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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意:前阵子,冰与火之歌第一季即将在HBO播放, 有游戏公司趁机把某款游戏译为冰与火之歌online,造成许多书迷不满 有人检举此次事件给公平会。 文章转载已经作者同意 老实讲,高宝的回应让人很... 不过小说的销量也有点让人意外就是了XD 以下长文,跟着作者的每段小结看会比较容易看。 ---------------------------------------------------------- 原文网址:http://www.purplesea.idv.tw/wordpress321/?p=1772 跟公平会打交道 不晓得还有多少人记得去年底某游戏公司(叫啥游戏怪兽)代理一款韩国网路游戏, 原名ROSH online,中文译名翻成「冰与火之歌 online」,引起乔治‧马汀的书迷们 大加挞伐那件事? 当时因为鸡婆外加不齿搭便车行为,写了个检举信给公平交易委员会, 今天收到调查结果的回信,对该游戏公司就不予置评了,但对高宝则转为深深的失望。 只能说,代理的人不去积极处理,我们这种路边的小书迷就算想帮忙也无从使力。 下面稍微记录一下跟公平会往来的过程,其中是非就诸位自由心证吧。 喔对了,因为看公文还蛮烦的,一些重点标个底线或红字帮助阅读 XD 2010.10.30 前一天晚上在巴哈看到该游戏公司的新闻稿,怒火中烧(???)地写了封检举信给公平会, 当时写的内容没有留底,大意是向公平会检举这游戏的中文译名有搭乔治‧马汀的小说 《A Song of Ice and Fire 》便车嫌疑。因为当时HBO开始播映原作改编的影集, 原作台湾代理出版商高宝也趁机推出新装版小说,这游戏无论是原名或内容都跟原作 无关,单单中译名称使用相同字眼还有待商榷,但是在巴哈新闻稿里公布的桌布中, 游戏名称的美术设计跟中文旧版第四部《群鸦盛宴》的标题设计相当雷同,谁相信 这只是无意间撞名? 2010.11.02 收到公平会回信,内容如下: 亲爱的 Ling Yi Huang 您好, 您的来函 (201110300004) 我们收到了。 关於您的反映事项 检举游戏公司盗用《冰与火之歌》小说名称 本会回覆如下: 敬启者,您好: 一、您100年10月 30日电子邮件收悉,感谢您对本会的爱护,及对公平交易秩序及 消费者权益保护之关心。 二、 依公平交易法施行细则第30条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对於无具体内容、未具 真实姓名或住址之检举案件,得不予处理。」 三、 本件您来文并未叙明所认游戏怪兽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违反之公平交易法法条, 亦未检具事证叙明涉及违法之理由,尚难迳认涉及本会权责。至有关您反映 游戏怪兽股份有限公司盗用《冰与火之歌》小说名称,及相关图片字体与小说 封面文字雷同乙情,是否涉及着作等智慧财产权遭仿袭争议,非关公平交易法 所规范,仍应由相关权利人迳循智慧财产权保护途径寻求救济,谢谢您的来信。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 敬启 阿哩,原来检举除了提供事证,还要自备法条吗 囧!? 检举是只有娴熟法律的人才能做的事吗!? 再来我哪里没提供具体事证了,原作代理说明、HBO影集说明、巴哈新闻连结,连 《群鸦盛宴》的封面图都提供给公平会了,什麽叫做未检具事证啊 = = 而且我的检举内容并不是主打对方抄袭(标题设计),重点是在它的搭便车行为啊, 承办人真的有看懂我在写什麽吗?……可能没有吧,因为公平会的线上检举网页 只提供很普通的文字输入,没有各论坛系统常见的华丽功能,最基本的加粗、底线, 进阶一点的超连结、贴图、贴影片,所以,其实我寄过去的东西十分难看,因为 充满了我自己都觉得眼花撩乱的网址 一3一 ok,这点是我不对,但就我觉得被草率处理的其他事项,在某人的支援下 又重填了一封检举信,内容如下: 贵会100年11月2日回覆本人201110300004电子邮件收悉。 一、公平交易法第26条规定对於违反公平法规定之情事,贵会得依检举或职权调查处理, 使一般人民得以藉由检举之程序,揭露不法事实与贵会,以达第1条为维护交易秩序 与消费者利益,确保公平竞争之立法目的。 二、公平交易法施行细则第30条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对於无具体内容、未具真实姓名 或住址之检举案件,得不予处理。」亦即透过贵会信箱之检举函件,受理之唯一要件为 「具体内容」,而针对具体内容并无其他说明。 三、依据贵会来函谓本人「并未叙明所认游戏怪兽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违反之公平交易法 法条,亦未检具事证叙明涉及违法之理由」,然此为一民众之普通检举函, 以个人之法律常识及法感情为基础,认为特定事实有违害市场公平竞争之虞而提出检举, 非向法院提出之起诉状,调查可能违法之事实,判断正确之法条以涵摄, 应为贵会专业之调查人员职责之所在,怎可责成未受法律训练之一般民众判别 甚至检具理由?