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minalism (诺米诺主义)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闲聊] 被盯着看不舒服
时间Sat Jun 7 21:01:19 2008
※ 引述《Freiheit (山姆)》之铭言:
: 我想我当初的推文忽略了s818所面临的具体个案情形,
: 在此为我对s818所造成的伤害,郑重向s818道歉。
: 不过,以下有个我想提出来与大家讨论的议题,
: 也就是应该采取何种标准来认定性骚扰。
: 性骚扰防治法第二条对於该法所规范的性骚扰做出了定义。
: 本法所称性骚扰,系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
: 性别有关之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以该他人顺服或拒绝该行为,作为其获得、丧失或减损与工作、教育
: 、训练、服务、计画、活动有关权益之条件。
: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视
: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
: 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当影响其工作、教育、训练、服
: 务、计画、活动或正常生活之进行。
: 从条文用「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可见法律承认
: 被害人主观上的意思是重要的。
: 然而,是否单纯依照被害人主观上的意思就可以决定呢?这可能会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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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防制法施行细则
第二条 性骚扰之认定,应就个案审酌事件发生之背景、环境、当事人之
关系、行为人之言词、行为及相对人之认知等具体事实为之。
可见性骚扰防制法的施行不会只看当事人的主观陈述/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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