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ormy (彼德洛希卡)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闲聊] 规范师生恋 不等於棒打鸳鸯
时间Thu Nov 4 09:35:56 2004
※ 引述《antishit (purity)》之铭言:
: ※ 引述《Stormy (彼德洛希卡)》之铭言:
: : 篮球队长篮球队员有没有权力关系?公司主管与下属有没有权力关系?政府官员与
: : 一般民众有没有权力关系?
: : 以上的答案通通是肯定的,那是不是要立法禁止篮球队长和篮球队员、公司主管与
: : 下属、政府官员与一般民众之间的恋情或情慾关系?
: :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为什麽要专门立法来应对校园师生恋?
: : 对於这个法案,我的意见是:
: : 一、想法本身就充满偏见,这偏见来自传统认定老师与学生正规距离的认定。
: : 二、成效值得怀疑,大部分学校本来就反对师生恋,又怎样?性侵害还是会发生,
: : 如果学校与学生之间没有良好的沟通管道、如果学生不信任学校甚至不信任自
: : 己的父母、如果学生没有足够的性知识与自我保护技能。
: 我想「师生恋」和「队长队员恋」比较不同的是,
: 学生和老师因为年龄的距离,在身心的发展状况比较不对等。
我在类比所着重的成份是「权力不对等」的面向,的确每一种关系之中存在着不同
背景资料的差异,以致於不能完全等同。
然而,年龄距离、身心发展差异所造成的不对等,在各种年龄、经验不等的关系中
都存在;即使是相同年龄的关系,也可能含有来自个人历练的差异,恋情老鸟对上
新手、企业主管对上初上大学的纯情学生等,不也是同样状况?
: 其次,我认为「师生恋」和「性侵害的防治」之间的相关性并没有那麽直接,
: 但是禁止「师生恋」应该是对老师说的,
: 意思是要老师不要越过师生与一般朋友关系的距离,
: 因为不管是否和学生有两情相悦的情感牵扯或是身体关系,
: 在伦理上,在情感的健康发展上,
: 负面的效果比较大。
这的确是相当值得讨论的话题(见下)。
: 伦理上,老师首先是教学的、道德模范的,其次才可能是朋友的。
不知道这是否有隐含师生恋是不符合道德规范的意义?
: 学校教育的本质是有目的性的,师生情谊的发展是私领域的,
: 而无论如何它的底线不能妨碍教学目的的进行。
这个基本命题我同意,但这个基本命题到底要透过何种实际措施来达成,则有待讨
论。
: 「师生恋」有导致性徇私之虞,也许是假设了与学生有情爱关系的老师会比其他老师
: 更不公正;但我认为其实这只是问题的一部份。
这个部份我想我已经阐述过了,如果假定这样就会造成不公,其实会衍生出更多更
荒谬且不合人性的校规设计。(不过,校规不合人性、缺乏效果也不是一天两天的
事情了)
: 主要的原因应该是,师生因恋爱关系而产生的情慾冲动,
: 可能对教学行为造成负面的影响,例如无心上课、无心关注其他学生、
: 对学生的辅导行为与私人关系不易划分等等。
诚然,你提出的疑虑是确实可能的。
然而,要防治、疏导这可能困境的方法,我个人不认为是透过「建议禁制师生恋」
、「立法禁止师生恋」来达成,理由可能讲过,在此重述:
一、恋爱与情慾并非细致的法规可控制的心理活动;无争议为犯罪的性侵害、性骚
扰都没有因为法律禁止而消失,而师生恋只是「道德上有争议」(且这争议来
自传统上对老师角色的定位以及某种师院传统延续的传达,实际上不过是普通
的个人行为),这样的法律无法阻止一般人(尤其是有意进行师生恋的人)对
情感或情慾的追求行为。
二、我国的感情教育总是充斥着「禁制」、「防止伤害」的主要目的,却总是缺乏
对情慾、情感的主动讨论与广泛知识传达,这样的特色从中小学的健康教育到
大学的性教育都可看到。而以「禁止师生恋」来试图防止校园性侵害与其他问
题,也是类似的思惟。是一种方便行事、却未必有实质效果的方法。
三、感情做为一种个人活动,如忧虑其可能的负面效果,应针对其问题进行知识传
达与观念建立,而非便宜行事地直接禁止。举例来说,不少学校为了方便管理
,会做出「禁止交男女朋友」的成文或不成文规定,这样的规定对学生却鲜少
有正面的影响,反而会造成学生与学校的疏远、或减少学生发展正常异性互动
经验之机会。
四、若以此理路可得到师生恋可禁止的结论,那具类似本质的各种恋情都应该连带
禁止,包括上下属恋情(校长能不能跟老师谈恋爱?)、长幼恋情(大学生能
不能跟高一新生谈恋爱?),如果後者具有其荒谬性,何以前者能成立?
