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cean26 ()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情报] 如果这样不算家暴?那家暴法是用来保障 …
时间Sat Dec 1 16:25:15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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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是读过资料的诠释
: 留待的问题是:
: A.
: 「家暴创伤症候群」,
: 到底是不是本案够成正当防卫的唯一要件?
: 导致明确的刑责减轻? (因为「预备杀人」,判决书显然不这麽认为)
: B.
: 检察官欲再上诉的原因
: 真的是「创伤症候群不强,所以量刑要提高」吗?
: 我两个部分我还不知道,有待各位讨论。
首先感谢M大的整理与提问
关於问题A,我觉得从本件法院的判决中是难以切割而清楚回答的
毕竟我们在说理一件事情的时候,总是将许多理由层层叠叠,以增强结论的说服性
不过也许我们可以假设,如果那句威胁根本不构成预备杀人呢?
毕竟当我说「你再吵我就扁你」这句话,他所表现出来的是一种附有条件的意思
也就是我现在还没有想要扁你的「故意」,可是如果你再吵我就会扁下去
然後放到本案的脉络来说,可能一般人不会觉得这句威胁真的是让自己感觉到已陷入险境
我只要不继续吵我就不会挨揍(也就是并没有现在不法之侵害)
可是放到被告的情境来讲,这句话可能不只是单纯的恐吓
而是被害人已经开始心情不好,随时有动手打人的高度可能性(感觉到现在不法之侵害)
我想法院不断强调创伤症候群的原因也在此处:
【针对长期家庭暴力经验所为之反击行为,应以「一般受虐妇女之经验」作为标准,
而非以「一般人之经验」来判断是否该当正当防卫之要件】
我觉得这段话有机会解读成:
就算依照一般人经验,本案还没有构成预备杀人
但如考量受虐女性的经验中,本案便存在有客观不法的侵害
至於问题B我得承认我不知道,因为我没有看到起诉书
不过法院只有在这点没给检察官过关,我猜想检察官应该也是针对此点上诉
也就是到底这些受虐的经验是否足以构成正当防卫的理由?
这些当然可能是法律构成要件的问题,不过法律要件是否符合本身则是充满价值的诠释
当你重视与理解受暴者的经验时,你可能倾向肯认可以构成。反之则否。
: 怎麽测量没有精神耗弱时的主观预期认知 (所谓「创伤症候群」)
: 已经强到这些暴力都会被视为「现在不法侵害」
: 然後,任何反击行动都堪称「正当防卫」的地步?
: 我想这是HowChu质疑的东西。
这个问题我认为是最为严肃也最难回答的问题
我初步的想法认为这可能没办法马上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而必须放在具体个案的脉络下才有可能判断
例如受暴的情形到底多严重、因此对受暴者产生了多严重的影响、当场发生了什麽冲突
让被告判断已经遭受侵害等等
在地院判决中我觉得有看到法官的努力说理,例如谘询专家监定、或是从卷宗中建构
双方当事人平日的互动等等。
或许透过一定量个案的累积,可以渐渐归纳出标准的方向何在
如果M大愿意分享自己的想法来指出及填补我能力不及之处而让讨论能更加深入应该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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