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wls (每天都挺累滴说~~)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情报] 注意喔!在台湾连上网找一夜情都不可以喔!!
时间Thu Aug 23 16:42:00 2007
※ 引述《gbenjamin (rrr)》之铭言:
: ※ 引述《ShieChang (T-Rex)》之铭言:
: : 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
: : 第 29 条
: : 以广告物、出版品、广播、电视、电子讯号、电脑网路或其他媒体,散布
: :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诱、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为性交易之讯息者,处
: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 : 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案件统计
: : http://www.moj.gov.tw/site/moj/public/MMO/moj/stat/%20monthly/t5-30.pdf
: : 大部分是根据这一条来起诉跟定罪的
: : 感想:
: : 台湾目前对於情色相关的法律没有很成熟,法律也定的很模糊,
: : 有些甚至不合理,让人无所适从,尤其对於网路相关的部分更是如此
: : 加上没有宣导如何才能不触法(搞不好司法人员也不知道= =),很容易让人触法而不知
: : 再加上网路蒐证容易,这几年起诉人数超多,被约谈的更是不计其数
: : 以下有点算是发牢骚:
: : 我对警察考绩什麽的不清楚啦,但是怪警察我觉得很奇怪
: : 警察应该算是最底层的司法人员,充其量是政策的执行者
: : 他们的其中一个责任本来就是抓违法的案件,抓的太勤还要被批
: : 追根究柢要怪应该是怪法律没制订好,政府没宣导好,
: : 或是司法机构对警察执法尺度监督不周
: : 以上
: 其实阿这个糟糕无比的儿少法当初就是励馨基金会推动
: 并利用各种的时势"督促"官员以及民意代表
: 像这种高度争议性的法条
: 甚至是管制所有色情言论以及人民在慾望上的权利
: 励馨基金会真的不需要负起任何的责任吗
: 还是说因为它已经在道德上甚至公义上已经赢得主流民意以及政府的许可
: 所以它根本不需要受到任何的检讨??
: NGO应扮演仲裁并阻碍人民道德以及生活风格的选择之角色吗?
: 这是哪门子的NGO啊?
: ----
: 好烦喔!!
: >"<
现在要解决这个问题,除了动员相关利益团体对立委施压修法外
可能就是被判刑者上诉到最高法院败诉,然後申请大法官解释
不过这法条是否违宪,还有得吵,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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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4.36.241
1F:推 honkwun:败就败在没有太直接的利益团体 08/24 04:18
2F:推 shinemarcia:有啊 倡伎 只是已经变成非法的了 08/24 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