在此必须强调的是,我绝非主张师生恋对学生身心发展的影响是绝对正面的,更不
是说学校应该对师生恋情或情慾探索(基本上真有此行为,可能已犯法了)采取放
任的态度。我主张的是,对於这种行为可能造成的影响,应该用教育与沟通来增进
了解,而非直接立法明文禁止。
: 这有点类似「心理治疗师与病人能否恋爱?」的情况,
: 不鼓励的原因主要是专业伦理考量。
我同意,然而这里依旧可以讨论的是:
一、心理治疗师与病人之间的权力差距远大於师生关系(我承认这是我的主观认定
,也因此这可以再讨论),且治疗师与病人的互动场域几乎全部是单独的场合
,若有私人情感关系,对治疗效果的影响是明显而易见的。
二、在心理分析的领域,患者应与分析师有何种关系本来就是一直在讨论的,有人
确实认为一定程度的情感关系可增进治疗效果。另外,亦有人与患者最後成为
伴侣。或许你会认为这应该抨击,但在不违法、两情相悦的前提下,为何这不
能被祝幅?规范的本意是为了防治意外与伤害,若意外与伤害并未产生、就直
接去谴责一项极为自然的异性(或同性)互动行为,是否有点本末倒置?
: 其次,禁止「师生恋」能否减少校园性侵害案件的发生?
: 我不认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这两者确实有相互影响的可能在。
: 一些性侵害的案件是临时起意的,亦即大部分的时间一位老师
: 对学生不会有非份之想,但在偶然的情境里却有可能引发犯意。
: 禁止「师生恋」,若意味着有更多较明确的配套规定规范教师与学生
: 的相处距离、身体界线,那麽理论上是有可能减少这种案例的性侵害发生。
「教师性侵害学生」的情况已经被包含在各类性侵害的犯罪之中,如果法律真的能
产生效果,那现有的法律就已经把你所谓的效果用完了。
因为,不需要动用到教育部提议的法条,现在的教师有性侵害行为就已经是违法的
、可惩治的了。如果这样都遏止不了教师的性侵害,凭什麽诉诸更小范围的法律会
更有效果?
用一个比较荒谬的例子,杀人是有罪的,明定出「银行抢犯谋杀行员禁制条例」有
什麽意义?
至於要明定相处距离、身体界线,我对此的态度是负面的,因为只能增加了师生互
动的障碍,还未必能产生什麽防治的效果。要防治性侵害,现在已经有法律可应付
,若认为现在性侵害防治法律不周全,也应该直接针对此修改。
: 至於另外一种可能由过多的不正常身体接触、情感交流而发生的师生恋,
: 在某些家庭背景较弱势(如单亲、酗酒、家庭暴力)的青春期学生身上,
: 也有可能发生。
何谓不正常的身体接触?
如果是造成侵害的接触行为,直接诉诸性骚扰或性侵害即可,而教育者的责任应该
是即早让学生了解自己的身体以及人我的权力分际。
过去的教育产生了许多到了社会还不懂得保护自己的「纯情」学生,其思惟基础与
性侵害防治法条还真是有够像—简单的禁制、缺乏增进学生情慾与身体了解的教育
计画(而这跟师院、师范体系本来就保守的主流意识形态又是相关的),讲难听一
点,这根本是便宜行事的政策制定。
: 教师绝对有责任对格外需要帮助的学生付出更多心力关怀,
: 但是师生恋则完全是另外一回事。
: 教育爱和情慾文化高举的师生恋既然从来就没有关系,
: 那麽基於对学生整全受教权的考虑而排除师生恋自然也是专业伦理考虑下的决策。
我相信没有人会认为师生恋是教育爱的其中一项。
专业伦理的大旗很醒目也确实重要,但实际上的配套法令应该要仔细拟定,更不该
将教师、学生的自主意志排除在外。
如果认为师生恋或造成学生整体受教权之影响就可以禁止师生恋,同理和老师有较
亲密的私人情谊(非恋情)也应该禁止,和老师有亲戚关系的学生禁止到该校就读
以免影响他人权益,老师间不应该谈恋爱以免私人事物带进公领域影响学生受教权
…
这样的推论不荒谬吗?我觉得很荒谬。可是我看不出这样的推论有什麽错,一样是
基於受教权益的考量、推出特定行为应当被禁止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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