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minalism (诺米诺主义)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请益] 通奸除罪化
时间Sat Oct 27 16:27:01 2007
1F:→ ocean26:废刑法会不会造成民法崩解,这确实是一个很难以证明的命题 10/27 12:07
2F:→ ocean26:我试图从「维护婚姻的实效性」和「维护婚姻的价值宣示」 10/27 12:07
3F:→ ocean26:两方面分别去试图证立废通奸罪不会让民法婚姻制度崩解 10/27 12:08
4F:→ ocean26:我知道这样还是流於空说,不过我们刑法一直都有通奸罪 10/27 12:15
5F:→ ocean26:所以实在无法找到数据证明有没有通奸罪前後的差别 10/27 12:16
我想这里的论证方向可以改变一下。
Playskin的重点的确在於「废除刑法对通奸的处罚会导致民法对婚姻
的相关规定崩解」。
你如果反对这个论点,你当然可以企图从「通奸罪的有无所导致的婚
姻维持数据」这个经验证据来推翻该论点,但如你所说,因为我们的刑法
一直都有通奸罪,所以这个经验证据无法获得。但相对地来说,这个经验
证据你做为一个反对者无法获得,Playskin做为一个支持者也一样无法获
得。因此他既然可以在缺乏经验证据的前提下,提供一个论证(无论这个
论证有效无效),就表示他的论证策略不是透过经验证据,那麽你当然可
以从他的论证策略中去找出错误的概念或无效的推论,来否证他对你所反
对的这个论点的证明。
回头去看3895篇(不知道这个数字什麽时候会改变),他花费了大量
的篇幅企图说明一件很浅白的事情:「不管英美法或大陆法,制定者都受
到某种自然知识的影响」,而这里所谓的「自然知识」其实也就是他後面
所说的「人的自然的良知与普世价值」。
当然,无论是「人的自然良知」或「普世价值」这种名词背後都有太
多也太沉重的理论负载(theory-ladenness),而且相对於他想要证明的
命题而言,这些名词的使用可以说是毫无意义的,所以让我们直接跳过他
的名词宫殿,而用最浅白的方式来重述他的命题,其实就只是:「在任何
法律系统下所制定的法律,都有着道德的目的」,这个道德的目的可以完
全不用是自然的(在此我勉强把「自然的」理解为「先验的」),也可以
完全不用是普世的(在此我勉强把「普世的」理解为「全称的」)。
然後,从这个前提:「法律必须(ought to)以道德为目的」,他又
继续新增了一个或许可以说违反这个前提的新前提:「刑法之处罚以道德
为目的,但民法之处罚则没有道德的目的,并且民法的处罚可以取消道德
目的」。这个前提可以从同一篇文章中的以下文字得出:「通奸在民事赔
偿的部分,是可以『折算』为金钱的,既然可以折算,折算之後,该赔的
赔,该领的领,两方分道扬镳,道德议题就『归零』或说『取消』了」。
以及「如果某一冲突与损失是可以折算成金钱的,就与道德和普世价值无
涉;如果国家站在道德与普世价值的这一边,刑法就有存在的必要,……
如果国家完全不以道德与普世价值的代言人自居的话,所有刑法都可以废
除而转变成民法」。
在他的观点中,因为民事责任均是「赔偿责任」,而「如果冲突与损
失可以折算成金钱,就与道德无关」,因此民法所规定的责任并非道德责
任,并且在赔偿的意义底下「道德议题就被取消了」。所以可以得出此结
论:「民法无道德目的,并且会取消道德目的」。然後再由「如果国家站
在道德的这一边,刑法就有存在的必要」可以得出「刑法是国家唯一可以
达成道德目的之手段」的结论。两个结论合并,就成为我上一段中提到在
他的论证中的第二前提。
当然他的第一前提与第二前提之间在语意上存在明显的矛盾,任何学
过初阶逻辑的人都可以发现这一点。如果「法律」必须具道德目的,则不
具道德目的者(无论是什麽)根具此前提就不可以是法律。而若同意在第
二前提中所出现的「民法」和「刑法」都是「法律」,则民法和刑法根据
第一前提都「必须」具道德目的。然而第二前提却宣称「民法不具道德目
的,甚至将道德目的归零或取消」,显然与第一前提的宣称不相容,除非
