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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evinjl (无神论者-无神得自由)》之铭言: :   但是 我清楚个人的意见 不见得是全台湾多数人的意见 : 民主国家 法律就是多数人,民意的展现 : 在无法修法使「性交易除罪化」成功前 这就只能代表部分人的主张 : 政客 依据法律 执行政策 何来错误之有? 我大致懂你的意思了 「法律就是多数人,民意的展现」是你的预设命题 而你的论述大致是:(有任何曲解的地方欢迎更正补充) 「因为法律就是多数人、民意的展现。  所以凡是试图改变法律的任何声音,只能必须透过宣传,使该立场成为多数  并且按照正确的法律呈序,才是正确的、才是尊重多数民意与法律的。」 此处我试图分析你的论述中,三点的逻辑论述错误。 第一, 其实我大致懂你原始预设命题的意思 「法律就是多数人,民意的展现」命题其实不该这麽说 我猜测你的原始的语意应该是: 「不可否认,现存的法律是多数与少数等无数的争辩中,  集中汇流、多方讨论後所呈现的暂时结果。」 先省略所谓汇流、权力运作的详细过程 ok, 这个命题先暂且我们同意 但问题是,这个命题的逻辑表现式是:多数人的意见→法律 这是一个逻辑因果语句 而在我看来,你的「法律就是多数人,民意的展现」预设命题 「展现」这两个字真的非常危险 是就「结果」上来说,还是从「等同」上来说? 如果你真的是把「结果」变成「等同代换」 根本就是把  「多数人的意见→法律」 直接变成  「多数人的意见←→法律」想要变成一个同一命题 谬误的关键在,无论就逻辑或事实上,「法律→多数人的意见」这个命题是不成立的 既使是在预设「多数人的意见→法律」的情况下 法律是多数人意见的结果、多数人意见是法律的原因→ 合乎逻辑 多数人意见是法律的结果、法律是多数人意见的原因→不合乎逻辑也不合乎事实 法律也许是因为多数人的汇集才成立的,但不是因为法律而形成多数人的意见 因果倒错 p = 多数人的意见 q = 法律 我们或许暂且承认p →q , 不代表我们也承认q→ p 、 甚至 p = q 而你的预设命题「法律就是多数人,民意的展现」 由你的语意论述看来,变成是p = q,而非原始语意的p→q 这里犯了一个倒果为因的谬误 既使法律是多数人意见的结果,也不表示法律可以等同於民意 所以你的错误推论「民意的结果一定完全等同於法律」造就了第二个推论错误: 「民意=法律  因为民意就是(相对)正确的  所以违反法律就是错误的。」 首先你的「正确、错误」这些用语实在很不当,容易造成意思的混淆 甚至笔者假定,这些语意的混淆也成为你论述混淆的原因之一 所以笔者在此重新界定比较清晰的用语: 「在学理上,合乎正义的称作正确的,不合乎正义的称作错误的;  在实务上,合乎法律的称作合法的,不合乎法律的称作非法的。」 今天你把法律=民意=(相对)正确;违反法律=违反多数民意=错误 笔者质疑 首先法律不一定等於民意 接着代表多数的民意也未必是学理上正确的,仅能称作「合法」或着「合乎法律程序」。 今天你要把这些事通通直接划上等号 指称不合乎法律呈序的就是不符合民意的、就是错误的 又犯了另一个逻辑谬误 合法不一定正确,正确不一定合法。 另外「法律=多数」的第三个错误倾向便是:  「只有多数的才能是法律。」 这项命题,透过语句逻辑分析,发现这其实只是「法律=多数」变型的表现法罢了:  (1)多数造就法律    p → q  (2)非多数的就不是法律 -p → -q  两前提连立,(2)命题运用逻辑规则MTT否後而否前的规则下变成: q → p  p → q,q → p,故 p = q 对吧。这是就逻辑上分析 接着我们从事实上提出反例:  「事实上,不见得只有多数才能形成法律。少数人的特权与利益也有可能形成法律。」 可怕吧。你没想到原来只犯了一个小小的、太轻易把事物之间划上等号 就会引来这麽多的错误推论 总结来说 纵使我们承认「法律是多数人意见的结果」 但不等同於「法律就是多数,多数就是法律」 而透过合法与正确之间的厘清, 所以「合法不一定正确,正确不一定是合法。」 而合法与多数之间的关系是 合法虽然一定是通过表现多数的立法流程而具有一定的多数性代表, 但多数的不一定会是合法的。 把这些通通搞在一起真的很危险 : 阁下把目前 较少数人(相对於全台湾人)认同的主张 认为是理所当然 那是学理上 :   才会造成如此的推论 : 因为前提错误 才会认为 政客作了错误政策 对错与否不仅是在於合法 而且IsaacStein大的类比也非常漂亮: 「那麽陈水扁当初可以做两件事:  一、推动社维法的修改使公娼无违法特权之疑;  二、废公娼以符合社维法的要求。」(引文#2430篇) 两个作法都将可合法的情况下,第二种作法显然不合乎学理上的公理正义 政客废公娼的行为是合法,但是是错误的 是就这层意义上来说 :   因为传统的教育 造成 「性交易除罪化」并不是现今台湾社会的主流民意 :   有谁能否认这项事实? 事实上这个因果的简略化约也很有暇疵 :   而  :   宣传「性交易除罪化」的观念 才是让「性交易除罪化」成为多数民意的方法 那只不过是复制了「多数才是正确的」这种荒谬逻辑 进而同样变成多数暴力的人罢了 宣传当然是使推动更加顺遂的一种方式 但并非一定要变成多数才能有所要求否则就乖乖闭嘴不然就不就尊重法律不尊重民意 我也大致了解你所要求这些女权团体要「合乎程序」的立场 但你的偏激想法会使你自己落入窘境 而你的偏激想法或许是来自逻辑的混淆(p→q不等於p=q)与语意的混淆(合法与正确) 我想,关於学理与实务之间 你还必须做更多、更仔细、更合乎逻辑的思考 尤其是关於「若p则q,但q未必等於p」这个思考的逻辑陷阱 -- ※ 编辑: romacapri 来自: 59.117.48.158 (08/29 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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