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paduck (趴趴鸭)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立报] 人流6日思考期 换十万宝宝性命
时间Fri Jul 22 15:02:30 2005
※ 引述《hvariables (雷奥纳多)》之铭言:
: ※ 引述《antishit (purity)》之铭言:
: : 有个问题是,「不可杀人」的道德观在此要保护的是可能「被杀」的胚胎,
: : 而刑法「杀人罪」适用的对象却不仅是犯下「杀人」罪的成人,
: : 对少年罪犯也有援用「少年事件处理法」等配套法案加以处分。
: : 「胚胎有成长为人的条件」,或者我可以说他是「准自然人」,
: : 应该在道德上与法律上被保护其生存权;
: 有成长为人的条件之东西并不等於人
: 精子也有成长为人的条件
: 难不成精子也是人吗?
: 如果以後复制人研究成功
: 人身上的每一个细胞都有成长为人的条件
: 难不成每一个细胞都是人?
: 其实胚胎只是由受精卵进行细胞分裂所行成的一团细胞而已
: 胚胎不是人
: 胚胎只是胚胎
基本上身上的一般细胞并不同於胚胎细胞...
以胚胎细胞可以分化为身体其他各部分的细胞...
而一般的细胞经过分化後...便无法转换成其他的细胞...
再者...
生殖细胞也是...在尚未将精卵结合前...并非是成长为"一个完整生命个体"的细胞...
而胚胎细胞...就我的观点他本来就是一个"人"...
在母体内...本来就会自然发育为一般的个体...
与未来以科技将一般细胞转殖进其他干细胞的细胞质中是不同的!
再者转殖前和转殖後细胞体的本质就已经不同了!!
所以如果转殖进其他细胞使他成为可以发育唯一个完整生命个体时...
那其基本人权就应该被尊重...
其生命权就应该被重视...
: : 「十八岁以下的人终究会长到十八岁」,但他的犯行是在十八岁以下时做出的,
: : 所以在法律上被处罚的标准是对照十八岁以下的人的。
: : 一个是被保护的,一个是被处罚的;
: : 被保护的对象是「人」或「生命个体」,且判断人/非人、生命/非生命的
: : 标准并非(只)是时间点,所以保护的范围可能及於所有年龄;
: : 被处罚的对象是「行为」或「在特定情境下做出犯行的人」,
: : 需要以行为的严重性与犯罪时的状态(年龄、精神、自主性、、、)做斟酌考量。
: : 如果你是说,单谈被保护的情况,法律上与道德上适用的年龄范围一不一样?
: : 这正是争议中的问题,
: : 如各国对於堕胎的法令限制,预设了各国对於「该被保护者」的年龄限制,
: : 但一般来说都是道德要求保障的年龄范围大於法律,
: : 或者说法律只能反应一部份道德观人士的期待。
: : 如我国的「优生保健法」,目前同意的合法人工流产条件是
: : 「经医学上认定胎儿在母体外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之期间内」。(第四条)
: : 而德国基本法第二条第二项「『任何人』均有生命...不受侵害之权利。」
: : 由两次联邦宪法法院的堕胎判决确立「十四天以後的胚胎」的生命权,
: : 而「胚胎保护法」甚至追溯到受精後的起点,
: : 只是在实务上还有很大的争议空间。
: : 参考资料:
: : 陈仲嶙、苏夏曦〈前胚胎地位之研究─以制造胚胎提供干细胞研究为例〉
: : http://www.is-law.com/OurDocuments/BI0005CL.pdf
: : 程明修〈宪法保障胎儿生命权之基础何在?〉
: : http://www.geocities.com/issue5_ms/cherng-p58.html#_ftn7
: : 程明修〈欧洲「关於生物暨医学应用之人权与人性尊严保护公约」〉
: : http://www.geocities.com/issue5_ms/cherng-p26
: 欧美的法律可能多多少少都被圣经 上帝 基督教 和耶稣 所污染
: 但是法律应该要为人服务 而不应该为宗教服务
: 法律不应该被用来当作实行宗教价值观的工具
: 人的利益比宗教更重要
: 因此台湾的法律没有必要完全模仿欧美的法律
这顶帽子就大了点...
可以请细部说明所谓的为人服务...与人的利益吗??
以单纯的反基督教义来作例证...是很无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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