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ormy (彼德洛希卡)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过度宣扬女性主义变成另一种性别歧视
时间Thu Nov 11 23:21:24 2004
※ 引述《destroyfire (毁灭苍炎)》之铭言:
: 奇怪 我有说要你接受吗!?
: 真是被害妄想哩
我有说那个谁一定是指我吗?我又有说你有要谁接受吗?我看你才是被害妄想症。
这样讲,有意义吗?对推论没助益的情绪性言语少说点吧!
: 挖 哪一个国家的法条不明确规定刑期的!?
: 真利害 你找来给我看
一点都不厉害,随便找都找得到。
中华民国刑法
第一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
对於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类似的条文,刑法里面一大堆!同样用第二二一条,最高差异可达七年。你要说明
澳洲的法条不是这样,也行!证据拿出来,相信没人会质疑。
: 我回的是你那两句
我哪两句?
: 这样还不算性别歧视啊!?
: 很奇怪 新闻明明就说"一样的罪行"
: 为什麽还要一直吵不能确定!?
: 还要一直抱持怀疑的态度!?
: 照你这样说 那所有的新闻都不够齐全
: 所有的数据都不够周密 大家都不用理
: 就算协会视为一种手段也罢
: 检察官办案时也仅能以应有的证据来办
: 如果一定要像你那样什麽资讯都齐全了
: 那也不用办案 不用讨论了........
检察官可以提出告诉,但能不能定罪就是要看证据是否足够,请问你是检察官还是
法官?还是两者皆是?
新闻说是一样罪行你就接受?台湾的新闻连翻译都可以翻错、还可以完全改造外国
论述的立场来发言,凭什麽我要认为台湾的新闻够齐全?
我没有说所有的新闻都一定是假的,但这篇新闻本来就没有提供必要的资讯,为何
要用那麽少的资讯下判断?
我看你也不是来讨论的,你只是先有一个结论,随便拿个新闻来凑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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