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ormy (彼德洛希卡)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闲聊] 规范师生恋 不等於棒打鸳鸯
时间Tue Nov 9 10:19:08 2004
※ 引述《antishit (purity)》之铭言:
: 我认为我们现在只是在讨论「师生恋适不适当」的问题,
: 若有共识为「不适当」,那麽底下才有所谓的「成效问题」。
喔,那我了解了。
附带说明一下,我前文如果有谈到成效,指的是「防治教师性侵害」的成效,而非
「防治师生恋」之成效。
: 简单地说,我有兴趣的是集中焦点地谈:师生恋到底值不值得被实行(或接受)?
: 既然负面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
: 而正面的理由目前有哪些呢?
教育部与学校的立场基本上就算不反对师生恋,也不可能鼓励,这个政策的出发点
本来就是基於「师生恋不值得执行」、「师生恋不值得接受」的立场。
不过,在资讯极为发达、学校威权大幅降低的时代,要强硬地以纯粹的价值诉求(
「师生恋是不合伦理的」)不只效果有限,也说服力不足,因此必须要搭配其他的
议题来延伸发挥,以本例来看,其他的议题是「教师性侵害」。
而我的立场,是属於「不反对师生恋」的,不反对的理由,在於师生恋本质上并没
有异於其他多种形态的情感,没有道理特别反对它。
强调师生恋的负面效益,一来并不能取得反对的正当性(因为,其他类似的情境并
没有被反对),二来也不见得能防治什麽。
为什麽我说这种反对是没有正当性的?因为用同样的逻辑,太多事情可以被反对,
婚前性行为、学生校园恋情在过去之所以被禁制,就是这种「负面效果显而易见」
的逻辑,校方、教育部举着「学业为重」的旗子,告诉我们高中生谈恋爱会影响学
业、高中生没有能力处理情慾问题,然而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事实是,所谓的「负面效应」本身就是一种意识形态,是一种传统身体观与情慾理
念的延伸。去访谈一下校方管理阶层、还有资深教师,你会(惊讶地)发现,他们
的性观念是多麽的保守,他们对性侵害防治、未成年怀孕问题是多麽的无力。
师生恋的负面效应根本就是个被过度强化的结果,因为它假定老师没有能力兼顾和
之间学生的私人关系、以及教育专业义理,这个假定本身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同样
的问题会发生在班导师与科任老师的交情、行政机构对校方的非正式控制、教师与
学生的私人(非恋情)情谊。这些东西本来就会发生在人与人相处之间,不是几个
便宜行事的法律条文可以解决的。
也因此我才说,这条文根本是意识形态运作的结果,是不考虑执行效益的、纯粹道
德压制的主张。
: 目前我只看到以卡为代表的那种素朴的「情慾自主」,
: 但是我要问,「是否任何形式的情慾表现都享有不得被管制的权利?」
目前这个讨论串还没有到那麽极端的地步,不过这也是个有趣的讨论题目。
我个人的立场,是宁愿采取更宽松的情慾观、而不愿去强调管制,情慾是个难以压
制的需求。
然而,这只是理念上的立场,事实上当牵涉到实务问题时,问题会更复杂。乱伦是
否应该被禁止?从优生学的角度似乎应该被禁止,但法律并没有规定智能不足者不
能生子(至少,抓地不严),那还有什麽理由可以反对直系血亲恋爱?性侵害不是
理由(因为这是一般的恋爱关系都会有的),还有什麽其他理由?
事实上,唯一的理由就是「传统道德不允许」,如此而已。
问题是,传统道德是否能成为至高的依循标准?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 难道就因为那神圣的情慾人权,
: 任何基於特定情境与其他面向考量的性伦理就必须被攻讦为社会进步的绊脚石?
那要看这个性伦理的基本哲学、以及其效益而定。
: 至於你所强调的「知识传达与观念建立」、「不要便宜行事」,
: 确实是重要的,但目前的学校教育弊病正是『便宜行事』当道,
: 主事者与教师不愿花心力与学生沟通(如男女朋友问题),
: 可能是专业素养不够,也可能是专业伦理沦丧;
是的,这就是我在抨击的。而这个条例如果变成法律了,你认为能够改善现状多少
?
