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wChu (好球)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情报] 如果这样不算家暴?那家暴法是用来保障 …
时间Sat Dec 1 09:18:17 2007
※ 引述《ocean26 ()》之铭言:
: 我看完了判决书,难以理解H大与K质疑的理由何在
: 本案件当中,法院主要的争点便在於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 而正当防卫虽有所谓「现在不法之侵害」这个要件
: 但确实有人在争论长期以来受到被害人施暴,而在事发之前有即将再度被施暴的可能时
: 是否也得以成立所谓「现在不法之侵害」
: 地院法院接受了这部分的想法,并且援引许多有关家庭暴力的文献
: 试图佐证即使是一般人处於被告的情形也很可能做出相同的反应
: 这边没有司改会窜改法律理论的问题,因为这边确实有所争论
: 也不能单纯归因於金钱纠纷,因为本案确实主张正当防卫因起於长期的家庭暴力
: 地院已经清楚指称本案有防卫过当的情形,不过那是另外一回事
: 重点在於长期的家庭暴力到底能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理由
: 我没有看到起诉书,司改会本身应是不满检察官试图让法官相信
: 根本没有严重的家庭暴力,因此被告没有所谓的「创伤症候群」以致於不能主张正当防卫
: 在这边更不满意的指控可能在於对於家庭暴力以及其所产生严重影响的漠视
: 法官肯认了家庭暴力的严重以及因此所带来对被告的影响,认其得主张正当防卫
: 检察官认为没有这麽严重,因此被告不得主张
: 争点就在这里
难以理解?「便以菜刀『失手』将丈夫刺死」
请问失手二字会让你想到故意或过失
请注意,我要的是刑法意义上的故意过失
如果你不知道刑法怎麽定义故意过失,那就甭答了
承上,判决书中检辩双方争执者
适用法条究为271与273条,亦或包括276?
请问前两条行为人的主观犯意可以用失手形容吗
你要真的了解刑法理论,你会看不懂这文宣有多睁眼说瞎话?
又请问菜刀之前还有被告尚持某器具欧打被害人
请问这器具上哪去了?司改会的文宣可有让你看到这玩意叫啥?
复请教,本案争点究为被告所为可否主张23条?
亦或为被害人所为是否符合家暴法第二条第一项之家暴定义?
阁下判决书看过了是吧,判决书内整理的争点究为一或二总知道吧
请问被害人所为是否家暴又如何在本案主张?
273义愤定义要扩张?23条承认持续性危险?又或被家暴即适用19条?
还有司改会又说法官检察官代表「民意」
请问你有没有念过刑事诉讼法?
没有的话你又知道法律理论在讲啥
又怎麽知道司改会是有没有窜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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