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chliebedich (桐花五月雪)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转录]转贴 惊悚毕旅2男轮奸女同学
时间Fri Nov 26 17:39:10 2004
: 而且最後导致该女同学意图寻短
: 要是那女同学真的自杀成功了
: 他们就要被判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了
: 只是...不知道他们成年了没
: 另外我想问一下何谓班誉?
: 在现在社会中
: 一个国家或一个家庭的荣誉
: 都不能去影响侵犯到一个人的性自主自由了
: 何况是一个小小的班?
被害人羞愤自杀的加重强制性交罪,
陈志龙老师有写过一篇专门批评这一条,
不过该文太浅了,没搔到痒处!
郑逸哲也批评过该文,不过基本上同陈文,没有太深入的批判。
许玉秀老师也批评过该法,不过散见在她的学林分科六法跟文章里头。
去年许老师在本土法学中针对性自主及猥亵有两篇文章,你可以参考。
基本上224之1除了抵触刑法的基本原理,
(法益保护、加重结果犯的预见可能性、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性欠缺)
更重要的是为什麽被强暴的人会觉得『羞愤』?
被强暴的人会觉得羞愤是因为被强暴的这件事天生就让人觉得羞愧,
还是是社会建构的过程,让被强暴的人觉得被强暴是一件让人羞愧的事呢?
为什麽被强暴的人要觉得羞愧而不是强暴人的那个人才该觉得羞愧呢?
今天发生的这个案例正好反应这样的一个现象,
强暴人的人不觉得强暴人是一件大不了的事,
而被强暴的人却因为学校告诉他这是一件『不名誉』的事而应该躲、应该藏。
224之1如果真的有他存在的必要的话,
那麽所应该要接受惩罚的人不是强暴人的人,
而是那些在旁边对被强暴的人指指点点的第三者。
因为正是这些众多第三者的舆论形成了被强暴人的羞愧意识,
因为他们的指指点点才让被强暴的人觉得自己被强暴是一件很难堪的事。
如果还觉得无法接受跟理解,觉得被强暴的人自杀,强暴的人要再加重其刑的话,
那麽为什麽杀人、伤害、窃盗、乃至於诽谤、污辱的被害人如果自杀,
是不是同样也可以加重行为人的刑罚呢?
以上,让你参考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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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鲁在世界的中心呼喊超人特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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