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wChu (好球)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情报] 如果这样不算家暴?那家暴法是用来保障 …
时间Sat Dec 1 22:20:24 2007
※ 引述《ocean26 ()》之铭言:
: 前一篇文章讲的头头是道(虽然我都不认为那是争点)
对,不是本案争点,但鬼才知道司改会文宣争点不列净列些挑拨性废言
你终於看懂我不是在谈本案争点为何,是在骂司改会睁眼说瞎话啦?
: 这一篇文章最後几句话让我觉得你可能有念法律可是根本不认真
哇靠,那可真要请你指点一二呢
除了现在不法侵害的定义外
不知道检察官法官代表人民执行职务是写在那本教科书第几页呢
司改会把国家改成人民有没有窜改法律理论啊?
: 我在上一篇文章就已经讲过
: 刑法正当防卫的要件确实有「现在不法之侵害」这一个要件
: 可是早就已经在吵说如果被告长期受到被害人的侵害
: 那麽在特定情形下是不是需要将这个要件放宽
: 这边没有什麽检察官主张最合於刑法理论(你最知道什麽是刑法理论?)
: 法官也没有所谓有所扩张,因为本来就是有争议的东西
: (不需要我告诉你教科书第几页吧)
: 离开本案来另外举个例子就是
: 如果有一个老爸老是喝了酒回家打小孩
: 有一天他又喝了酒然後闯进小孩房间
: 虽然老爸还没在小孩头上举起拳头
: 但是在他闯进来的瞬间
: 小孩可不可以因为之前的受暴的经验让他觉得自己即将被揍
: 所以拿起椅子打这个老爸先行自卫?
: 在这边的讨论已经到了长期的受暴经验可否用来放宽正当防卫的要件
: 毕竟正当防卫本身有阻却责任要件,包含了期待可能性
: 那麽在这种长期被虐的要件下
: 法律是否还有可能要求被害人要看到拳头挥下的瞬间才可以防卫?
: 如果放到性别议题来讲
: 这样的争议已经出现在邓如雯杀夫案中
: 因为家庭受暴的受害者以往多是女性
: 也因此其所经历的家庭暴力创伤的影响,总是被(男性的)法院所忽视
那请问最高法院几号判例承认持续性危险?
又除了黄荣坚外又有那位老师承认这种概念?
持刀威胁要砍人,请问是那边合乎现在的通说定义?
拿有效理论来套,威胁要砍人阶段又像最後防卫机会吗?
检察官照着目前通说来起诉来辩论是有怎麽会被司改会骂的像浑蛋一样?
: 一句话回K大
: 有没有拿到保护令跟能不能以受到家庭暴力为正当防卫的抗辩是两码子事
: 你对受虐无助的定义与指责为什麽受到家暴的人不离开施暴者一样
: 是完全没有搞清楚状况却又自以为是的无建设批评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75.57.192
※ 编辑: HowChu 来自: 218.175.57.192 (12/01 23:09)
1F:→ windlina:我不懂你在凶什麽 讨论归讨论 有必要这麽呛吗? 12/02 00:42
2F:→ ocean26:以上搞不清状况的虚张声势,不予回应 12/02 17:55
3F:→ HowChu:直说我念书不认真,我真不知道这也算讨论的方式之ㄧ呢 12/02 18:30
4F:→ HowChu:别装乌龟啊,还不指出是哪本教科书第几页教你检察官法官 12/02 18:31
5F:→ HowChu:代表人民执行职务,正当防卫也麻烦一下啊 12/02 1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