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wChu (好球)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情报] 如果这样不算家暴?那家暴法是用来保障 …
时间Sat Dec 1 23:04:45 2007
※ 引述《Mancer (human capacity)》之铭言:
: ※ 引述《ocean26 ()》之铭言:
: 对HowChu和ocean26两位的论辩很有兴趣
: 爬文下来有一些诠释和疑惑,
: 可否邀请两位确认、讨论?
: 1.
: HowChu把具体的法律条文拿出来谈是好的,
: 批评司改会的文宣用词失当、且有诉诸民粹的问题,
: 我觉得也是正确的。
: ...只是这部份HowChu找ocean26吵,有点弄错对象。
他说看不懂我在质疑啥,我当然出来解释
: 2.
: ocean26强调,
: 受家暴经验,使赵女认知到有再度受暴的可能。
: 且家暴受害人的这种「预期认知」倾向,
: 其实是家庭暴力研究的重要脉络:活在恐惧中。
: 这是把家暴跟刑法连在一起的关键,
: 只是,ocean26连的方向是刑23(正当防卫)。
: 但HowChu争执的,
: 看起来,不是这种受暴经验带来的预期认知倾向,
: 而是这种倾向的「法律适用」:
: 面对这样的家暴受害人,
: 是要连结到刑19(精神耗弱)来减轻其刑,
: 还是连结到刑23(正当防卫)来减轻其刑,
: 还是连结到刑273(义愤)、276(过失)来罚?
这不是我争执的,这是判决书整理的检辩双方争执的争点
只有276是司改会文宣乱写的失手二字衍生出来的东西
至於司改会三项争点不提净提一些家不家暴之类的废言
又对家暴与否又要怎麽适用到上述三争点只字未提
这怎麽能不请司改会出来解释一下
: 3.
: 但ocean26已经说明,判决书里法院也认为,
: 本案「不」构成精神耗弱、义愤。
: 所以,唯一剩下的就是刑23的适用问题。
: (刑276的争议是HowChu从司改会的「失手」措词所起,我想也可略去不谈)
: 4.
: 本案能否成立刑23的「现在不法之侵害」,
: ocean26指出检察官的争论点是:
: 家暴的严重性,及其引发的创伤症候群(即预期认知的倾向强度)——
: 检察官说不够强,所以不构成正当防卫。
: 起诉书里其实看不出检察官的论点,
: 但法院的态度是:
: ......其後更自茶几上取菜刀一把,扬言欲将被告「
: 脑袋剁掉」,戊○○当时所为,即已当该刑法第271条第3项
: 之预备杀人罪,即属於现在不法之侵害,而任何人在此情况
: 下亦均认为系处於急迫之危险。况被告早已有受虐妇女之创
: 伤症候群、平时即相信戊○○确能杀掉自己。
: 换句话说,就算完全没有家暴、完全没有创伤症候群好了
: 赵夫的预备杀人,就已经构成「现在不法之侵害」,(显然HowChu不同意的是这点)
: 使赵女适用刑23正当防卫。
: 所谓「创伤症候群」,只是被告对「侵害」的认知增强而已。
: 5.
: 换句话说,「家暴经验」虽然是事实,但在此个案里
: 与一般现象或刻板印象不符,没办法连结到精神耗弱或义愤。
: 这恐怕本来就是正当防卫、以及防卫过当的案例。
: 只是「家暴」被再次纳入法院判决的视框,
: 检察官却认为没有必要(如ocean62所言),
: 然後,
: 引发了压力团体的激烈反应。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以上是读过资料的诠释
: 留待的问题是:
: A.
: 「家暴创伤症候群」,
: 到底是不是本案够成正当防卫的唯一要件?
: 导致明确的刑责减轻? (因为「预备杀人」,判决书显然不这麽认为)
: B.
: 检察官欲再上诉的原因
: 真的是「创伤症候群不强,所以量刑要提高」吗?
