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yao (Ken)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新闻] 立院三读 处罚无正当理由持有儿童色情物品
时间Sat Aug 9 14:14:20 2008
※ 引述《fyao (Ken)》之铭言:
: ※ 引述《reke (当不成孩子王)》之铭言:
: : 我想你应该同意的事情是,幻想在法律上是无罪的,行为才有。
: : 儿童色情产品中,像动漫画、小说这种不必真人参与的产品,只有幻想成分而已,
: : 幻想至於行动的联结有多少?你难以提出论据,只是霸道宣称「只要有联结就该砍除」
: : 这根本不是在保护,而是在做思想箝制。
: 我如果找到相关的论据,一定会提供。
以下两段文字分别摘录自:
1.王灿槐〈我国性侵害防治工作之问题与改革-官方性侵害防治的组织设计〉,
中大社会文化学报,第16期,2003年6月,页41-41;
http://www.ncu.edu.tw/~cge/4/culture/16/03.htm
2.黄军义〈强奸行为之心理历程的动态分析〉,国立台湾大学心理学研究所博士
论文,2000年
http://kuso.cc/3IPt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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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on and Straus(1989)的研究也探讨情色书刊(sex magazines)的销售率与
性侵害的发生率是有正相关的。但这中间的相关可能是透过高度的男性化(hyper
-masculinity)概念,当引进暴力合理化的指标时,情色刊物与性侵害虽不存在
直接关系,但却有间接关系。情色刊物和性侵害的间接关系可由情色刊物和性侵
害迷思的接受程度(rape myth acceptance) 有正相关的关系为例。( Allen et
al., 1995) 而性侵害迷思的接受程度高者,产生性侵害的行为可能性也高。
虽然情色刊物不能直接引起性侵害,但当一个社会的色情泛滥,其性侵害发生率
是无法降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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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肯定、发泄怨恨与追求刺激,是强奸者从事犯行的三项主要动机。此等动机
虽有多种管道可予满足,然而强奸犯却选择以强奸行为来因应或满足这些需求,
与其经验以及学习途径有关;亦即,特殊的经验(例如,本身曾被性侵害、目击
或耳闻亲友被性侵害等)与学习途径(例如,从同侪朋友、报章杂志或色情影片
等),促使强奸者发展出强奸行为的意图。具有强奸行为的意图到真正施行强奸
行为,人格因素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冲动性高者、喜好追求刺激与缺乏同理心
者,较易施行强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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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monster:什麽是正当理由?喜欢看,算不算正当理由?! 08/10 0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