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saacStein (三人行,必穿我鞋)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气到]我不要跟讨厌gay的人做朋友
时间Wed May 24 15:51:51 2006
※ 引述《Stormy (禁虫戏。)》之铭言:
: ※ 引述《A1Yoshi (我是按摩棒...)》之铭言:
: : 我就说了,即使是做区隔,该区隔的也不是你说的什麽感受与行为。该区隔的是
: : ,可以说根本就是常识,类似或一样的行为在不同情境下,引起的反应该有不同!
: : 我是针对你说的话,打的字,做了一点概念分析,并认为不该把区隔放在感受
: : 与行为之间,而是放在情境与行为之间。
: : 而且我也说了,如果你的意思是这样,那我当然同意啊!(有人会不同意吗?)
: 其实讲到现在,我也不是很确定为何你要坚持感受/行为绝对不能区隔,而只能对情
: 境/行为进行判断。
: 如果要延用你一直主张的感受/行为不可分,那其实你探讨行为/情境的也等同於探
: 讨着感受-行为/情境,问题是你如何探讨感受-行为与情境的关系?能观察的只有
: 行为不是吗?在探讨行为与情境关系的同时,不也时常要回溯/推断行为主体的心理
: 状态与行为的连结?到时心理感受与行为的区分(例:此人的恐同感受是否等同於某
: 项决策),难道就不用判断了吗?
其实有些地方我看得模模糊糊,所以不好意思替人猜测别人的意思是什麽,
不过以我自己的想像来看,究竟在什麽可能的情况底下,感受和行为之间是
不可区分的。
而我所想像的最简单的情况是,我同意感受是感受,行为是行为,所谓的不
可区隔绝不会指的是,感受等同於行为,那是把两个不同范畴的对象混在同
一个范畴里谈。而我所认为的感受与行为之间的不可区隔,应该是透过这种
方式来理解:
也就是,当一个人的行为是产生自其感受时,一个人如果产生不同的行为,
其感受也必不相同。因此,不会有两个人拥有相同的感受却产出不同的行为
的情况,只要两个人的行为不同,其感受也必在因果上会有相应的不同。
我相信这是可以被合理地解释得通的,可是背後的解释可能会有点复杂,因
此我还是不太喜欢这种说法。
因为,对我来说,我们不应该只谈「感受」和「行为」之间的关系,因为做
为一个人,做为一个自由的行为者(agent) ,其行为是根据理由而来的,而
这里所谓的「理由」,当然会包括「感受」,例如,肚子饿的感受,讨厌人
的「感受」,(当然,讨厌到底算是一种行为还是感受,也是一件不容易判
断的事情,这个请容我後面再讨论),但是必然还包括其它理由,例如,我
伸手可及的地方就有一袋别人刚买来的早餐,那是他要吃的,我虽然拥有肚
子饿的感受,但我会产生不去拿他的早餐来吃的行为,这不只是根据感受而
来的行为,当然还包括了各种不同的理由,例如,我有某些道德感的自我约
束的要求,以及,我对那一袋早餐是「属於他人的」这个事实有所认知,我
相信这些都不能被视为单纯的「感受」。反过来说,如果我今天在相同的行
为底下,我之所以不强占他的早餐的理由却是因为我肚子不饿,可是我并不
会介意霸占别人的早餐,那麽这样的行为虽然没有产生任何负面效果,我也
不觉得是可以原宥的,唯一的困难是,我们能不能查知他的行为动机(也就
是理由)罢了。如果要用更显明的例子,以康德在论道德「义务性」时所举
的例子或许会更清楚,一个商店老板之所以做老实买卖如果只是因为老实是
件道德要求,那麽根据其动机,这个老板的行为是道德行为;而若他做老实
买卖的理由只是因为这麽做於他是有利的,那麽他的行为就不怎麽高尚。不
过我在某方面不赞成康德这麽严格的义务论要求,所以例子就请只当做例子
来参考就好。
於是乎,当把感受代换为理由之後,对我而言是处理我们应该如何看待一个
人的行为时更清楚的做法。例如,讨厌到底只是一种感受,或者它其实也算
是一种行为?如果从行为主义的角度来看,所有的内在感受都可以化约成外
显行为,那麽如果一个人没有任何可被看做是「讨厌某人」的行为,这个人
就没有任何「讨厌某人」的感受,不过取消内在经验而只看外显行为的观点
我向来不接受,但是行为主义的观点并非完全没有价值。如果从认识论的角
度来看的话,像我站在一个极端经验主义的立场的人,如果一个人完全没有
任何外显行为的话,就算不能因此就认定我们所观察对象没有任何「讨厌某
人」的内在感受,我们也没有任何认知上的证据能够判断他有讨厌人的内在
感受。因此,在认知意义上,如果他没有任何外显的讨厌某人的行为,那麽
他究竟有没有讨厌人的感受就根本毫无意义。
那麽,如果撇开认知意义不谈,一个拥有讨厌某人的内在感受的人,是否有
可能没有任何外显行为?如果严格看待「外显行为」的话,不明显的表情变
化其实也算外显行为,而且,要怎麽样才能说,「内心」的情绪反应不算是
「外显」行为呢?情绪的转变当然会反应在呼吸、内分泌、肌肉收缩、神经
反应等等「身体反应」上面,那麽这些「身体反应」如果按照以往对心灵/
身体等同於内在/外在的反应的话,这些自然也都会是「外显行为」,於是
乎,如果硬要把「讨厌」说成是一种不可观察的「内在感受」,并且可以跟
由此感受而发生的行为区隔开来的话,其实确实有点牵强。
讨厌是一个动作,是一个行为,是一个根据理由而产生的结果,如果行为产
生了任何负面的效果,当然就必须要检讨,但是固然行为没有产生任何负面
的效果,但在考察其动机或理由时,(一般是透过沟通的方式来考察)如果
理由不够充份,或者理由不符合事实,这个「讨厌」当然就应该被检讨,而
不是只因为行为者没有把自己的讨厌扩大造成任何伤害就应该不予理会,或
者可以不予理会。毕竟,就算要以结果论的观点来看,如果一个人可以根据
不正确或不充份的理由而讨厌某些人,那这个「讨厌」难保不会在可预期的
未来导致某些实质伤害的发生,那麽防患於未然就会是结果论者用来支持对
讨厌这个行为的批判或制止的理由;更遑论义务论对行为的要求是更内化,
更强调理由大於行为的,那麽即使没有任何伤害,或者可预期的伤害,义务
论的要求仍会要求行为者修正自己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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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逊提起屠龙刀,恨恨的道:
「还是让你到龙宫中去,屠你妈的龙去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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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0.176.23
1F:推 chitakudo:推倒啊..^^ 05/24 16:09
2F:推 size:变成哲学板了..但有一个问题 无充分理由喜欢人要不要被检讨? 05/24 20:45
3F:→ size:感觉可以溯源 但为什麽要充分理由? 05/24 20:47
4F:→ size:另外 动机和行为模式不是等号 有很多种组合可能性.. 05/24 20:48
5F:推 IsaacStein:无充份理由喜欢人,我认为不用检讨。 05/24 21:02
7F:→ IsaacStein:理由在上面这两篇文章里 :p 05/24 21:02
8F:→ IsaacStein:另外,我应该没有说过动机和行为(模式)之间可以画上等号 05/24 21:04
9F:→ IsaacStein:如果有的话,能不能提醒一下是哪一段让你有这感觉的?? 05/24 21:04
10F:→ IsaacStein:毕竟,我最多好像只说到,因果关系的对应而已吧?? 05/24 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