我认为根本改善不了多少。
: 但无论如何,对於校园内的性议题之处理,
: 与在社会其他领域不同的是,「它总不可免地带有教育意涵」。
: 这意味着:无论学校实施性教育的手段高不高竿、沟通够不够开明,
: 它企图传达给学生的,到底是怎样的讯息?
: OK,针对不同年龄需要的学生,教师当然可以有不同的教学重点实施。
: 例如对高中生,拿卡维波的文章直接来讨论「你赞不赞成师生恋?」也是可以,
: 对小学生,重点必须首先是「自我身体的保护」,然後以此为主轴来看他和老师的关系;
: 然而,任何教育的实施(尤其是与伦理议题相关的部分),
: 我认为是很难回避「立场选择」的问题的;
: 作为教师,你要不是赞成师生恋,要不就是否定。
: (如果你还搞不清楚,最好先不要谈这话题)
你这边讲的我通通同意,的确立场选择是必需的。
问题是,对於你不赞同的立场,你一样可以试着阐述其优缺点,以及你为什麽反对
。而不是单一地将其打成黑五类。
反对堕胎不代表不能传达堕胎的功能,如果堕胎有时是非不得已的手段。
反对师生恋不代表不能讨论师生恋的可能性与争议点,因为不是大家都反对师生恋
。
当然,以上讲的都是理想。事实是:大部份教育单位会便宜行事地把单一的观念传
达给学生。至於成效如何?我想大家都看得很清楚。
: 其次,你要将你的伦理立场,传达多少成分给你的学生?
: 这意味着,教师本身将先检视自己的伦理观,有多少是符合现今的「教育正确」的?
: (当然啦,所谓的『教育正确』也不一定是绝对的『真理』)
: 基於以上两个问题的暧昧性质,
: 可能导致不同的教师有不同的师生恋立场,然後各自为政。
: 那麽法律必须订出一个最基本的底线,
: 规范出「什麽是学校里不该出现的?」
: 例如如果学校不应该有教师的徇私、对学生的不适当辅导等等,
: 那麽可能就要依此逐项明订各种禁止项目,
: 而对於与其有连带关系的行为(如师生恋),便在法律上被视为较不受鼓励的。
所以这个讨论也涉及「最基本的底线」应该包含什麽。显然我们的立场不同。
: 的确,这是从较「消极」的角度来看待师生恋及情慾,
: 可是如果反对这规定的理由是「成效不彰」,
: 那麽反对者应该协助建立「积极」的师生恋处理机制,
: 对於师生恋在校园内可能有怎样的积极意义,
: 也得由他们负责论述,
: 而不是只是丢出一个「情慾自主」的人权口号,
: 那麽这又与喊出「个人自主」而要求吸毒权的学生何异?
题外话,「毒品」也是个在我国被污名化的东西,如同大麻一样,在一个可以吸菸
的地方反对大麻,老实说非常荒谬。
好,回到正题,反对者反对的到底是什麽?卡持着情慾自主的理由反对这个条例,
所以他基本上赞同师生恋,所以你的问题对他来说不大。
我本身则不反对师生恋(不积极鼓励也不积极禁止),因为我看不出这是个值得禁
止的负面行为,再加上教育部提出的条例主要是防止「教师性侵害」,而在我看来
这条例对於性侵害防治的贡献将是画蛇添足的微不足道,所以我反对它。
: 其实,那些所谓情慾教育理论学者所主张的,
: 都已包括在理想的「性教育」实施里了。
: 理想与现实的落差在於,教师的文化观念、学校的传统氛围,
: 不支持他们采取性教育专业的作法
: (这包括你所能想像的任何对学生有益的性教育实践方式),
: 而是便宜行事地依赖个人经验与传统模式。
同意。
: 积极地讨论情慾与情感,即使可能表现为公开讨论「兽交」或「师生恋」,
: 只要是经过设计的、有特定教学目标的,都是可被接受的教学方法。
: 但这不代表「兽交」或「师生恋」就是不可被禁止、批评的,
: 也因此「立法限制师生恋」,与「师生恋能不能获得教育上被讨论的地位」,是两回事。
同意。所以我想我们对讨论的基础点应该没有太大的异议。
: : 四、若以此理路可得到师生恋可禁止的结论,那具类似本质的各种恋情都应该连带
: : 禁止,包括上下属恋情(校长能不能跟老师谈恋爱?)、长幼恋情(大学生能
: : 不能跟高一新生谈恋爱?),如果後者具有其荒谬性,何以前者能成立?
