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variables (雷奥纳多)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立报] 人流6日思考期 换十万宝宝性命
时间Fri Jul 22 09:43:07 2005
※ 引述《antishit (purity)》之铭言:
: 有个问题是,「不可杀人」的道德观在此要保护的是可能「被杀」的胚胎,
: 而刑法「杀人罪」适用的对象却不仅是犯下「杀人」罪的成人,
: 对少年罪犯也有援用「少年事件处理法」等配套法案加以处分。
: 「胚胎有成长为人的条件」,或者我可以说他是「准自然人」,
: 应该在道德上与法律上被保护其生存权;
有成长为人的条件之东西并不等於人
精子也有成长为人的条件
难不成精子也是人吗?
如果以後复制人研究成功
人身上的每一个细胞都有成长为人的条件
难不成每一个细胞都是人?
其实胚胎只是由受精卵进行细胞分裂所行成的一团细胞而已
胚胎不是人
胚胎只是胚胎
: 「十八岁以下的人终究会长到十八岁」,但他的犯行是在十八岁以下时做出的,
: 所以在法律上被处罚的标准是对照十八岁以下的人的。
: 一个是被保护的,一个是被处罚的;
: 被保护的对象是「人」或「生命个体」,且判断人/非人、生命/非生命的
: 标准并非(只)是时间点,所以保护的范围可能及於所有年龄;
: 被处罚的对象是「行为」或「在特定情境下做出犯行的人」,
: 需要以行为的严重性与犯罪时的状态(年龄、精神、自主性、、、)做斟酌考量。
: 如果你是说,单谈被保护的情况,法律上与道德上适用的年龄范围一不一样?
: 这正是争议中的问题,
: 如各国对於堕胎的法令限制,预设了各国对於「该被保护者」的年龄限制,
: 但一般来说都是道德要求保障的年龄范围大於法律,
: 或者说法律只能反应一部份道德观人士的期待。
: 如我国的「优生保健法」,目前同意的合法人工流产条件是
: 「经医学上认定胎儿在母体外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之期间内」。(第四条)
: 而德国基本法第二条第二项「『任何人』均有生命...不受侵害之权利。」
: 由两次联邦宪法法院的堕胎判决确立「十四天以後的胚胎」的生命权,
: 而「胚胎保护法」甚至追溯到受精後的起点,
: 只是在实务上还有很大的争议空间。
: 参考资料:
: 陈仲嶙、苏夏曦〈前胚胎地位之研究─以制造胚胎提供干细胞研究为例〉
: http://www.is-law.com/OurDocuments/BI0005CL.pdf
: 程明修〈宪法保障胎儿生命权之基础何在?〉
: http://www.geocities.com/issue5_ms/cherng-p58.html#_ftn7
: 程明修〈欧洲「关於生物暨医学应用之人权与人性尊严保护公约」〉
: http://www.geocities.com/issue5_ms/cherng-p26
欧美的法律可能多多少少都被圣经 上帝 基督教 和耶稣 所污染
但是法律应该要为人服务 而不应该为宗教服务
法律不应该被用来当作实行宗教价值观的工具
人的利益比宗教更重要
因此台湾的法律没有必要完全模仿欧美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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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fieed:在美国 不信上帝的人是不能当总统的 什麽鬼规定 140.114.99.137 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