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cean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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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情报] 如果这样不算家暴?那家暴法是用来保障 …
时间Fri Nov 30 23:51:06 2007
: : 检察官认为没有这麽严重,因此被告不得主张
: ^^^^^^^^^^^^^^^^^^^^^^^^^^^^^^^^^^^^^^^^^^
: : 争点就在这里
: 这是你的想像还是判决书有提到????
: 大略看了一下没看到这种说法
我已经说过我没看到起诉书
我只是就司改会本身文宣所节录的起诉书内容
认为她们不满意的地方在这里
也就是我只是在推测司改会想说些什麽而已
(看仔细别人的文再回文好吗?)
: 单就我的看法,因为人死无凭,如何查证被告所说的那些事情变的很困难
: 所以,检察官再提起上诉是很正常的事情(虽然我没看过再起诉书)
我不太懂你所说的那些事情很难查证
判决里面已经讲得很清楚,被告本身对於事情是怎麽发生没有争执
检察官也没有争执到底为什麽伤害人会被杀也没有争执杀害的经过
这边已经很清楚是非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
重点在於这样的行为可不可以主张正当防卫而已
法官不是已经在判决中整理出本案有哪些是不争执的事实和哪些是争执的争点了吗?
: 以下是另一种剧情:(我随便想想的)
: 被告与死者在案发前几天有肢体上的冲突(解释为何手脚会有淤青)
: 在案发当天又爆发口角,被告一时气愤先用榔头敲击死者
: 因为榔头之木柄脱落,随手取了刀子往死者要害刺了数下
: 依照这个剧情的话,就不存在有自卫杀人以及义愤杀人(应该吧,我也不清楚)
: 一样的结果,可是经过不一样的话,却会产生很大的差异
抱歉,我觉得你真的没有看仔细判决书就开始天马行空
关於被告本身的淤青是出於被害人家庭暴力的行为
有家庭暴力行为这件事法院本身认为这是不争执的事实
从司改会对於起诉书的节录中
检察官应该也没有想要争执这一点
检察官没有说没有家庭暴力,而是说被告不是顺服的妻子(保护令已证明家庭暴力行为)
检察官想要争执的是被告没有所谓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的「创伤症候群」
所以不得主张正当防卫
事实上从法院判决来看检察官会这样主张也是很合理的
因为法院认为被告没有精神衰弱没有义愤也防卫过当(就是大部分都同意检察官的说法)
但是因为法院认定成立正当防卫然後参酌自首等因素,所以把刑度减轻了而已
法院判决的结论写得很清楚,有罪,但是斟酌减刑
也就是检察官如果要上诉,唯一理由就是觉得刑度太轻了
(也就是他觉得被告的可恶程度没有透过一审判决的刑度来彰显)
: 法官采信被告的说法,
: 但是检察官觉得没啥证据支持被告所说的经过,采保留态度而再提起上诉
: 所以我想问的是原po到底是要诉求什麽= =?
: 请把诉求说清楚以及相关资料跟证据(ex:再起诉书)附一下
: 这样才能让人了解
司改会的诉求我觉得很清楚
就是检察官不应该漠视被告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所生的创伤并因此认为没有正当防卫情状
(不然他要主张什麽来说刑度太轻?)
虽然可以附上起诉书很好,不过我怀疑起诉书是否可以随意取得及任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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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25.13.1
※ 编辑: ocean26 来自: 125.225.13.1 (12/01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