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chliebedich (桐花五月雪)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女性 性自主 和 性冷感有什麽差别呢?
时间Wed Nov 10 09:55:52 2004
强奸罪保护的贞操权,所维护的是女子丈夫或者她未来丈夫的性支配权,
也维护他父亲的财产完整权。这个法律展现的是一种『集体式父权』,
男性透过法律保障一群男性的『夫权』。
通奸罪保护的『婚姻纯洁性,』所维护的是丈夫对妻子的性支配权,
也是维护丈夫的财产完整权。这个法律展现的是一种个别『个体式父权』,
男性透过法律保障一个男性的『夫权』。
当强奸罪修改为强制性交罪,表彰尊重个人的性自主权,
但是在通奸罪中,立法者自己正透过法律在侵害他人的性自主权。
我们怎麽可以一方面说要尊重他人的性自主权,
另一方面却又要求他人有维持性清白的义务呢?
基於同样尊重他人性自主权的前提,我认为通奸罪也应该要从刑法上除罪,
让性行为彻底的『去污名化』!
※ 引述《rarali (111)》之铭言:
: 说到这个 其实可以从法律的演变看见社会女权运动端倪的
: 我们从强奸罪(现名强制性交罪)来看
: 强奸罪保护的究竟是甚麽?为甚麽有保护的必要?
: 比较古今的差别
: 我想就可以稍微回答一下这位歪曲性自主权的原po者了吧
: 在最早强奸罪保护的是夫权
: 也就是当一个女子被强奸了
: 犯人侵害的是他的丈夫或他未来的丈夫的权利
: 例如处女权 或行房独占权
: 或者是名誉权 因为这女子害他们家族的名誉扫地了
: 那时保护的
: 美其名是贞操权
: 但也看出那时女性被物化的程度
: 侵犯的是该女子 但受损害的却是他的丈夫
: 在大清律令中规定
: 被强奸的寡妇若羞奋自尽
: 不能为他立贞节牌坊
: (当然不是说贞节牌坊是多了不起的东西)
: 只是表示着 那时女子是多麽不能为他的身体自由来伸张任何一点权利啊
: 名臣纪晓岚曾为此事上书乾隆 但乾隆置之不理
: 後来的强奸罪保护的客体改了
: 改成为保护该女子的身体完整权
: 但是这也不无问题
: 若是该女子被强奸时 因惧怕而毫无反抗 故未受伤 那强奸者是否就不成罪了呢?
: 又若该女子不是处女 是妇人或者是性工作者
: 身体因而无受任何损伤 是否就不成罪了呢?
: 也因此现今的法律所保护的强奸罪对象
: 就是被强奸者的性自主权
: 也就是每个人都有权利去决定
: 我要 或我不要去跟任何人发生性行为
: 不管该女子是否为处女 甚或是妓女
: 对象为何人 甚至是丈夫 都可以成立强奸罪
: 社会能进步至此阶段 我们实在深感幸慰
: 我想女性主义者所大声疾呼的性自主
: 应该就是 法律上所谓的"想要时可以要 不想要时可以说不要"的权利
: (否则何必赋予强奸罪亦可成立於夫妻间的可能呢?)
: 这跟发不发情无所谓
: 若是思维仍然停留在 "女性要性自主跟母猫没甚麽两样"
: 那真枉费了人类数千年来的文化延革
: 也枉费了法律为顺应社会及彰显人权价值所做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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