他愿意宣称「民法不是法律」,虽然这样会使他的论点更加混淆,但如果
他能对於「民法不是法律」这点做更进一步的解释,或许可以使这个矛盾
顺利消解,但他事实上没有。
另外,即使撇开这个矛盾不谈,第二前提就其本身来看就已经是个错
误的前提了。可以折算成金钱的处罚并不能充份(sufficiently)地导致
这个处罚不以道德为目的。这一点可以由前面妖西和你、以及其他人针对
「民法与刑法之间是否可以相互援引」的讨论中看出端倪,当根据民法进
行判断「行为人S根据其行为A,应该对损失权益者P负起『民事赔偿责
任』」时,这里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判断即是一个道德判断,在脱离道
德的脉络时,我们难以理解「民事赔偿责任」这个概念,因为「责任」本
身就是一个道德概念,而究竟此责任属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都不妨碍其
做为一个道德概念的事实。
当然,这两个前提无论如何占去了他该篇文章的半数篇幅,即使是在
使用了大量没有意义的学术概念,以及错误的概念理解之下所建立的,至
少应该要对他後面的论证起一点效果才对。可是没有!他花了将近半篇的
篇幅提出的一个几乎没什麽内容的前提,和一个几乎全错的前提,可是这
两个前提对於他要证明「如果刑法关於通奸的规定被取消,则会导致民法
关於婚姻的规定会崩解」这个结论一点关系也没有。
他用来证明这个结论的论证如下:
在该文第五页第二行开始:「把通奸完全纳入民事冲突逻辑上可知的
结果是最後连民事法对婚姻的效力都会後退而至失效,因为在婚姻的当事
人都具有经济理性的假设之下,迟早大多数的人都会订定婚前契约,而婚
前契约是优先於民法的。」
可以姑且略过「婚姻的当事人都具有经济理性」这个假设,以及他对
於这个假设可以导出「迟早大多数的人都会订定婚前契约」这个莫名奇妙
的推论是否有效的争议点,并假设他是对的。则,因为「婚前契约优先於
民法」,因此当多数人都会订定「婚前契约」来规避民法的一○五六条所
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婚前契约的内容要如何订定才能使婚姻的双方得以规避民法的一
○五六条所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唯一可以想像的情况就是在契约当中约
定双方得以在婚姻关系当中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但在相同的契约内
容之下,则此契约的成立在面对刑法二三九条所规定的通奸罪时,似亦得
有阻却违法之承诺的效力。
也就是说,所谓若无刑法之规定,则民法所规定的责任得以规避云云
其实是无效的,因为即使刑法存在,同样的刑事责任也可以规避,尤其刑
法二三九条又属告诉乃论,当事人若不提出告诉,则行为人依然可以不受
处罚。我看不出来刑法对於「通奸应罚」这个道德命题的维系有何必要性
可言。如果民法关於婚姻的规定会因为「婚前契约」这种东西而崩解,即
使刑法存在,也会因为有效的婚前契约可具有阻却违法之承诺的效力,因
此无法维系这个道德命题。
因此在这更後面一堆关於国家也是法人,因此国家对个人也是「个体
对个体」的关系而非「集体对个体」的关系之类的crap其实也可以大而化
之的略过不看了。
PS 我对「阻却违法」这个法学概念的理解仅有粗浅的常识性理解,你对
这个概念的理解肯定比我详细正确,因此若有引用错误请不吝指正,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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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nominalism 来自: 218.160.124.122 (10/28 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