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tishit (purity)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转载]合法堕胎条件不当如此空泛
时间Wed Jul 23 18:04:38 2003
※ 引述《IsaacStein (三人行,必穿我鞋)》之铭言:
: 母亲的生命价值从未被不证自明地接受为对话的前提,
: 在我们讨论「母亲有权争取美好的生活」时,
: 并不预设了「母亲有权争取生命的维持」更为重要。
: 因为我在讨论时还没有宣称自己支持或反对堕胎,
: 因为我只认为,在讨论这一切以前,我们必须先来讨论,
: 「生命权和自由权孰重孰轻」的问题。
: 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就不可能判断堕胎是否应当。
首先让我们来确定一些共同的前提:
1.每个人有权争取生命的维持;
2.每个人有权争取美好的生活;
3.如果生命权与自由权冲突时,每个人有权自行决定取舍。
如果以上是我们的共识,
那麽剩下的一个主要问题:「胎儿是不是人?」
将导致两种结论:
a.如果胎儿是人,则他与母亲有同等权利争取生命的维持及美好的生活;
但「堕胎」将胎儿的生命权及自由权一并剥夺,却仅为了满足母亲的自由权;
且除了受暴、意外怀孕的情况,母亲基本上拥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决定自己
是否怀孕,而今天却又因母亲的意愿改变而导致被动生成的胎儿又必须
被剥夺生命权,换言之,一个运用自由权却前後矛盾的母亲,欲透过
堕胎手段终结另一个人的生命及自由权,只为了解决自己先前错误的决定──
「堕胎」成为母亲满足个人「美好」(?)生活的手段,
却葬送了胎儿的生命及自由权。
b.如果胎儿不是人,则它未必有权争取生命的维持与美好的生活;
堕胎在此的争议性层级将降低为「人」与「非人」的生命伦理两难议题。
: 回到「胎儿是不是人」的问题上,
: 胎儿拥有人的23条染色体,所以呢??
: 胎儿在出世以前甚至不能登记户籍,
: 我们对於意外流产的情形甚至不能判以过失杀人的罪责。
: 仅在上述两种情形下,我们就已经不把胎儿当成一个人来看了,
: 所以呢??你是否真的要赋与胎儿完整的「基本人权」??
: 甚至是完整的「基本生命权」??
以上两种情形是国内的民政与刑法的现况,
但一旦诉诸「人权」议题,
我们必须将思考的层次扩大至哲学与生命科学的层次。
探讨「胎儿是否为人」的议题,
生命科学首先给了我们生理学的资料:
「23条染色体的精子与23条染色体的卵一结合,
为排列出这新存有(New being)来日的一切性格特徵必要而足够的『全部资讯』
(the whole information),就已在这个单细胞(受精卵)内;
他是独特唯一的、极具个别化(most specialized)的。」
(J. Lejeune, 《L. Q.》, 1993 Feb., pp.27;转引自金象逵《生命伦理》,
2000:56-57)
「在此判决中法院仍然肯定胎儿的生命权,
认为在怀孕期间(自着床起至分娩为止),
未出生生命在遗传学上的身份及其唯一性与独特性已经确定而不再是可分的生命,
在这个成长与自我发展的过程中,未出生者并非只是成长为人,
而是成长中的人。由於凡是人类之生命即有人性尊严,
因此国家对包含未出生者在内的生命有保护义务。」
(张志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堕胎判决之比较研究〉,
政大法研所硕士论文,页 124﹝1999/6﹞;转引自陈仲嶙、苏夏曦,
〈前胚胎地位之研究─以制造胚胎提供干细胞研究为例〉,
http://www.is-law.com/OurDocuments/BI0005CL.pdf,页13)
《优生保健法》通过以来,
对於该法第三章第九条第一项第六款是否过於宽松的质疑,
数年来一直不乏论者提出:
陈清龙〈妇女自主权不能超越生命权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3/new/apr/17/today-o5.htm
张立明〈堕胎不是世界潮流〉
http://210.60.194.100/life2000/database/910821/910821_3.htm
简言之,即使在胎儿有缺陷的情况下,
医学都未必赞成堕胎为最佳的解决方式,
(〈长庚拟成立胎儿治疗中心〉,
http://www.getgoal.com.tw/doctor/news/news2/920221-1.shtml )
更何况是其他所谓将影响「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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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03.67.1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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