: 若你所谓的「理路」是指「因教学上的负面效应,所以被禁止」,
: 那我再说,因为师生的年龄差距,及各自所处的社会地位不同,
: (学生多半未成年、受家长监护)师生恋容易造成家庭纠纷,所以不宜。
那要不要顺便立法禁止所有成年人与未成年人谈恋爱?如我所言,你现在讲的所谓
师生恋的问题,是一个普遍於一切「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交往」的问题。
我认为不应该把师生恋的负面效应简单地推论成「应该禁制师生恋」(就好像过去
将「恋爱会影响学业」简单地推论到「应该禁止学生恋爱」的结论),应该更仔细
地去看其中可能的问题,再考虑要怎麽解决。
担心性侵害?现在法律本来就反对性侵害,防治的关键应该在於「让学生畅所欲言
,愿意跟学校沟通,并且懂得保护自己」,否则你订了一百条限制,人家照样可以
性侵害,只因为学生不敢讲。
担心教学品质受影响?那应该来谈谈这样的机率有多高,以及这样的情形跟老师之
间的恋爱、老师与学生的私人情谊对教学品质的影响是否有绝对上的差异?单纯地
直接得出禁制的结论,实在说,不过是反应出有关当局的保守意识形态罢了,不是
真正想解决问题的态度。
: 这个草案是「性别平等教育法」所明订的内容,
: 而他的前身就是「校园性侵害及性骚扰处理原则」,
: 至於你说这些东西和刑法或其他相关上层法律有没有重叠?
: 我不知道。
: 至於所谓「明定相处距离、身体界线」,这只是我举的例子,
: 用来申论「若师生恋要被禁,该怎麽禁?」
: 如果又是质疑「成效问题」,那麽我想我们都该去研究性教育和学校行政。
: 重点还是,那只是我用来表达对师生恋的疑虑。
: 我始终相信,基於对学生的受教权考虑,限制某些行为,才有可能保障另一些价值。
: 良好的师生互动也不可能包含「师生恋」,
: 因为那已越过教育命题的范畴,而是情慾命题。
这部份已经是基本价值观的范畴了,我想再讲下去也只是各自表述难有交集,所以
应该可以先打住,毕竟我们应该多少了解彼此的立场。:)
: : 何谓不正常的身体接触?
: : 如果是造成侵害的接触行为,直接诉诸性骚扰或性侵害即可,而教育者的责任应该
: : 是即早让学生了解自己的身体以及人我的权力分际。
: : 过去的教育产生了许多到了社会还不懂得保护自己的「纯情」学生,其思惟基础与
: : 性侵害防治法条还真是有够像—简单的禁制、缺乏增进学生情慾与身体了解的教育
: : 计画(而这跟师院、师范体系本来就保守的主流意识形态又是相关的),讲难听一
: : 点,这根本是便宜行事的政策制定。
: 我还是说一下,我认为「不鼓励师生恋」这规定,对教师比对学生有意义。
: 不正常的身体接触如「男老师辅导受挫女学生时给予拥抱」,
: 泛指一些以关心学生为名而做的越轨行为。
: 至於你所谈的,是一个性教育教师的责任。
你举得例子只要直接告老师性骚扰即可,如果女学生感到不舒服的话。事实上你就
算能举出一万个校园里的例子,现有的法律应该也能找到一万个应对的方式,因为
老师是人、学生也是人。
那问题在哪?问题在於,男老师为何不能给女学生一个温暖的拥抱?当西方人从小
到大都很习惯拥抱的时候,我们还在这里谈拥抱会引发的性侵害问题,我不知道这
样的心态对两性关系到底有什麽好处?
