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chliebedich (桐花五月雪)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问题] 关於性侵犯
时间Tue Dec 28 09:38:24 2004
※ 引述《Ethicizer (岂其然乎?)》之铭言:
: 看到sex板一篇:"我怀疑被室友插小菊花,该怎麽办?"
: 姑且不论这篇的真实性,就回文跟推文的欢乐程度看来
: 似乎「不是什麽大不了的事」可以当作像踩到狗屎一样的衰事
: 今天如果换做某女述说自己遇性侵害
: 回文跟推文想必是一片鞑伐、禽兽不如之类的骂
: 还有抵制、防范等等正面回应
: 这差距...
不知道在这边这样讨论适不适合,但是我其实更好奇的是:
当遭受性侵害的时候,对当事人而言这是一件不分被害人为
男女而同属「一样严重的事」;或者应该是不分男女而同属
「一样没那麽严重的事」?
法律反应的是社会集体、主流的价值观,民国八十八年刑法
修正以前,同样是性侵害,被害人是男是女在法律上有着截
然不同的刑罚设计。前者被性侵害,仅仅是强制猥亵;後者
被性侵害则是强奸重罪。
民国八十八年在妇女团体的主张下,立法者修改强奸罪为强
制性交罪,从此不分男女,只要是违反意愿的性交,就是强
制性交的重罪。这个修法表面上象徵的是男女平权、强调性
自主,但这个修法其实也是可以再深思的。
如果立法者没有办法解释性侵害与一般身体伤害有什麽不同
,那麽立法者就没有将强制性交罪独立於强制罪之外的合理
理由。而如果立法者认为性侵害与一般的身体伤害有不同,
那麽需要更进一步解释的就是这样的伤害对於男、女是否有
所不同?
立法者的修法呼应了妇女团体的主张,认为贞操等名节的观
念在性侵害案件中往往成为被害人身心遭受「二度强暴」的
主要来源,更因为担心失去贞操後被社会歧视,导致被害人
不敢声张,从而将强奸罪修改为强制性交罪,并将强奸罪的
刑事立法编排体系从妨害风化罪章独立出来成立妨害性自主
罪章。
这次的修法跟民国十七年那时後把男人拉近来当通奸罪的行
为主体一样,认为为了追求男女平等,男人一样要跟女人一
样都有可能成立通奸罪。然而当时的立法者与妇女团体没有
去思考的一个问题是:为什麽通奸罪需要透过刑法来处罚?
通奸罪保护的法益为何?现在该法益是否仍需要透过刑法来
维护?透过刑罚真的能够维护通奸罪所欲维护的法益吗?
同样处罚通奸的男女,表面上看似男女平等,实际操作的结
果,通奸罪逐渐的成为妇女团体的眼中钉,因为实务上通奸
罪的存在被认为无益於婚姻的维持,更造成「两个女人之间
的战争」,而男人通常都置身於外,因此逐渐的主张要将通
奸罪除罪化。
民国八十八年的修法同样也是如此,立法者与主流妇女团体
没有去思考为什麽性侵害有别於一般的身体伤害,而只是认
为为了男女平等,所以性侵害一律妨害了男女的性自主,所
以应该是同样严重的事。
当立法者跟主流妇女团体如果本身还存着被性侵害是一件天
塌下来严重般的事,这只不过是把过去父权眼光中看女体的
方式复制到男女的身上罢了。当他们是这样看待性的时候,
那又如何奢望女性能够从贞操的观念中解脱出来呢?因为他
们在做的事,实际上就是把男女都拉近贞操的枷锁中,只不
过把「贞操」换成「性自主」,新瓶装旧酒罢了。
我更好奇的是,为什麽男生,或者社会认为男生被性侵害是
一件不可能而没啥严重的事,但是女生被性侵害就是一件严
重的事?
而如果男生被性侵害可以只被当作是一件普通的身体伤害,
拍拍身体就没事了,那为什麽女生不可以?
我更不懂为什麽民国八十八年那些所谓的妇女团体,要把男
人被性侵害当成跟女人被性侵害一样严重的事,而不是认为
女人被性侵害跟男人被性侵害一样都没啥严重,只是强制猥
亵或强制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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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该走哪一条路?」爱丽丝这麽问猫。
猫回答:「你想到哪里去?」
爱丽丝告诉猫:「我不知道。」
猫回答:「那你怎麽走都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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