁才是真正该被鄙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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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今天的中时言论新闻
20080812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14+112008081200152,00.html
【尤美女、黄长玲、曾昭媛】
针对张升星法官六日的文章,张法官同属推动司法改革之进步社群,此番对妇团严
厉批评,我们认为这是进步社群建设性对话的机会,希望能与许多不满外界质疑却沈默不
语的法官们。
张法官指出这些案例,均不适用刑法的「强制猥亵罪」,而该适用性骚扰防治法的
「性骚扰罪」;既然当事人未提出「性骚扰罪」之告诉,因此法官只能判决无罪或不受理
。然而一般民众对法律知识并不充分,大多误以为报警就等於提告,司法体系又常消极以
对,甚少主动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告,导致民众常因法律教育不足而丧失权益。性侵害及猥
亵案件以往规范在刑法「妨害风化」罪章,於一九九九年改为「妨害性自主」罪章,从保
障个人之身体自主权出发,而非「妨害社会善良风俗」,不再要求证明「至使不能抗拒」
,因此对任何违反当事人性自主意愿之手段皆应视为有罪。故无论「袭胸十秒案」、「舌
吻五秒案」、「强摸下体两秒案」等奇特手法,只要当事人没有表示过同意,这些案例无
论持续几秒,都应视为侵犯身体自主权的强制手段。
何况刑法第三○四条强制罪,依判例只要所用之「强暴、胁迫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
使权利或足使他人行无义务之事为已足,并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压制为必要」,上
开袭胸、舌吻、强摸下体等案,虽然法官认为这些犯行均在「瞬间」发生,被害人尚未意
识遭受侵害,各该骚扰犯行即已结束,因此并不构成刑法的「强制猥亵罪」;惟被害人在
被侵害的瞬间当然已意识,才会呼救、尖叫,但侵害已发生而加害人亦逃之夭夭,此种迅
雷不及掩耳的强制手段,已达使人行无义务之事实,当然应构成强制猥亵罪。
过去传统文化缺乏尊重女性身体自主权的概念,常假定女性情慾表里不一,大众媒
体与男性之间传递「女人说不,就等於说是」的错误迷思。因此过去旧法对「强制猥亵罪
」强调应具备「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之手段才可定义为「强
制」,也就是假定受害人必须处於极端危险之境地才足以判决有罪。但新法已将「至使不
能抗拒」之要件删除,增加「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法官们却视而不见,仍陷入旧
法的迷思,而与强调性自主权之立法精神相背离。
刑法虽於一九九九年修改,但法院对猥亵定义仍延用民国十七年最高法院决议,亦
即需诱起他人性慾、满足自己性慾。妇团才不得已於立法之「性骚扰防治法」中加入第二
十五条「性骚扰罪」无奈规定,企盼有朝法院性别意识觉醒,改变「猥亵」之传统定义。
此次争议所引发的不仅是法官性别意识问题,也涉及相关法律竞合关系、人民权益
的中空地带,及法律见解如何统一问题。行政及司法体系应积极检讨,以免民众无所适从
。妇女团体虽以性别平权的扞卫者自居,但台湾迈向性别平权的关键在於社会各界的共同
努力及持续对话。(尤美女为律师,黄长玲为台大政治系副教授,二位都曾任妇女新知基
金会董事长;曾昭媛现任妇女新知基金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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