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rali (咩)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问题] 关於性侵犯
时间Tue Dec 28 15:42:04 2004
※ 引述《ichliebedich (桐花五月雪)》之铭言:
: ※ 引述《Ethicizer (岂其然乎?)》之铭言:
: ::: 如果立法者没有办法解释性侵害与一般身体伤害有什麽不同
: ,那麽立法者就没有将强制性交罪独立於强制罪之外的合理
: 理由。而如果立法者认为性侵害与一般的身体伤害有不同,
: 那麽需要更进一步解释的就是这样的伤害对於男、女是否有
: 所不同?
呃........
刑法基本上将个人法益分成生命.身体.自由.财产四大项
(当然还有其他人格权啦....等细项)
基本上身体伤害所侵犯的法益是一个人的身体完整权
和性侵害所保护的自由法益不同
(法律相当重视人的身体完整性 尤有甚者甚至头发被人剪掉了
虽然人没有受伤 但是仍算伤害罪)
但是性侵害所要保护的是人的性自由权
性自由 是在自由权中的一环
这就是性侵害与身体伤害的不同之处
如果性侵害所保护的是身体伤害
那麽是不是只有处女(处女膜破了)或者受伤之被害者(因为挣扎而遭加害者伤害)
才值得保护呢??
所以将法益根本上的划分成一个是身体权 一个是自由权
我觉得这是立法者一个很大的进步
至少认为被侵害者 并不是一个身体不完整的人了
另外关於强制性交罪与强制罪章分在不同罪章
其实我觉得这位大大不必看的这麽严重
我先假设您说的强制罪章 是刑法第26章的妨碍自由罪章好了
其虽然和第16章的妨害性自主罪章分开
但也同样和也是保护自由法益的第28章妨碍秘密罪
以及第36章的妨碍电脑使用罪的若干保护自由的条文分开啊
刑法章节分的极乱
诚然已遭多位学者批评 但我觉得这跟立法者如何看待贞操观念并没有那麽相关
还有......
我之前曾目睹我的一个好哥们被另一名男子人押在床上严重的性骚扰
我非常的震惊 但我那位好哥们好像没事人一样
还跟我说:"没关系啦 谁叫他(加害者)交不到女友 只好让他发泄一下了"
男生对这种事 好像都不是很在乎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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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啊~~~
请赐我考上基本法组的幸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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