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1Yoshi (我是妖西)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请益] 通奸除罪化
时间Fri Oct 26 00:17:07 2007
※ 引述《ocean26 ()》之铭言:
: 事实上,之所以会相互援引,本来是为了避免裁判矛盾
: 希望不要国家在刑事法庭说A胜诉、在民事法庭说A败诉
: 这跟两个体系之间有没有相互强化,是两回事
嗯....我好像没有讲到什麽两体系间有或没有互相强化吧?
: 而且最重要的是,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本来就不应该互相援引
: 为什麽?
: 例如说医疗纠纷好了,因为刑法要把人抓去关,所以他对过失的要求就很高
: 你要让法官认为没有其他合理理由认为这个医生没有过失才可以判这个医生有罪
: 可是在民事法院就不是这麽一回事,因为只是金钱的赔偿
: 所以只要让法官大致上认为有过失就可以了
: 这个民刑事庭功能不一样,不应该彼此援用,也已经开始有法学者加以批评了
: 不过呢,我们的法院一直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结果怎样呢?
听起来有点怪。要让它变得比较合理,好像我们应该把「过失」至少分成两类:
一类姑且就叫它「刑法过失」,而另一类就叫它「民法过失」。
但,到底这两类过失的差别在哪儿?
不要忘了,之所以会在某些情况互相援引,拿你这里举的例子来说,就是因为
「过失」就是「过失」,就是种犯错,甚至是种罪。
坐牢是因为某人做了某错事;罚钱也是因为某人做了某错事。
: 通常是民事法院会停下来等刑事法院,可是刑事法院的认定很严格
: 结果就是医疗纠纷成为我国民事案件中败诉率罪高的类型
: 医疗过失的受害者无法让医生去坐牢也无法获得赔偿(所以只好抬棺抗议了)
所以,同一个行为或同一件事,应该要让「刑法上没错,民法上有错」的可能
性存在罗?
: 另外A1Yoshi提到体系间的完整性,这是不对的
: 因为不同法体系有其不同目的,为了要解决不一样的问题
我其实看不出来为什麽耶。为什麽,即使目的不同、要解决的问题不同,不同
体系间就不需要有完整性了?(还有,其实我讲的是一致性,我并不很确定你
所谓的完整性是什麽,所以我暂时就把你讲的完整性当作是我讲的一致性)
简单说,都是「法」,且都是同一个国家/ 政府的法,不是吗?
: 首先就像上面所说,不同的法律是为了要解决不同的问题
: 例如超速撞死了人,大家都进来了,目的也不是一样的
: 行政罚只罚超速,目的为了让大家都遵守交通规则、维持交通顺畅和安全
: 刑罚则是因为你严重侵害他人权利,我动用刑罚,让你、让别人以後都不敢再犯
: 民法就不考虑再不再犯,它就看着谁受到损失谁就应该被填补
我觉得你没有看到问题的核心。没有人说民法等於刑法等於行政法。
但,承认三者有所不同不表示三者因此无关、彼此独立、彼此无涉、彼此不重
叠。在我看来你只是抓出三者不同的地方来谈而已。但按照同样的思维方式,
我也可以找三者有交集或重叠的地方来谈。
比方说,刑法和行政法在你上头的例子里面就有很明显的重叠:
两者都有着维持某种秩序的目的,也都有着恫吓人民,使人民不去做某事的目
的。
而民法和刑法呢?一样有重叠之处:两者都以伸张某种正义或维护某种道德原
则为目的。
: 再来,国家选择手段的方式,同时反映着它侵害人民深浅的方式
侵害....?做错事付代价,为何会是一种侵害?
: 不会因为一件事情是错的,就全部的法律体系都要跳进来处理
好像没有人这麽说吧。有吗?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是为了强调出不同法体系
(在此即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间所可能有的彼此影响、干涉或重叠。
我前面就说了,几乎不可能存在一个案件适用所有的法条,也没有一个法条几
乎适用所有的案件。
你不要自顾自的写文,好像在交作业、写共笔或应付考试一样好不好?这样我
会觉得你根本不是在跟我对话。
: 例如,我们觉得丢烟蒂是不好的,也希望可以确实实现烟蒂不落地
: 但是不会这样就要一丢烟蒂,行政罚单进来、要赔钱、又要被抓去坐牢
应该没有哪个笨蛋会这样想吧。
: 基本上因为民法有刑法没有,那个落实就不太实在,这句话是骗人的
: 就像是刑法没有介入,契约实现的可能性也不见得就比较低
: 也不会因为刑法介入,实质的婚姻外性行为就会比较少
: (我实在很质疑在做爱之前会想到刑法处罚通奸,所以停止做爱的情形发生可能性)
这里我看不大懂。我只是点出不同法体系间,无论理论上或现实上,整体而言
具有的重叠或互相影响--这一种我称之为「牵一发动全身性」的特徵而已。
或者可以说,我认为「避免裁判矛盾」是在制订法条时,一件很重要不能忽略
的事情。而理由可以很简单:因为,不管是哪一套法体系,它们都是「同一个
」国家下的法律。
不过我这想法还有很大的保留空间。因为说某个行为「刑法上没错」但「民法
上有错」似乎并没有矛盾之处。
: 最末,我之前就已经回应过了
: 我还不敢说婚姻绝对没有包含性专断权
: 但是婚姻的性专断权在我国实定法上是完全没有根据的
: 就算有,那也跟刑法要介入是两码子事情
: 因此我对於一口咬定婚姻有,而且必须以刑罚介入的说法很感冒
你似乎是有受过法律学训练的人。大概可以理解你的这一种感冒怎麽来的。
不过我提醒你,受过法律学训练的人,脑中对於「法」的理解很可能和一般
人不一样。
就拿上头的做例子:也许对法律人来说,「刑法上没错」但「民法上有错」
一点也不奇怪,可是对於一般人,同一个行为,怎麽会有「两个种类的错」
?
一般人会说:啊对就对错就错啊,哪有什麽刑法上没错民法上有错啦,偶听
不懂啦!
--
PTT2 自然就是美 => 百慕达群岛 => 漩涡 =>
PinkParties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82.11.188.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