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emesole (十月)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问题] 婚前性行为??
时间Fri Jan 13 23:33:56 2006
这个基本上相当于大陆的“强奸幼女罪”
只是扩大了保护范围。
关键点是: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无论未成年人同意与否,都构成性侵害犯罪。
它与普通强奸罪的最大区别在于,强奸必须违背受害人意愿。
※ 引述《millren (millren.)》之铭言:
: 这个说的是未成年人的性行为是违法,没有说未结婚吧。
: 也有年龄超过18岁,但是还未结婚的人啊
: W:
: : 根据刑法第227、229-1条规定,未成年者的婚前性行为乃是违法行为,
: : 并符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称之「性侵害犯罪」之定义。
: : ----
: : 中华民国刑法
: : 第 227 条
: : 对於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对於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对於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对於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第一项、第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 : 第 229- 1 条
: : 对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罪者,或未满十八岁之人犯
: : 第二百二十七条之罪者,须告诉乃论。
: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 第 2 条
: : 本法所称性侵害犯罪,系指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二十七条、
: : 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二款、第三
: : 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一款及其特别法之罪。
: : 本法所称加害人,系指触犯前项各罪经判决有罪确定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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