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MWSTW (空位址)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问题] 关於性侵犯
时间Tue Dec 28 21:57:24 2004
※ 引述《rarali (咩)》之铭言:
: 其实说真的
: 我还满同意这位大大所言
: 也许我孤陋寡闻了吧
: 但我真的不明白通奸罪与性别平等有何干系??(不知有谁可以告诉我)
这似乎是个社会现实的问题,简单的说是女方通奸,一般来说有经济
基础的男方可能直接选择离婚,反正这时也不需要两愿离婚了,而既
然如此,男方可以没有顾虑的选择要不要告女方及第三者,不过实际
上男方也不常控告对方,这应该有文化因素,像是「男人的悲哀」这
种有点自怜的想法或许阻止了进一步的法律行动,也可能是对於离婚
後的经济状况比较不焦虑等等。
而对於自己没有工作的女方,如果男方通奸的话,维持婚姻的诱因比
较大,比较不会选择离婚,利用通奸罪操作第三者与配偶的关系,比
较可能维持婚姻而又排除第三者,至少可以得到比较好的离婚条件,
此时男方要离婚还要女方同意,所以不能留住人的心至少能留住他的
资产,通奸罪可以当成谈离婚协议时的筹码,男方因为有筹码可以和
女方谈通奸罪的问题,但第三者就没有筹码了…再加上「狐狸精」之
类的道德不利地位,使得第三者最常被通奸罪处罚。
这种情况其实并非法律本身的不平等,主要是因为社会上双方处境的
不同而产生的策略问题,而使得男方可以比较没有顾虑的适用通奸罪
(虽然使用的并不多),而女方比较不行,进而使得这条罪处罚的大
多是女性,而其中大多是情妇,所以就是「两个女人的战争」。
当然,废掉了就比较不会有两个女人的战争的问题,但在这种状况的
女性配偶也就少了一个筹码,对於这些人最有利的制度设计就是「通
奸罪只适用於男方及与男方通奸之人」,不过这种制度可能是「听了
就觉得过份」的制度就是了。
: 在我国妻子外遇与他人通奸的状况也不在少数啊
: 我只是觉得动用国家的刑罚权
: 美其名是维护家庭
: 但事实上在对簿公堂 大家撕破脸後
: 回到家 还能够维系家庭的圆满和乐吗?? 很难吧
: 顶多只能给外遇者在外遇前一个警惕
: 我想要维持婚姻
: 要惩罚不忠者 只需用到民事的赔偿就够了
: 而不必浪费珍贵的刑事司法资源 让通奸罪成为一种复仇的工具
: 况且通奸罪在蒐证时
: 往往会侵害到许多其他的自由权(例如徵信社的监听.跟拍.盗录等)
: 德国在1969年废除通奸罪
: 日本在1947年废除通奸罪
: 我不是说鼓励大家去外遇 我本身也很痛恨那些对伴侣对家庭不忠之人
: 但是我觉得以民事的追诉就够了
: 另外
: 我想....外遇是一种不问男女 不问国籍的人都可能犯的错
: 这种错 是该予以逞治没错 但......应予性别平等无涉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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