: 我两个部分我还不知道,有待各位讨论。
: 我的诠释是,
: 如果答案皆为「否」
: 那家暴、或创伤症候群,这个案件里其实并没有关键作用。
: (也就没什麽好争论了......争「重视妇女受暴」也只是争一口气和社会重视)
: 在答案任一为「是」的时候,
: 「受暴经验」与「正当防卫」的连结方式
: 才是我们日後需要去思考的关键。
: 否则,我们面对受家暴者的「杀人」案,
: 一、
: 假设创伤症候很强,导致明显的精神耗弱
: 那当然就用刑19去减轻其刑 (单纯)
: 问题就是,
: 二、「有点强又不太强」的时候
: 没办法适用刑19,必须开始扯到刑23。
: 本案例因为法院认定,赵夫有很明显的预备杀人恫吓,
: 所以虽然结果防卫过当,但说成正当防卫是ok的。
: 但万一只是骂一骂、或比较严重的拿刀靠北....
: (毕竟家暴法界定模糊的「家庭暴力」很模糊)
: 怎麽测量没有精神耗弱时的主观预期认知 (所谓「创伤症候群」)
: 已经强到这些暴力都会被视为「现在不法侵害」
: 然後,任何反击行动都堪称「正当防卫」的地步?
: 我想这是HowChu质疑的东西。
: 相比於这个严肃的司法技术问题,
: 我也认为司改会的文宣是有些轻浮的。
: 「女人究竟要被打成怎样才算家暴?」并不是问题,
: 问题是怎样严重的创伤症候群和主观预期认知,
: 才可以在不用刑19的情形下,
: 去攻击别人,却被视为是正当防卫(刑23)。
不管依目前通说对现在不法侵害的定义
或是有力说的有效理论,拿刀子威胁说要砍死你都不会被认为是现在不法侵害
因此,检察官照目前通说起诉完全合理也站的住脚
判决书则引用不同看法作特别考量,形同扩大了「现在」二字的定义
以上两者都没有问题,法律就是一门虽然有白纸黑字的规定
但永远都找的到争点,永远都有不同意见的学科
唯一有问题的,是司改会,司改会里头不会没有律师
考上律师的不可能不知道「现在」二字的定义为何
偏偏又睁眼说瞎话,把照着通说走的检察官批评的像是浑蛋加三级
这才是我第一篇要说的,但我不明白你说我质疑的是什麽
因为我第一篇文怎麽看都不会让我想出这种结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最後我想请HowChu厘清的是
: 「复请教,本案争点究为被告所为可否主张23条?
: 亦或为被害人所为是否符合家暴法第二条第一项之家暴定义?
: 阁下判决书看过了是吧,判决书内整理的争点究为一或二总知道吧
: 请问被害人所为是否家暴又如何在本案主张?
: 273义愤定义要扩张?23条承认持续性危险?又或被家暴即适用19条?」
: 这段话指的是什麽?
: 因为你不是正面提出,而是用反诘,
: 我会翻译成:
: 「争议点不是正当防卫,而是赵夫(现场)所为是否构成「家暴」。」
: 「难道只要赵夫曾经施行家暴,之後的行为都会构成现在不法之侵害?」
: 「难道只要赵曾经被家暴,之後行为都会出於义愤,或都会精神耗弱?」
: (虽然我觉得ocean62的说明和判决书已经把这些问题消解光了?)
把这段跟我第一篇文中的一段合在一看,请先看下一段
「本案跟家暴的关联在哪?是刑法273的义愤要扩张解释呢
或者是23条要承认持续性危险呢,又或者家暴即适用刑法19条呢
麻烦司改会给个答案吧,别拿些家暴之类来模糊焦点
判决书横看竖看家不家暴根本不像争点之一」
然後ocean26说不明白我在质疑啥,又说司改会没在窜改法律理论
於是我回了你引的那一大段,你的翻译则完全不是我的意思
最简明扼要的翻译是,听你司改会在鬼扯蛋,就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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