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minalism (コロッケを食べたい)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外象的平等/实质的平等
时间Tue Jul 17 15:09:12 2007
※ 引述《aloba (aloba)》之铭言:
: 那我想请问一个问题:
: 『男人在街上遛鸟,是否应该除罪化?』
除啊,为什麽不除??
蹓鸟侠事件为什麽会有这麽多人声援??
反而台湾连女性露胸的争议事件都没发生过,
你不觉得这个问题问得有点轻重不分吗??
: 若果有罪,则代表承认人必须尊重社会习俗,遮蔽身体某些部位。
: 接受这个前提,那麽就得承认当社会观感改变前,上空的确有构成
: 非法行为的理由。
这个逻辑完全不通。
「人必须尊重社会习俗,遮蔽身体某些部位」是一个特称命题,
这里仅仅要求人必须尊重社会习俗遮蔽身体的「某些部位」,
但并未言明是「哪些部位」。
而当习俗要求男性「只须遮蔽性器官」的时候,
却要求女性「必须遮蔽性器官与哺育器官」时,
这就是明显的性别差异对待。
而当男性的胸部同时也是男性的性感特徵(胸肌,乳头,乳晕,甚或胸毛),
且在必要的时候,男性的胸部也可以担任哺育工作时(男性分泌乳汁的案例确实存在),
严格说起来,两性的胸部所担任的文化角色相差并无太多,
那麽当习俗的要求违反平等原则,同时又没有明确的依据来支持这个差异时,
透过法律来修正习俗对人民的要求就是必要的。
我看不出来这里有什麽「就得承认……」云云,
你的前提推不出你的结论。
(Ex)(Ax & Bx)没办法导出 Ba。
: 如果无罪,那麽下次抓到暴露狂时,应该要有女
: 性团体申援才是。毕竟人应该有:『决定裸露的自由』。
「暴露狂」的行为,与「蹓鸟」的行为,
显然在意义上差别很大,无论是第三人称的社会意义,
或是对於行为人本身的动机而言的主观意义都不相同。
就後者而论,
正是因为所谓的「善良风俗」把男性的性器官裸露视为禁忌,
同时加强女性的受害者角色,
共同把「男性暴露性器官」的行为形塑成一种具侵犯性的行为。
仔细反省便可以知道,
在台湾的现况来看,一个女性当街裸胸或性器官,
对另一些女性而言,或许会伤害到她们的道德情感或羞耻感;
但对男性而言,顶多一部份人觉得看到养眼的东西,
而另一部分比较「正直」的人会觉得这女人下流低俗,
但无论是哪一种,都不会有「受害」或「受侵犯」的感觉,
不会有惊恐或害怕的感觉。
反观一个男性当街裸露性器官,
以台湾的现况来看,对大部分的女性几乎都会造成侵犯感,
虽然这个被侵犯的感觉可以说是被社会教育出来的,
但它依然是一种明确的受侵犯的事实,这点无法否认,
而对其他男性而言,另一个男性的性器官裸露普遍不会造成这种侵犯感。
由此可见,
男性的性器官裸露是可以在行为人的主观上做为一种蓄意的犯罪行为,
而女性的性器官裸露则几乎没有这种空间,
而此现象所反应出来的,同时也是社会对两个性别的不平等对待,
对女性的社会教化让女性永远成为受害人,
让男性永远成为加害人。
而透过法律来禁止,仅仅是加深这种社会差异,
并没有办法真正解决性别不平等的问题,
因此唯有透过同时改变社会教育的内容,
另一方面也着手对法律进行修正(而修法的行为同时也会是一种社会教育),
来共同促进两性真正平等的社会。
因此像你这样忽略社会和文化所定义的性别角色的脉络,
又何尝不是一种只看见外象而不见实质的举动??
并且你所谓的「若男性暴露阴茎有罪,则女性暴露胸部亦有罪」,
你难道看不出来这本身就有很明显的不平等待遇吗??
: 而且上空合法,还有一个接下来的问题:
: 『露两点的影像或媒体,是否应该对儿童开放?』
: 既然大街上逛街,都可以看到乳涛汹涌了,那麽是否也要跟着修改
: 十八禁的条件?
第一,「露两点的影像或媒体不得对儿童开放」的规定本身,
本来就没有严禁「所有露两点的影像或媒体」都不得对儿童开放,
仔细阅读法条,仅仅只有那些「没有教育、艺术、或医学目的」的,
是不得对儿童开放的,至於其它,则可以对儿童开放。
否则美术馆或博物馆是否要分级展示??
否则健康教育是否要大学以上才能教授??
第二,禁止对儿童开放的是「被再现」的性器官,
而非「所有具性器官形象之物」,
否则儿童是不是不能自己洗澡??
儿童自慰是不是也要被判强制性行为罪而遭起诉??
既然如此,要让现有的分级办法与人体的裸露权并行,
我不觉得有什麽必然冲突或矛盾之处。
第三,许多性权团体,包括同志谘询热线,
包括性别人权协会,包括日日春,甚至是一些与性别有关的出版社,
也确实都反对现行为出版品分级办法,
而有许多论点也都是反对禁止儿童接触露点的影像或媒体的规定,
我不晓得你从哪里看出来支持上空权的人权团体,
会很难同时支持让儿童也能接触露点的影像或媒体??
: 所以我觉得重点是『社会习俗』,毕竟习俗是所有法律的隐性基础,
: 习俗改变前,所有人可以努力鼓吹上空,但不大可能合法;
: 习俗改变後,就算要立为非法,也会遭受到大众的反对。
: 那麽要不要鼓吹这个风气呢?
: 身为男人,我赞成。
: 当我还没小孩之前。
习俗固然是立法的隐性基础,
但不表示建立与习俗有关的法条就要嘛完全与习俗吻合,
要嘛完全反对习俗。
当法律观点与习俗观点有异有同时,
透过理性的辩论来合理地保留部分习俗同时更改另一部分习俗,
这并不会产生任何矛盾或不一致,
我甚至到现在依然看不出来你所谓的「逻辑」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你可以把几个关键的命题符号化,
然後告诉我「立法开放上空权,同时不开放男性下空权」,
到底其中的逻辑冲突或矛盾在哪里,好吗??
PS.我所说的「冲突」(conflict)与「不一致」(inconsistent),
其逻辑意义相等,即指两命题「可同假,但不可同真」。
而我所说的「矛盾」(contradict),其逻辑意义较前两者较为严格,
即指两命题「既不可同真,亦不可同假」。
而当两命题之间并不冲突(不一致)也不矛盾时,
这两命题就是相容的(compatible),
彼此相容的两命题同时存在,并不会产生任何逻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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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reke:谢啦 你回了我就不用再解释了 07/17 15:36
2F:推 nominalism:突然想到,不仅儿童不能自己洗澡,父母也不能裸身帮儿童 07/17 16:27
3F:→ nominalism:洗澡... 07/17 16:27
4F:推 salome:所以说维多利亚时代大家都穿着衣服洗澡啊.. 07/18 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