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chliebedich (桐花五月雪)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通奸除罪?
时间Thu Nov 11 00:59:01 2004
※ 引述《antishit (purity)》之铭言:
: ※ 引述《ichliebedich (桐花五月雪)》之铭言:
: : 强奸罪保护的贞操权,所维护的是女子丈夫或者她未来丈夫的性支配权,
: : 也维护他父亲的财产完整权。这个法律展现的是一种『集体式父权』,
: : 男性透过法律保障一群男性的『夫权』。
: : 通奸罪保护的『婚姻纯洁性,』所维护的是丈夫对妻子的性支配权,
: : 也是维护丈夫的财产完整权。这个法律展现的是一种个别『个体式父权』,
: : 男性透过法律保障一个男性的『夫权』。
: 这里的推论有两点问题:
: 一、强奸罪刑化所保护的只是「贞操权」吗?贞操既然是一种文化诠释
: 的产物,不同的人对贞操有不同的定义,会使得原来的焦点被模糊掉。
: 强奸所以是罪的原因应该不难想见吧?我以为就是出在「强迫」这点,
: 侵犯了他人之身体自主权。所以,定罪强奸所保护的不只是认同「贞操
: 即为未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人,更普遍地保护那些一般被认定为拥有
: 个人身体自主权的人。
如果贞操=性自主权,那麽民国九十一年的立法者,
也不用大张旗鼓的修正刑法的性犯罪罪章。
如果贞操=性自主权,那麽男人女人都是人,
只要是人的性自主权都有可能被另外一个人侵害,
换句话说,男人女人都可能被『强迫』发生性行为。
既然如此,那麽为什麽民国九十一年以前的强奸罪只有妇女才是被害客体呢?
(注:女人被强暴,行为人构成强奸罪;男人被强暴,行为人只会构成强制猥亵罪)
而这样的性刑法规范,却又是奠基在支配男女关系很长一段时间的性道德规范上。
只有女人才有贞操权,男人是没有贞操权的问题的,
只有女人才有贞节牌坊可以领,不是吗?
至於你的说法,是用现在强制性交罪所保护法益的概念,去理解民国九十一年旧法。
而之所以会有民国九十一年那次的修法,
不正是女权主义者推动『男女平权』及『用性自主取代贞操』的成果吗?
: 二、通奸罪所保护的『婚姻纯洁性』,只是图利男性吗?难道一个妻子
: 不能透过通奸罪的诉讼,合法地保障自己维护完整婚姻的权利?
如果通奸罪的诉讼成功了,老公跟情妇都被抓去关,
最好是这样子还能够维持婚姻的完整性拉。
可以只告情妇,不告老公吗?可以,但这就是女权主义者批评的地方,
明明是男人在外面偷腥,结果却演变成两个女人的战争。
图利的不是男人,是谁?
一段感情的破裂,我们需要那麽天真的以为用刑法相胁就可挽回吗?
通奸的除罪化,不是告诉这个社会我们不管通奸了,
而是正视用刑罚去处罚通奸的人,实际上并无法达到保护法益的功能。
也就是用刑罚处罚通奸的人,实际上并无法维持婚姻的存续。
因此,我们要向前看,不要向後看,
既然感情破碎了,该走的就让他走,但是该留的要留下来。
通奸的除罪化,我们要有配套措施,
比如夫妻财产制的保障使得通奸者的配偶在离婚後,
能够取得相当属於他在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贡献的财产。
也就是利用民事诉讼程序,让通奸者的配偶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 : 当强奸罪修改为强制性交罪,表彰尊重个人的性自主权,
: : 但是在通奸罪中,立法者自己正透过法律在侵害他人的性自主权。
: : 我们怎麽可以一方面说要尊重他人的性自主权,
: : 另一方面却又要求他人有维持性清白的义务呢?
: : 基於同样尊重他人性自主权的前提,我认为通奸罪也应该要从刑法上除罪,
: : 让性行为彻底的『去污名化』!
: 倘若如此,恐怕图利的是不忠的配偶与婚姻的第三者,却使得受害的配偶
: 求助无门。难道为一段「婚姻之外的性关系」去污名化竟配得如此代价,
: 必须牺牲合法婚姻中的夫妻之一,去成就滥用「性自主权」概念而行淫乱
: 之实的另类道德观?
道德上、宗教上,大家要如何谴责婚姻关系外的性行为,我没意见,
青菜萝卜各有所好,淫乱与否也是个人价值观的选择。
但是在法律上,我们必须正视规范的结构功能。
当一个法条的落实已经无法达成当初制定他的目的时,
这个法条就值得大家深思他存在的价值了。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62.148.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