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1Yoshi (我是妖西)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请益] 通奸除罪化
时间Wed Oct 24 09:35:47 2007
不教而杀之,谓之虐。
※ 引述《playskin (上山下海香蕉皮)》之铭言:
: 在个案上当然都符合比例原则和双方的机会成本,
: 但是就公众面意义而言,通奸换算成金钱赔偿,且对不同人不同价,
: 解读出的意涵是:法律上婚姻是没有神圣性的。
为什麽不同人不同价可以「读出」「法律上婚姻是没有神圣性的」?
奇怪我怎麽读不出来?(歪头)
不过我提这问题不表示我以为法律上婚姻是有神圣性的喔。
我在基本处,到底什麽叫神圣性都不是很懂说。什麽是神圣性?
: 刑法的特别之处就在它不适用比例原则,
: 而「通奸者以刑罚之」是国家把婚姻的神圣性通过刑法来表述的唯一管道。
嗯?为什麽这是唯一管道?又,为什麽国家(必须)要有管道来表述婚姻的神
圣性?
: 我不管婚姻本身是不是神圣的,
: 但国家要针对婚姻立法,显然隐含「国家把婚姻视为神圣」的前提。
请大家都神圣地红灯不右转吧!(希特勒万岁手势)
(要笑喔,我觉得还挺好笑的说)
: 如果国家不试图把婚姻和刑法的强制力做连结,
: 和法律上完全不对婚姻做规定,是等效的。
: 这样讲可能跳得太快,
: 试想废除通奸罪以後,婚姻相关法律是不是都变得可以商榷?
: 还会有人跳出来说这个法也该修、那个法也该修,
: 延续的效应是可能走上无限上纲的路,
: 最後使所有和婚姻有关的法律都被删修到没有效力。
我是不知道无线上纲在此又作何解。不过,立委选来干嘛用的?
: 这是极端的状况,但逻辑上与技术上并非没有可能。
: 这方面可以持续观察几个已经把通奸除罪化的先进国家,
: 观察他们与我国的民情差异、法学系统的差异,以及後续的发展。
: 我在乎的并不是要在我国法律上守住婚姻的神圣性,
: 只是想突显这是一个既存的事实,
: 而且通奸除罪化会面对到哪些逻辑的问题。
其实不只立委,还有很多法学专家(法哲学家除外:P)。道理同上:是有这些
所谓的逻辑问题啊,但这不是一部份他们存在的理由?
: 我又发想发得离题了。
所以我说你比乡民好一点。
还有,reke啊,别拿这家伙跟我比啊。太污辱我了。我好歹还以不慢的速率不断
进化着(就是武功越来越高强的意思)。
: 人的解放当然很棒,婚姻的解放如果过程是温和的(不导致人口结构与劳动结构剧变的),
: 哪有不接受的道理?
: 不过尺度拉回这个论串,我们在谈的,还是法理的成份比文化的成份多了一些、
: 解释现状比前瞻未来的成份多了一些。
你讲的东西好像其实很简单耶:法律若看成是一套公设系统,则显然有内部一致
性的要求必须要被满足。
就这样而已。然後咧?
还是我又误解了?科科。
还有,我留下最後这一点是因为我闻到了有趣的焦虑气味。
科科科科。
playskin,你真的可以毫无疑虑地拥抱通奸除罪吗?
那味道闻起来不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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