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nkwun (反皮草 拒绝血腥时尚)
看板Feminism
标题你能继承祭祀公业吗?
时间Mon Mar 5 01:49:24 2007
2007.3.4.自由时报 王保键
再过几天就是三八妇女节,立法院三读通过「祭祀公业条例」,而这个条例不但处理了面
积超过一万三千九百公顷(约有六万四千多笔)之土地,更涉及了祭祀公业所特有之宗祧
男系继承(男女平权)问题,值得加以关注。
台湾民间习惯特有之祭祀公业,系以祭祀祖先及结合同姓同宗之亲属为目的而设置,是我
国传统崇拜祖先之伦理观念展现。而在汉人传统文化之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下,祭祀公业
仅男子始得继承为派下员,女子是无法平等地继承祭祀公业。惟在我国继受了西方的民主
法治观後,西方自然法下正义与平等也成为我国宪法之核心价值(宪法第七条),即在政
治及法律上,必须要求「男女平权」。这涉及了我国(东方)汉人传统文化与西方法制观
念接轨的问题。也就是说,汉人传承已久之祭祀公业,如何在继受自西方法制观下之法体
系中寻得其定位;如何在兼顾汉人传统文化与西方民主公平法律观中取得其衡平。
依立法院刚通过之祭祀公业条例第四条之规定:「(一)本条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业
,其派下员依规约定之。无规约或规约未规定者,派下员为设立人及其男系子孙(含养子
)。(二)派下员无男系子孙,其女子未出嫁者,得为派下员。该女子招赘夫或未招赘生
有男子或收养男子冠母姓者,该男子亦得为派下员。(三)派下之女子、养女、赘婿等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为派下员:(1)经派下现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同意;(2)经派下
员大会派下现员过半数出席,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故祭祀公业仍是以男系
子孙之宗祧继承为主,女性只有在无男系子孙(且未出嫁)或经其他男系派下员同意情况
下,始得为派下员。实际上并未有男女平权。
另数家媒体多引用祭祀公业条例第五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後,祭祀公业及祭祀公业法人
之派下员发生继承事实时,其继承人应以共同承担祭祀者列为派下员。」认为女性享有祭
祀公业继承权,已符合民法规定及男女平权政策。惟实际上,这样的说法只对了一半,因
为女性享有祭祀公业继承权的前提是「应以共同承担祭祀者」;在我国传统文化下,女性
(如许女)一旦嫁出去,所应祭祀之先辈为夫家(如王男)的祖先,实无法祭祀其本家(
许姓)祖先,既无法在其本家「共同承担祭祀者」,则无法享有其本家之祭祀公业继承权
。
是以,祭祀公业条例所架构之法制规范,并未有充分之男女平权(可说是半调子的男女平
权),女性仅在较特殊之情况下(派下员无男系子孙、经其他男系派下员同意、实际上能
共同承担祭祀者)始享有祭祀公业继承权。
(作者为台湾大学国家发展研究所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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