当然,我也不全然认为西方的习俗一定比较好,这本来就是习俗问题,可是在身为
一个自主的思考者,不是正应该试着不要把习俗放在首位、以设法取得全盘的思考
观点吗?
: : 专业伦理的大旗很醒目也确实重要,但实际上的配套法令应该要仔细拟定,更不该
: : 将教师、学生的自主意志排除在外。
: 这是重点,请问师生恋中所谓的教师与学生的自主意志所指为何?
: 是所谓「自主谈恋爱的权利」?
: 其实,谈到这个就失焦了。
: 教育领域如果不以「学习、教学、人格成长....」等教育主题为轴线,
: 难道要去偏过头讨论「情慾、自杀、反社会....」等另类议题?
主管与职员恋情中所谓的自主意志所指为河?是所谓「自主谈恋爱的权利」?
其实,谈到这个就失焦了。管理领域如果不以「经济理性、效益、品管控制…」等
管理主题为轴线,难道要偏过头去讨论「办公室恋情、办公室性侵害…」等另类议
题?
抱歉,照样造句一下,因为我不知道你这样讲是为什麽。
: 今天师生恋不被鼓励是有中等教育实施上的隐忧,
: 要谈情慾的自主议题,比较是社会的面向,而这也包括师生下课之後的范围,
: 是属於社会伦理。
: 那麽问题来了,(假设)教育伦理否定师生恋,那麽社会伦理呢?
: 我们的社会伦理有答案吗?
: 若社会普遍接纳师生恋,这代表学校可以容许师生恋吗?
: 我想,卡代表的是来自社会伦理的一种典型意见,
: 而我主要是坚持教育伦理必须排除「徇私」与「反专业」,
: 因此师生恋不适合出现在校园中。
这样的意思是什麽?是指师生恋可以出现在校园外?那你是不反对不同学校的师生
谈恋爱罗?还是你要试着说服我,不同学校的师生谈恋爱也会出问题?
师生恋会危害专业目前是假定出来的,就算真的有这样的现象,也不能视为必然。
我能不能说老师之间私交会反专业(因为会彼此包庇)、所以禁止老师私交?没道
理吧。
至於徇私,理念上我同意你,但也只是理念上,因为实务上,徇私是防止不了的,
一切还是回归到老师的良心。
: : 如果认为师生恋或造成学生整体受教权之影响就可以禁止师生恋,同理和老师有较
: : 亲密的私人情谊(非恋情)也应该禁止,和老师有亲戚关系的学生禁止到该校就读
: : 以免影响他人权益,老师间不应该谈恋爱以免私人事物带进公领域影响学生受教权
: : …
: : 这样的推论不荒谬吗?我觉得很荒谬。可是我看不出这样的推论有什麽错,一样是
: : 基於受教权益的考量、推出特定行为应当被禁止的结论。
: 差别就在,造成(徇私)问题的强度大小而已。
: 而且我之前说过了,徇私只是问题之一,
: 师生恋的问题主要是本质性地冲击师生教学伦理关系,
: 「和学生谈恋爱」和教学者应具有的价值中立形象、辅导者与模范身份冲突,
: 以及间接地影响学生家庭。
怎麽这时教学者又变成价值中立了?教学者如果真的价值中立,应该不反对师生恋
才对啊,还是我有所误解?:)
又,这个讨论串与这个讨论领域,本来就可将传统的老师典范视为质疑与批判的对
象。怎样才是模范?跟学生谈恋爱就不是模范?是犯法了吗?影响学生家庭生活,
身为与学生互动的一份子,本来就会影响学生家庭生活,再说影响了又怎样?影响
家庭生活的形态有那麽多,社团活动也会影响家庭生活,也有家长非常反对,那要
不要顺便禁止一下呢?
以上的质疑不算是针对你的,因为要思考这些问题的,应该是订定法条的人,以及
设计制度的人。基本上不合人性与效益的法律,到头来只会被供在那边被人突破而
已。
: 此外更大的差别在於,这些问题是否真正以「学生的受教权」为出发点而提出。
这部份我想我已经申论过我的看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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