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1Yoshi (我是按摩棒...)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气到]我不要跟讨厌gay的人做朋友
时间Wed May 24 00:55:03 2006
※ 引述《Stormy (禁虫戏。)》之铭言:
: 对我来说,人工区隔的完美与否都无法影响「人工区隔必然要被实行」的结论,
: 实务上女性不可能只因为男性的眼神中有情慾就控告其性骚扰,实务上你我也没
: 办法因为一人展露出恐同的情绪就对其兵戎相向。
: 对我来说,自我检讨、自我批判是一回事,衍生出一套不完美但可应用的处世态
: 度是另一回事。
我就说了,即使是做区隔,该区隔的也不是你说的什麽感受与行为。该区隔的是
,可以说根本就是常识,类似或一样的行为在不同情境下,引起的反应该有不同!
我是针对你说的话,打的字,做了一点概念分析,并认为不该把区隔放在感受
与行为之间,而是放在情境与行为之间。
而且我也说了,如果你的意思是这样,那我当然同意啊!(有人会不同意吗?)
神经病才会随时像打仗一样,不论情境不论效果严重与否,一味地严格挞伐
,做言论、思想检查甚至斗争吧?
而你说这必然要被实行,在我看来根本就是常识嘛。不但必要,而且多数人本
来就都在实行。
在我看来,只有那种生硬生嫩的,刚接触某些主义的人,才会随时剑拔弩张,
过度敏感,彷佛随时都在打仗一样。如果是老手老人,见过的碰过的那麽多,
有谁还会因为别人一个眼神或一脸恐同就兵戎相向嘛。
而如果你只是想要对某些神经敏感的疯子或者是生手说不要动不动兵戎相向,
你就直接说这点就好了啊!你若是清楚说明这点,其它人我不知道,但至少我会
举双手赞成啦。说什麽感受与行为可以区隔这种摆明有问题,严重违反常识直觉
的话干嘛哩?
: 再多回AlYoshi一点:从关感受/行为、杀人动机/杀人行为的对话,
: 就可看出我们的论述根本站在不同的高度。我强调的是可做为日常判断的分割
: ,你强调的却是实然的、心理/行为的一体性。
我同意讨论到某部分也许的确不在同一个高度上。
不过,我觉得如果不是你误用词汇或者是我误解你对该词汇内涵的理解,那麽
就是你想错了。日常判断时,分割的点不在感受与行为之间,而是在行为与情
境之间。一样或类似的行为,因为对象的不同,情境或脉络的不同,本来就必
然或该引起他人不同的反应。
我这里是说一般人喔,一般人在做判断时,依据的是当时的情境或脉络,而不
是将眼前这人的言行与其感受做认知上的区隔。
我不认为一个认知没有失调的人,在做日常判断时是透过对眼前对象的感受与
行为做区隔。
如果你谈的不是一般人的心理认知历程,而是如我一开始所理解的,你想argue
某一种你认为适切或理想的看待他人言行的方式(对眼前这个人的感受与他的
行为做区隔),那麽,我想我给了我的回应,就不重述了。
然後:如果是要做日常判断的分割,本来就随便你怎麽分。问题不在你可以怎
样分,而是你这样分有没有道理或甚至你分割所运用的概念以及由其组成的命
题是否为真。
我随便就可以创一些新概念,比方说,把桌上的灯和他底下的桌子视为是同一
物,并给一个名称。分割本来就很任意。问题是你这样分割,是否切割出真实
?如果不是,那就表示这切割有问题,是假的。
分割必须反映实然。又不是在说故事,随便你爱怎麽诠释(分割)这世界都行。
: 话说回来,虽然某甲想杀的人死了的确会让他被列为疑犯,但那又怎样?这和我
: 所谓的「感受与行为可进行实务上的区分」有冲突吗?你自己举的例子反而更能
: 说明「感受与行为可用实务上的手法进行区分」,因为只要证据充足,我们就可
: 论断某甲是否有将其感受付诸实现。
: 若把这个例子回推到同志话题上,假定某恐同主管开除了一位同志员工,我们能
: 不能试着去判断「他的行为是否来自恐同情结」?当然能,而且虽然得不到完美
: 的观察/查证,我们依旧得这麽做,我们不应该因为他恐同,就得出「他必然/
: 很可能会做出迫害同志之行为」的结论,这样的推论太粗糙,拿来当斗争手段或
: 许可行,但拿来解决问题却未必恰当。
我实在有点看不懂你在讲什麽。似乎你只是针对某一个行为产生的负面效应进行评估:
如果效应实在不显着,比方说只是一个眼神,那麽,就算了吧,不用动辄动刀动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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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如果你只是想说这个,那我同意。不过我不懂的是,那和感受与行为做出区隔
,不管是理论上的或者是实务上的区隔的关系在哪儿?也许我还是该问:
那个「感受与行为在实务上的区隔」,到底是什麽东西啊?
在我看来,这和感受与行为的任何一种区隔都无关啊!有关的只是该行为与情境或脉
络相搭配之後所决定的效应而已嘛。如果同样的行为与情境或脉络A搭配後,产生的
负面效应不大,那麽就算了吧,宽容待之,除非你想搞斗争或有其它奇奇怪怪的理由
原因;如果说不巧,後果严重,那就不能算了。比方说同样的眼神,如果发生在同事
之间或许可以算了,但如果发生在上级与部属之间,且被众人发现,就或许不能算了
,基於预设某套上司与部属的目视礼仪或上司的权威性维持(?) --
如果你想讲的是这种常识....那我同意罗。
而杀人嫌疑犯也同理。我们本来就不能因为他曾有杀人的念头(或很恨某人的情绪感
受)而更比列为嫌疑犯之外进一步对他做些什麽(类比对恐同嫌疑犯的确不宜动辄动
刀动枪)。但不这麽做,不是因为什麽把嫌疑犯人的杀人感受和杀人行为做什麽奇怪
的莫名其妙的区隔,而就只是因为我们还没有找到与他杀人行为相对应的显着证据!
(类比行为与情境脉络决定的显着效应。在此显着的证据可视为是某种显着的效应或
效果或结果。这类比或许不当,我也觉得有点奇怪,不过关键在於杀人嫌疑犯和眼神
杀手有所不同,故为了省篇幅,随便啦,意思到了就好。)
总之,实务上的区隔,区隔的是「行为产生的结果,依据该行为发生的脉络一起判断
後,严重或不严重」,而非感受与行为之间做区隔。在实务上区隔时,感受本来就被
摆一旁,因为重点在行为结果而非感受本身也非感受与行为之间的关系。但在某些思
考实验设计下,感受与行为的不可区隔很容易就可以呈现。
「感受与行为在实务上的区隔」对我来说,make no sense。我觉得你想错了啦。你
觉得该区隔的不是感受与行为,而是行为与某一个实务情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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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34.175.161
※ 编辑: A1Yoshi 来自: 218.34.175.161 (05/24 01:05)
1F:推 karou99:这一系列讨论真是让我脑袋犹如题胡灌顶 收获许多 05/24 01:16
2F:→ karou99:醍醐(?) 05/24 01:17
3F:嘘 salome:喂喂,把特定行为人划成疯子或生手也是歧视.. 05/24 02:05
4F:→ A1Yoshi:唉呀!我被检讨了!>_< 05/24 1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