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cean26 ()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情报] 如果这样不算家暴?那家暴法是用来保障 …
时间Sat Dec 1 11:39:32 2007
: 你确定你了解何谓正当防卫?
: 防卫情状又如何定义解释?
: 请问拿着刀子威吓要砍人是那边有现在不法侵害了?
: 检察官的主张才是最合於刑法理论
: 法官对本案的解释则有所扩张
: 至於司改会,则是根本在鬼扯
前一篇文章讲的头头是道(虽然我都不认为那是争点)
这一篇文章最後几句话让我觉得你可能有念法律可是根本不认真
我在上一篇文章就已经讲过
刑法正当防卫的要件确实有「现在不法之侵害」这一个要件
可是早就已经在吵说如果被告长期受到被害人的侵害
那麽在特定情形下是不是需要将这个要件放宽
这边没有什麽检察官主张最合於刑法理论(你最知道什麽是刑法理论?)
法官也没有所谓有所扩张,因为本来就是有争议的东西
(不需要我告诉你教科书第几页吧)
离开本案来另外举个例子就是
如果有一个老爸老是喝了酒回家打小孩
有一天他又喝了酒然後闯进小孩房间
虽然老爸还没在小孩头上举起拳头
但是在他闯进来的瞬间
小孩可不可以因为之前的受暴的经验让他觉得自己即将被揍
所以拿起椅子打这个老爸先行自卫?
在这边的讨论已经到了长期的受暴经验可否用来放宽正当防卫的要件
毕竟正当防卫本身有阻却责任要件,包含了期待可能性
那麽在这种长期被虐的要件下
法律是否还有可能要求被害人要看到拳头挥下的瞬间才可以防卫?
如果放到性别议题来讲
这样的争议已经出现在邓如雯杀夫案中
因为家庭受暴的受害者以往多是女性
也因此其所经历的家庭暴力创伤的影响,总是被(男性的)法院所忽视
一句话回K大
有没有拿到保护令跟能不能以受到家庭暴力为正当防卫的抗辩是两码子事
你对受虐无助的定义与指责为什麽受到家暴的人不离开施暴者一样
是完全没有搞清楚状况却又自以为是的无建设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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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25.29.16
※ 编辑: ocean26 来自: 125.225.29.16 (12/01 11:41)
※ 编辑: ocean26 来自: 125.225.29.16 (12/01 1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