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layskin (上山下海香蕉皮)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请益] 通奸除罪化
时间Tue Oct 23 04:35:35 2007
※ 引述《playskin (上山下海香蕉皮)》之铭言:
: 所以最後您把这个讨论的重点凝缩、导向了通奸是「用民法重罚」就够呢,
: 或者也需要「刑法」的方向。
: 我认为就通奸者的观点,以机会成本论,两者只是成本高低不同而已。
: 但在国家的立场上,对於一违法情事,是单以民法罚之,还是加以刑法,
: 直接的差异在於「国家立场」对该种情事的界入等级。
: 对国家来说,民法赔偿是你们两方有一方有破坏有一方有损失,
: 这样我大致上给你们参考的方向,来判定损失与责任归属,
: 然後再用一些我提供的参考标准,把损失换算成金钱解决掉。
就这边我再做进一步延伸,
通奸事实成立时,犯法者的民法陪偿怎麽计算?
这时候比例原则就出来了,
夫妻的资产总值、双方名下的资产值、受害一方提出的精神损失等抽象损失等,
就是计算的基础。算出来最後会得到一个数字。
如果通奸刑法不罚,民法重罚,罚多重还是要看犯法一方的财产和生产力有多少。
如果有婚前契约,它的效力还优先於民法。
所以产生一个危险的结果:富人通奸比较贵,穷人通奸比较便宜。
在个案上当然都符合比例原则和双方的机会成本,
但是就公众面意义而言,通奸换算成金钱赔偿,且对不同人不同价,
解读出的意涵是:法律上婚姻是没有神圣性的。
刑法的特别之处就在它不适用比例原则,
而「通奸者以刑罚之」是国家把婚姻的神圣性通过刑法来表述的唯一管道。
我不管婚姻本身是不是神圣的,
但国家要针对婚姻立法,显然隐含「国家把婚姻视为神圣」的前提。
如果国家不试图把婚姻和刑法的强制力做连结,
和法律上完全不对婚姻做规定,是等效的。
这样讲可能跳得太快,
试想废除通奸罪以後,婚姻相关法律是不是都变得可以商榷?
还会有人跳出来说这个法也该修、那个法也该修,
延续的效应是可能走上无限上纲的路,
最後使所有和婚姻有关的法律都被删修到没有效力。
这是极端的状况,但逻辑上与技术上并非没有可能。
这方面可以持续观察几个已经把通奸除罪化的先进国家,
观察他们与我国的民情差异、法学系统的差异,以及後续的发展。
我在乎的并不是要在我国法律上守住婚姻的神圣性,
只是想突显这是一个既存的事实,
而且通奸除罪化会面对到哪些逻辑的问题。
仅管真的到修法的时候,修法者并不一定考虑这些问题,然後我国也把通奸除罪化了。
这对我来讲也没有赞成不赞成,
其实冷战之後全球的以开发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大多数都已经走上了「国家权力式微」的路线,
十六世纪到十九世纪的民族建国运动,使神权除魅化,
十九到二十世纪的民主风潮又使独裁者除魅化,
现在无政府主义和全球化两边声音都喊大了,差不多是国家除魅化的时代,
接下来人类最古老的mistery,"性"与对应的禁忌,与这些禁忌所支撑的婚姻制度,
也必定走上除魅化的路。
其实,神权、国权、君权到性与婚姻的除魅化,是相互交叠的。
而且这些除魅化发生的时间,差不多就是「现代」的起源的时间,
更有趣的是,这些不同层次的除魅化的爆发点,都对应到现代的一些理程碑,
如科学革命、冷战、美国与欧盟主导的全球化启动等等。
我又发想发得离题了。
人的解放当然很棒,婚姻的解放如果过程是温和的(不导致人口结构与劳动结构剧变的),
哪有不接受的道理?
不过尺度拉回这个论串,我们在谈的,还是法理的成份比文化的成份多了一些、
解释现状比前瞻未来的成份多了一些。
: 国家没有不赞成商业竞争者玩专利法,也没有不赞成你开车到路上有撞到人的可能性。
: 但通奸纳入刑法,显然是国家表达它对於婚姻的规定里,
: 它的立场是反对通奸的唯一管道。
: 刑法是国家展示强制力的机制。
: 所以,民/刑法在概念层次(而不是实效层次)的差异,
: 又把我们带回到开头「国家立场」的问题上,
: 但展现的又是另一个不同的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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