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ncer (human capacity)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情报] 如果这样不算家暴?那家暴法是用来保障 …
时间Sat Dec 1 13:36:13 2007
※ 引述《ocean26 ()》之铭言:
: 在这边的讨论已经到了长期的受暴经验可否用来放宽正当防卫的要件
: 毕竟正当防卫本身有阻却责任要件,包含了期待可能性
: 那麽在这种长期被虐的要件下
: 法律是否还有可能要求被害人要看到拳头挥下的瞬间才可以防卫?
: 如果放到性别议题来讲
: 这样的争议已经出现在邓如雯杀夫案中
: 因为家庭受暴的受害者以往多是女性
: 也因此其所经历的家庭暴力创伤的影响,总是被(男性的)法院所忽视
对HowChu和ocean26两位的论辩很有兴趣
爬文下来有一些诠释和疑惑,
可否邀请两位确认、讨论?
1.
HowChu把具体的法律条文拿出来谈是好的,
批评司改会的文宣用词失当、且有诉诸民粹的问题,
我觉得也是正确的。
...只是这部份HowChu找ocean26吵,有点弄错对象。
2.
ocean26强调,
受家暴经验,使赵女认知到有再度受暴的可能。
且家暴受害人的这种「预期认知」倾向,
其实是家庭暴力研究的重要脉络:活在恐惧中。
这是把家暴跟刑法连在一起的关键,
只是,ocean26连的方向是刑23(正当防卫)。
但HowChu争执的,
看起来,不是这种受暴经验带来的预期认知倾向,
而是这种倾向的「法律适用」:
面对这样的家暴受害人,
是要连结到刑19(精神耗弱)来减轻其刑,
还是连结到刑23(正当防卫)来减轻其刑,
还是连结到刑273(义愤)、276(过失)来罚?
3.
但ocean26已经说明,判决书里法院也认为,
本案「不」构成精神耗弱、义愤。
所以,唯一剩下的就是刑23的适用问题。
(刑276的争议是HowChu从司改会的「失手」措词所起,我想也可略去不谈)
4.
本案能否成立刑23的「现在不法之侵害」,
ocean26指出检察官的争论点是:
家暴的严重性,及其引发的创伤症候群(即预期认知的倾向强度)——
检察官说不够强,所以不构成正当防卫。
起诉书里其实看不出检察官的论点,
但法院的态度是:
......其後更自茶几上取菜刀一把,扬言欲将被告「
脑袋剁掉」,戊○○当时所为,即已当该刑法第271条第3项
之预备杀人罪,即属於现在不法之侵害,而任何人在此情况
下亦均认为系处於急迫之危险。况被告早已有受虐妇女之创
伤症候群、平时即相信戊○○确能杀掉自己。
换句话说,就算完全没有家暴、完全没有创伤症候群好了
赵夫的预备杀人,就已经构成「现在不法之侵害」,(显然HowChu不同意的是这点)
使赵女适用刑23正当防卫。
所谓「创伤症候群」,只是被告对「侵害」的认知增强而已。
5.
换句话说,「家暴经验」虽然是事实,但在此个案里
与一般现象或刻板印象不符,没办法连结到精神耗弱或义愤。
这恐怕本来就是正当防卫、以及防卫过当的案例。
只是「家暴」被再次纳入法院判决的视框,
检察官却认为没有必要(如ocean62所言),
然後,
引发了压力团体的激烈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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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读过资料的诠释
留待的问题是:
A.
「家暴创伤症候群」,
到底是不是本案够成正当防卫的唯一要件?
导致明确的刑责减轻? (因为「预备杀人」,判决书显然不这麽认为)
B.
检察官欲再上诉的原因
真的是「创伤症候群不强,所以量刑要提高」吗?
我两个部分我还不知道,有待各位讨论。
我的诠释是,
如果答案皆为「否」
那家暴、或创伤症候群,这个案件里其实并没有关键作用。
(也就没什麽好争论了......争「重视妇女受暴」也只是争一口气和社会重视)
在答案任一为「是」的时候,
「受暴经验」与「正当防卫」的连结方式
才是我们日後需要去思考的关键。
否则,我们面对受家暴者的「杀人」案,
一、
假设创伤症候很强,导致明显的精神耗弱
那当然就用刑19去减轻其刑 (单纯)
问题就是,
二、「有点强又不太强」的时候
没办法适用刑19,必须开始扯到刑23。
本案例因为法院认定,赵夫有很明显的预备杀人恫吓,
所以虽然结果防卫过当,但说成正当防卫是ok的。
但万一只是骂一骂、或比较严重的拿刀靠北....
(毕竟家暴法界定模糊的「家庭暴力」很模糊)
怎麽测量没有精神耗弱时的主观预期认知 (所谓「创伤症候群」)
已经强到这些暴力都会被视为「现在不法侵害」
然後,任何反击行动都堪称「正当防卫」的地步?
我想这是HowChu质疑的东西。
相比於这个严肃的司法技术问题,
我也认为司改会的文宣是有些轻浮的。
「女人究竟要被打成怎样才算家暴?」并不是问题,
问题是怎样严重的创伤症候群和主观预期认知,
才可以在不用刑19的情形下,
去攻击别人,却被视为是正当防卫(刑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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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想请HowChu厘清的是
「复请教,本案争点究为被告所为可否主张23条?
亦或为被害人所为是否符合家暴法第二条第一项之家暴定义?
阁下判决书看过了是吧,判决书内整理的争点究为一或二总知道吧
请问被害人所为是否家暴又如何在本案主张?
273义愤定义要扩张?23条承认持续性危险?又或被家暴即适用19条?」
这段话指的是什麽?
因为你不是正面提出,而是用反诘,
我会翻译成:
「争议点不是正当防卫,而是赵夫(现场)所为是否构成「家暴」。」
「难道只要赵夫曾经施行家暴,之後的行为都会构成现在不法之侵害?」
「难道只要赵曾经被家暴,之後行为都会出於义愤,或都会精神耗弱?」
(虽然我觉得ocean62的说明和判决书已经把这些问题消解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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