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818 (......)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闲聊] 被盯着看不舒服
时间Mon Jun 2 23:08:32 2008
※ 引述《Freiheit (山姆)》之铭言:
: 我想我当初的推文忽略了s818所面临的具体个案情形,
: 在此为我对s818所造成的伤害,郑重向s818道歉。
谢谢您的善意说明与来信。
: 不过,以下有个我想提出来与大家讨论的议题,
: 也就是应该采取何种标准来认定性骚扰。
: 性骚扰防治法第二条对於该法所规范的性骚扰做出了定义。
: 本法所称性骚扰,系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
: 性别有关之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以该他人顺服或拒绝该行为,作为其获得、丧失或减损与工作、教育
: 、训练、服务、计画、活动有关权益之条件。
: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视
: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
: 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当影响其工作、教育、训练、服
: 务、计画、活动或正常生活之进行。
: 从条文用「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可见法律承认
: 被害人主观上的意思是重要的。
: 然而,是否单纯依照被害人主观上的意思就可以决定呢?这可能会有争议。
: 法条第一款所列的各种情形应该比较不会有认定上的困难,但是第二款所谓
: 「或以他法,而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
: ......」这里是否完全以被害人主观上的想法为依据,仍有讨论空间。
: 站在保护被害人的立场,当然会认为应该完全以被害人主观想法为准,
: 只要被害人觉得被骚扰了,加害人就构成骚扰。
: 然而,这样的想法合理吗?
: 我认为在讨论性骚扰这类以是否违反被害人主观意思为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时,
: 对於「违反被害人主观意愿」这个要件都不可能也不应该完全以被害人自己的陈述为
: 依据。
: 谁是被害人,谁是加害人,都不是不证自明的,所以才需要证据。
: 我并不是说在调查或审理这类案件上,不需要考虑到自称为被害人的人的感受,
: 但也请注意,并不是每个自称被害人的人就真的是被害人,也不是每个被指为加害人
: 的人,就一定是加害人。
: 人的主观意思如果没有透过客观行为表达出来,旁人是无从知悉的(除非有特异功能)
: 因此,假设A指控B对他/她性骚扰,我认为不能完全凭A主观上自认受到骚扰为断,
: 至少还应该考虑B的行为对於一个处在与A相同地位的其他人,是否会觉得被骚扰,
: 或者A是否向B表明(不一定用言语)他/她已经感受到被骚扰,请B停止。
: 我基本的立场是,我并不反对将被害人的主观想法纳入考量,但不该成为唯一的标准,
: 因为如果不考虑将性骚扰的标准予以适度地客观化,不仅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 也会造成不正义。
: 如如果完全不考虑其他客观社会规范,而单纯考虑自称为被害人的人的主观意愿,
: 那一个行为在双方暧昧时可能是「调情」,但事後也可能被指为「性骚扰」。
: 当然,在把这个标准客观化时,女性的观点不应该被忽视,以免客观化成男性的标准。
: 以上还请大家不吝指教。
: ※ 引述《s818 (......)》之铭言:
: : 2002美国AMA医学会,霸凌已经是重要的【公共卫生议题】,包括:
: : 性骚扰、身体侵犯、种族歧视、【摆弄姿态】、【做鬼脸】等言语或行为,
: : 我非常不舒服的,遇到的就是”摆弄姿态”和”做挑衅变态鬼脸”的老头,
: : 所以我受到欺负是无庸置疑的,重点是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分享和我国法律保障问题厘清[B
: : 反指控受害人,是个很值得重视的议题。指控常造成受害者感到羞辱和痛心。
: : 听闻有人因为提不出证据,竟然被反告毁谤,我觉得很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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