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minalism (コロッケを食べたい)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外象的平等/实质的平等
时间Tue Jul 17 16:25:45 2007
※ 引述《aloba (aloba)》之铭言:
: ※ 引述《nominalism (コロッケを食べたい)》之铭言:
: : 中央大学的性/别研究室,
: : 针对前阵子的蹓鸟侠事件,
: : 采取完全支持,反对惩罚的态度。
: : 她们一般被视为性权派的女性主义者,
: : 支持蹓鸟显然不是什麽大不了的事。
: : 另外,暴露狂毕竟是病理化或罪刑化的说法,
: : 请尽量改以蹓鸟称呼。
: 不一样的东西,得用不一样的称呼吧?
: 您认为遛鸟侠愿赌服输的行为,和公车痴汉的行为可以等化吗?
: 遛鸟只是行为,他背後有各种动机,但如果论者主张『人有裸露的自由』。
那我请问你,
「女人有上空的自由」跟「人有裸露的自由」又可以等化吗?
如果仅仅是追求「女性与男性同样享有上空的自由」,
这干「男性追求下空的自由」什麽关系呢?
如果女性并未要求下空权,为什麽仅仅要求上空权,
就可以(你宣称的)逻辑上导致男性也应该要求下空权?
这之间的逻辑关系你可以展示给我看吗?
至少我看不出来。
: 则暴露狂只要动机是『想要展现』而非『意图侵犯』,就应该受到主
: 张上空者的声援,最少,他们的理念是一致的。
一致吗?
女性上空权的诉求并非「我若仅想展现而非意图侵犯」,
而是「男性上空不被视为乱纪,何以女性上空则是乱纪」,
其诉求是「平等要求」,而不是「自由要求」。
: 而遛鸟侠乃单一事件,
: 单一事件的讨论与除罪化是有差别的。
: 请问该研究室是否赞成所有男人可以在公众场合遛鸟呢?
: 小弟不才,在GOOGLE研究室里找不到这样的主张,恳请惠赐出处。
请问该研究室是否赞成所有女人可以在公众场合露阴蒂呢?
如果没有的话,为什麽在支持女性上空的同时,
若不支持男性露鸟,就有逻辑问题?
逻辑问题在哪里?
: : 没有改变。
: : 而且即使有改变,也会伴随一些条件,
: : 而不会是「随意」改变。
: : 反而你的「随意」忽略那些伴随条件,
: : 是经不起检验的。
: MP3或 Blog 到目前为止,跟我们的讨论沾不上边。
: 或者您可以试着补上之间的逻辑与推论。
: 我所谓的改变,就是指:『女人上空是自由,男人遛鸟即是侵犯』
: 这个说法已经见诸於网友的回应,也已经遭受质疑。
女人上空是自由,男人上空也是自由。改变在哪里?
男人蹓鸟违法,女人露阴蒂也违法,改变又在哪里?
而女人「上空」是自由,男人「露鸟」是侵犯,
这个改变是对「性质不同之行为」的改变,
还是对「性质相同之行为」的改变?
如果是「性质相同之行为」,
你能不能试论之,女人「上空」跟男人「露鸟」的性质同在哪里?
如果仅是对「性质不同之行为」有不同的判断,
那这样的判断就是伴随着「行为性质的改变」而产生的不是吗?
: 您要试图说明这样的主张没有理念上的跳跃吗?
哪里有理念上的跳跃呢?
: : 要求立法行为需要更具理性的思考而不该动辄诉诸习俗,
: : 跟「与风俗脱钩」显然是两种陈述,两个意义。
: : 前者是要求,当「善良风俗」成为一个保护法益的时候,
: : 究竟在什麽范围之内的风俗可以成为可被明确保护的法益,
: : 并且在这项法益被保护的同时,因此而被牺牲的自由是否有更高的价值,
: : 我反而看不出来这样的要求你要怎麽解释成「与风俗脱钩」??
: 我想概念被悄悄的置换了。
: 网友之前回应是:
: 『把习俗跟法律这样绑定是说不通的,很多情况下法律与习俗并不同调』
: 此申论明显的是质疑在讨论此课题时,法律与习俗不应连结,
: 或者此课题法律与习俗并不相合。
: 而你的说法是:『此问题的确根源於保护风俗的法律,只是保护范围可以讨论』
: 我看不出两个夸号内的言论是同一主张。
与其说你的概念被悄悄置换了,
不如说reke的概念先被你悄悄置换了吧?
「把习俗和法律这样绑定是说不通的,很多情况下法律与习俗并不同调」,
这个宣称等同於「法律必须和习俗脱钩」吗?
请你告诉我它们是怎麽「等同」的?
又或者,前者在逻辑上必然蕴含後者吗?
如果你认为是,也请你告诉我为什麽是。
毕竟「把习俗和法律这样绑定是说不通的」,
仅仅宣称「习俗和法律不该无条件的相等」,
而「很多情况下法律与习俗并不同调」,
也仅仅是宣称「法律的规定有时会与习俗冲突」,
这两句话的连言也不会导致它逻辑上必然蕴含:
「法律应该与习俗脱钩」这个结论。
而你在上文直接将reke的立场置换成「法律应与习俗脱钩」,
并反驳说「习俗是法律的隐性基础,因此不可能脱钩」,
岂不是你在悄悄置换reke的概念?
还是你愿意把该二命题之间的逻辑蕴含关系展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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