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weisnine (异类˙女生)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问题] 关於性侵犯
时间Tue Dec 28 23:02:50 2004
※ 引述《antishit (purity)》之铭言:
: ※ 引述《ichliebedich (桐花五月雪)》之铭言:
: : 这次的修法跟民国十七年那时後把男人拉近来当通奸罪的行
: : 为主体一样,认为为了追求男女平等,男人一样要跟女人一
: : 样都有可能成立通奸罪。然而当时的立法者与妇女团体没有
: : 去思考的一个问题是:为什麽通奸罪需要透过刑法来处罚?
: : 通奸罪保护的法益为何?现在该法益是否仍需要透过刑法来
: : 维护?透过刑罚真的能够维护通奸罪所欲维护的法益吗?
: ^^^^^^^^^^^^^^^^^^^^^^^^^^^^^^^^^^^^^^^^^^
: : 同样处罚通奸的男女,表面上看似男女平等,实际操作的结
: : 果,通奸罪逐渐的成为妇女团体的眼中钉,因为实务上通奸
: ^^^^^^^^^^
: : 罪的存在被认为无益於婚姻的维持,更造成「两个女人之间
: ^^^^^^^^^^^^^^^^^^^^^^^^^^^^^^^
: : 的战争」,而男人通常都置身於外,因此逐渐的主张要将通
: : 奸罪除罪化。
: 不好意思,对於法律主题不熟悉,但是好奇的是,
: 如果正如 rarali 网友所谓,刑法将个人法益分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四大项」,
: 那麽通奸是否可以被视为,对已有婚姻者之「自由」或「财产」的侵害?
: 我不知道财产权在法律上的概念是否包括婚姻,
: 但自由权解释的宽度似乎就很大了,
性侵害 侵害的是个人法益中的 身体法益
通奸罪 侵害的是社会法益 也就是社会对於婚姻一夫一妻制度的破坏
(刑法 将法益的侵害 分为对个人 社会 国家三种类型。)
: 特别对於那些寄望法律以公权力杜绝「婚外情」之合法性的妻子或丈夫,
: 「通奸罪」是否可视为是某种能消极维护他们婚姻自由权(财产权?)的保障呢?
: 另外对於妇女团体由实务上的经验,所得出的「通奸罪无用论」代表性意义为何?
: 他们认为无益,但如何评估持其他立场的群体所代表的意见?
: 如果通奸罪造成「两个女人之间的战争」,那麽可能是法制的设计比较
: 偏袒合法夫妇这边,例如一个妻子可能在发现先生外遇之後,愤而提出告诉,
: 因而第三者被告,但後来丈夫却可能因妻子的原谅而被撤回告诉,
: 使得原本应该平均分担「通奸罪」的丈夫与第三者,
: 最後变成只有第三者受到处罚,形成所谓两个女人的战争。
: 我不晓得这个例子有没有不合现实的地方,
: 如果没有,那麽仍然质疑通奸罪的意见必须思考,
: 「两个女人之间的战争」,如果置於「一个妻子」与「一个情妇」之间的情境,
: 是否有必要加以审视这之间的差别?
妇女团体会认为通奸罪必须除罪化 也是因为在出现第三者的婚姻事件里
妻子 会原谅先生 不会原谅第三者
但是 丈夫 既不会原谅第三者 也不会原谅妻子
当然其中还涉及婚姻当中的妇女的弱势经济地位......
: 通奸罪造成「女人战争」的可能性与造成「男人战争」的情况逻辑上是相同的,
: 因为它主要不是在特别处罚哪个性别,而是处罚「破坏婚姻的人」。
: 反通奸罪的意见应该集中焦点讨论「婚姻本质」及「通奸罪」的相互关系,
: 而不应只从表面的案例来看单一性别的受罚状况,
: 因为目前外遇多半是发生在丈夫身上,从而牵扯出两个女人的情慾战争,
: 这个社会现实并非「通奸罪」该负责的;
: 若要公平地使通奸罪处罚的机会也来个两性平等,
: 那麽要不期待妻子努力外遇,制造多一点「两个男人之间的战争」,
: 要不将所有的外遇降至最低,提升社会对於维护婚姻的稳定性的支持,
: 才能真正消弭「配偶之一与第三者」的战争。
: 当然啦,如果「通奸除罪」派的立场其实最终是为第三者平反,
: 那麽我倒是建议他们爽快一点,直接宣示自己的情慾立场,
: 主张「外遇权」的合法性,而不要假借性别平等之名混入修法辩论,
: 制造无谓的两性斗争气氛;因为这明明是「性自由」vs.「性保守」的文化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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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是要承诺对方一个家 一个充满幸福的家
偶有争吵 偶有意见相佐 但是
幸福是要靠智慧去协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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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yeweisnine 来自: 203.204.141.8 (12/28 2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