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yao (Ken)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新闻] 立院三读 处罚无正当理由持有儿童色情物品
时间Mon Jun 18 00:26:29 2007
※ 引述《TMWSTW (原慾横流)》之铭言:
: 简单的说,这次修法把儿童色情当成和毒品一样的东西,而持有毒品,甚至吸毒本
: 来不会伤害人,是因为高度引发其他犯罪的可能性而被入罪化,然而就没有造成伤
: 害的行为入罪化其实是否定了人的自主性,一个人可能因为很多理由犯罪,但并不
: 是只要有这些理由人就会犯罪,所以,提前处罚说实在必然会处罚到一些没有伤害
: 任何人的人,从而本身是有问题的。因此,即便是毒品,也有很强的想法认为吸毒
: 不应是犯罪,虽然或许有需要帮助戒毒。
请问您从何处观察得知「这次修法把儿童色情当成和毒品一样的东西」?
连结的新闻内容提到,「儿童色情在国际上被视为一种『严重的儿童性剥削』,
儿童色情产品更是对受害人虐待的永久纪录,足以对受害人的未来造成持续性伤
害」;从这个观点看来,儿童色情显然是一种「已然完成」的伤害性行为。
: 如果儿童色情的影响力像是一万人中,有三个人会「因为」持有该类产品而犯罪,
: 的话,那虽然儿童利益很重要,这三个人的犯罪应被阻止,但方式就不该是把一万
: 人都入罪化,而是管制儿童色情的传布,而如果是这样,那要做的只不过是加重旧
: 法(是指儿少保护条例吧…)的刑度,而不是将处罚的范围扩大。
若承先前儿童保护的观点而言,「儿童色情」本身即是需要铲除的对象,
因此无论从儿童色情产业的生产者或消费者下手,都是合理的做法。
: 这样子的立法我看根本不会解决问题,警察做事倒会方便一点,我会觉得真正有效
: 的做法是一方面将大部分色情出版品的散布除罪化(依现行刑法235 条的的字面意
: 思,光华商场的所有卖光碟的都犯罪,台湾变成一个「禁止色情」的国家,因为现
: 实就不是这样,执法上也就真的非常恣意),另一方面将散布色情出版品的种类、
: 散布的方式加以明确规定,认真执行对於不当散布的处罚,才是有效减少犯罪,而
: 「罚所当罚」的方式。依我目前看到的方向,反而只是扩大处罚,便於警察冲专案
: 业绩,扰民,而又无效的方式。
1.刑法235条提到的是「猥亵」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而对於何谓「猥亵」的认定,释字第407号有进一步的解释;简单地说
,它并非等同於我们一般认知中的「色情」,且是由法官就个别案情
独立判断所适用之法律。
释字第407号
http://db.lawbank.com.tw/Scripts/Query1B.asp?type=C&no=D,407,释
2.在你谈到「解决问题」、「有效的做法」之前,可否请问:
你要解决的是什麽问题?
: 又,我想目前大多数人拥有的「儿童色情」,大概都是些「同人糟糕物」吧,在这
: 里什麽是他们想要处罚的儿童色情,也还需要好好的界定,当然如果是真人影片,
: 那可是极端严重的事(因为这代表有真人受害),而如此的持有真的是件问题,因
: 为这间接地导致了个别的惨剧,但如果目的是这样的话,那就要定清楚,也就是将
: 条文所想处罚的儿童色情之持有限缩在「有儿童因该产品制作而受害」之儿童色情
: 产品。
从儿童的最佳利益去观察,「只要可能损及儿童身心发展的,即应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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