若是如此,乾脆要求民众皆以起诉状之格式撰写检举函, 这岂非失去「检举」制度之意义? 四、有关「未检具事证」部分,根据贵会回函,可推断承办人员并未本人所述理解事实, 也无意了解,并未与本人联络确认事实,很可能亦未点击阅读函附连结之报导。 检举制度的特色,亦即检举人未必为案件之相对人或关系人,不一定能取得关键性的 内部资讯,然因公平交易法所保护之主体为市场竞争本身,其型态为公开, 特别是第20条以後的有关不公平竞争规定,许多违法事实以公开之媒体为平台, 始可接触、影响消费者,进而危害到其他竞争者之权益,因此於媒体上之广告、新闻, 即是最直接之事证,若谓本人未具具体事证,恐怕是贵会承办人员并未厘清事实之故。 五、有关本件事实,略谓即为:游戏怪兽公司以着名奇幻小说暨HBO影集「冰与火之歌」 之名,使用於其代理之韩国网路游戏上,所有宣传文案及新闻稿, 皆使消费者误以为此游戏之内容与该小说有关,甚至以为是小说(影集)「冰与火之歌」 官方授权游戏,为明显之「搭便车」(Free-rider)或「攀附」行为,有违反公平交易法 第20条之虞。另有游戏怪兽公司抢注「冰与火之歌」商标之行为,确非贵会管辖, 在此不论,然前述之事实,请贵会承办人确实了解後,再行函覆。 要官腔是吧?大家一起来官腔 一3一 2011.11.14 收到公平会回函,承办了。 亲爱的 LingYi Huang 您好, 您的来函 (201111020015) 我们收到了。 关於您的反映事项 覆贵会函(201110300004号检举信) 本会回覆如下: 敬启者,您好: 一、您100年11月2日电子邮件收悉,感谢您对本会的爱护,及对公平交易秩序及消费者 权益保护之关心。 二、有关您检举游戏怪兽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网路线上游戏「冰与火之歌」名称 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0条规定乙案,本会业已受理调查,俟有具体结果,将另行函复。 谢谢您的来信。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 敬启 2012.07.12 经过漫长到让我差不多忘记曾跟公平会打过交道的等待,收到办理结果了!! 看起来办得很认真的落落长内容如下,协助阅读的摘要我用括号加粗橄榄绿表示: 您好, 公平会关於您的反映事项 复台端100年11月2日反映游戏怪兽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冰与火之歌」商品,涉嫌违反 公平交易法乙事。 回覆如下: 敬启者 您好: (这段是调查结果: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游戏公司违反公平交易法) 一、有关您於100年11月2日以电子邮件检举游戏怪兽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冰与火之歌」 商品,涉嫌违反公平交易法乙案,经本会101年7月11日第1079次委员会议决议, 依现有事证,尚难认有违反公平交易法规定之情事。 二、本案有关公平交易法第20条规定部分: (法规解释,懒得读可跳过)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20条第1项第1款规定:「事业就其营业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务, 不得有左列行为:一、以相关事业或消费者所普遍认知之他人姓名、商号或公司名称、 商标、商品容器、包装、外观或其他显示他人商品之表徵,为相同或类似之使用, 致与他人商品混淆,或贩卖、运送、输出或输入使用该项表徵之商品者。」是以, 本条款之构成要件,须事业就其营业所提供商品之「表徵」,符合 「相关事业或消费者所普遍认知」、「为相同或类似之使用」及 「与他人商品之表徵混淆」等3要件,始足当之。 (公平会联络高宝,高宝回应超消极,而且透露小说其实没有卖得很好!? 但是非畅销作品难道就可以随便搭便车了吗 冏?) (二)本案您所主张之表徵,为系争商品小说名称「冰与火之歌」及封面书名字体, 姑不论单一发行着作物之「标题」可否因长期使用,而取得独占使用之地位。 针对本案系争事由,本会函请「冰与火之歌」书籍出版商 英属维京群岛商高宝国际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下称高宝公司)就「冰与火之歌」书名, 是否为相关事业或消费者所普遍认知之表徵提出说明,惟高宝公司回函并未主张 「冰与火之歌」名称为何商品或服务来源之表徵,且就该系列小说出版日期、 销售数量及每年投入行销经费等相关判断资讯迄今未予提供。 仅从高宝公司提供100年行销经费及新闻报导资料, 实无从认定「冰与火之歌」乙书名称已建立高度之识别力外,亦无从证实「冰与火之歌」 系列小说着作物畅销,广为相关事业或消费者普遍认知。 (我觉得这是认定问题,群鸦盛宴新版还没出呢) (三)又就封面书名字体而论,按游戏怪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游戏公司)「冰与火之歌」 官网及新闻稿发表之游戏名称字体,虽与高宝公司95年出版之封面书名字体意匠相似, 惟查高宝公司於100年改版之封面书名字体业变更设计,则依高宝公司自身之使用方式 观之,该字体仅具美感装饰功能,而非用以表彰商品来源之功能, 难认其已因长期间继续使用而取得表彰商品来源之次要意义。 综上,依现有事证,尚难认系争小说名称及封面书名字体属公平交易法第20条 所保护相关事业或消费者所普遍认知之表徵,而享有独占使用之权利。 三、有关公平交易法第21条规定部分: (同样法规解释,懒得读可跳过) (一)按公平交 法第21条第1项规定:「事业 得在商品或其广告上, 或以其他使公众得知之方法,对於商品之价格、 、品质、内容、制造方法、 制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产地、制造者、制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 为虚伪 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或表徵。」事业倘未於商品或其广告上,或以其他使公众 得知之方法,就商品之品质及内容等为虚伪 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者, 则难认有违反上开规定。 (游戏公司新闻稿内容及按赞赠书活动说明) (二)查游戏公司於100年10月20日新闻稿宣称「与韩国游戏营运商BigSpoon签约合作, 取得史诗级欧洲中古奇幻MMORPG线上游戏《Rosh Online》台湾、 新加坡以及马来西亚地区代理权,台湾版正式命名为《冰与火之歌》」, 100年10月28日新闻稿宣称「《冰与火之歌》剧情大公开 披露七大种族爱恨情仇」、「游戏怪兽表示将与小说出版商高宝书版集团合作, 一同推广这股奇幻史诗文学风潮,第一步即准备了百套的 「冰与火之歌第一部:权利游戏」套书,准备要送给广大的书迷与玩家们……」, 并宣称举办「百套奇幻史诗文学钜作『冰与火之歌』按『赞』天天送」活动, 案关广告予消费者之印象,乃游戏公司与韩国游戏营运商BigSpoon签约合作, 取得线上游戏《Rosh Online》代理权,游戏名称命名为「冰与火之歌」, 并将与小说出版商高宝公司合作,第一步准备百套的「冰与火之歌第一部:权利游戏」 套书要送给书迷与玩家。 (罗生门,游戏公司和高宝各说各话,公平会进一步问高宝细节,高宝无回应, 於是游戏公司反过来告高宝损害名誉) (三)有关游戏公司及高宝公司间是否有合作推广关系乙节: 依高宝公司提出书面答辩表示,并未将「冰与火之歌」小说授权予游戏公司, 双方亦无合作关系,且已刊登相关声明启事。惟据游戏公司就案关事项 提出书面答辩表示,就系争「冰与火之歌Rosh」线上游戏定名系取得高宝公司同意, 并合作进行联合行销计画,及提供高宝公司往来之电子邮件内容暨相关事证。 经本会函请高宝公司确认前揭电子邮件内容是否属实,及是否同意「冰与火之歌」 线上游戏定名及合作进行联合行销计画等,惟迄未见复;另针对本案系争事由, 游戏公司表示业已向高宝公司提起请求回复名誉及损害赔偿之民事诉讼。 综上,依现有事证,难认广告宣称与高宝公司合作推广之情全属无据。 (解释游戏公司的确有送书给参与活动的人) (四)有关广告宣称赠书活动乙节:依游戏公司表示,於100年10月28日至11月21日公司官网 举办「百套奇幻史诗文学钜作「冰与火之歌」按『赞』天天送!」活动, 活动中除未留住址等个人资料之65名中奖者外,余35本小说已送达消费者, 且日後若确实取得收件地址,将如实寄发小说赠书。 综上,难认游戏公司未依广告举办赠书活动,尚难认涉有广告不实。 (游戏公司当然不敢在新闻稿里面明摆着吃乔治马汀豆腐了,中文名称摸个几把这样) (五)另就您质疑宣传文案新闻稿资料,使消费者误以为游戏内容与「冰与火之歌」小说 内容相关乙节:查游戏公司100年10月20日新闻稿资料, 介绍游戏故事背景以人族、龙族、蛮族、异族、森林之子、精灵、矮人等七大种族 为背景等游戏内容,另100年10月28日新闻稿资料,介绍七大种族相关游戏剧情, 新闻稿资料并未表示游戏内容为「冰与火之歌」小说改编或取得高宝公司相关授权等, 且所介绍系争游戏内容与「冰与火之歌」小说故事背景为七大王国等内容并不相同。 是以,系争新闻稿资料并未具体表示为「冰与火之歌」小说改编或与小说内容相同, 且已揭示游戏相关内容,尚难迳认有使消费者误认与小说有关之情。 (结论,证据不足。) (六)综合上情,依现有事证,难认游戏公司各该广告有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或 表徵而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1条规定。 (这边是补充说明,本案以主要条文处理即可,而且已经不成立, 不须再动用到补充的东西) 四、有关公平交易法第24条规定部分:查本案您就游戏公司将着名小说「冰与火之歌」 名称使用於代理之韩国网路游戏上,使消费者误以为游戏内容与「冰与火之歌」 小说有关,为「冰与火之歌」小说官方授权游戏,及游戏名称字样与「冰与火之歌」 小说第4部《群鸦盛宴》封面图的字样文字相当雷同,涉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0条及 第24条规定。按公平交易法第24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 事业亦不得为其他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欺罔或显失公平之行为。」 是公平交易法第24条与公平交易法其他条文适用上,应属「补充原则」关系, 即该条文仅能适用於公平交易法其他条文规定所未涵盖之行为。 本件游戏公司行为业为公平交易法第20条及第21条所涵盖并评价如前述, 即无再论以公平交易法第24条规定之余地。 公平交易委员会 敬启 就降,高宝自己这样搞,读者也帮不了什麽啦…….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1.113.122.212
1F:→ aidsnichael:......这根本无聊.林来疯我家附近也多了很多豪哥之类 07/13 21:54
2F:→ aidsnichael:的店 林书豪要不要来告一下. 07/13 21:54
3F:→ tony332976:楼上那根本不一样吧 你要说有一个人去找赞助商 说我就 07/13 22:20
4F:→ tony332976:是"那个"霖苏毫 你们要不要赞助我 才类似这个例子吧 07/13 22:20
5F:推 luciferii:+1...有点小题大作 07/13 22:24
6F:→ luciferii:应该说是该游戏是吃豆腐没错,但可惜到不了法律层级 07/13 22:24
7F:推 kevinishia:这绝对有法律问题,只是看要不要告而已,先前也有别人 07/13 23:52
8F:→ kevinishia:抢先登记 linsanity 商标,最後也被撤销 07/13 23:53
9F:→ kevinishia:当然书名不是商标,但高宝要处理应该是有胜算 07/13 23:54
10F:推 episold:原po辛苦了,高宝不积极,作者不知道,谁也没办法 07/14 00:05
11F:推 Yanrei:第二封信超认真的 推一个! 07/14 01:22
12F:→ Yanrei:只能说高宝身为一间公司却不积极地保护自身权利 07/14 01:23
13F:→ Yanrei:这样的情况下公平会懒得介入也很正常…… 07/14 01:23
14F:→ ilikebulldog:智慧财产的争议的确不关公交会管......,这种事要在 07/14 09:50
15F:→ ilikebulldog:法院打官司,而版权所有人都没意愿了,这能怎样? 07/14 09:51
16F:推 Voony:XXXXXXXXXXXX权利游戏:一段不断上诉到释宪最後发回重审的故 07/14 10:08
17F:推 lalalamelody:简单来说 当事人都不觉得怎样了 第三人也别多管闲事 07/14 12:18
18F:推 lalalamelody:二来 这种事情是智慧财产局在处理的 相关法规是商标 07/14 12:20
19F:→ lalalamelody:法 不是公平交易法 你根本就找错机关 07/14 12:21
20F:推 kevinishia:公平交易法20条应该是有适用空间 07/14 13:19
21F:推 acinus:我觉得不是高宝不积极保护自身权利,而是评估之後认为没必 07/15 00:03
22F:→ acinus:要为了这个劳师动众,告了就算赢了也没什麽好处,反而旷日 07/15 00:04
23F:→ acinus:费时,拿不到什麽钱反而要花钱劳心。 07/15 00:06
24F:推 Talos:你告错单位阿 07/15 01:20
25F:推 philluke:单就公文来看 公平会回的第二封应该是没啥问题了.... 07/15 21:20
26F:→ philluke:从法条解释到两边公司电话确认都做了.. 应该是有正式人员 07/15 21:21
27F:→ philluke:出马去办了..XDD 回你第一篇的应该是临时人员.. 07/15 21:21
28F:→ philluke:公平会做到这样已经足够交代了 厚PO辛苦了~ 07/15 21:22
29F:→ philluke:另外原PO的第二篇检举信写得真好.... 最近有在开始写公文 07/15 21:23
30F:→ philluke:看这质量应该有练个三五年 07/15 21:24
31F:推 Victory2:推一个,我很尊敬认真的人。 07/16 14:34
32F:→ graywind55:我是觉得高宝连个表面功夫都做不到,让人印象很差 07/16 21:34
33F:→ eljin:我也觉得就实际面来看高宝没动作才正常 他们又不打算/不能 07/17 13:57
34F:→ eljin:自己把小说改编成游戏 所以人家搭顺风车於高宝根本无伤 07/17 13:58
35F:→ eljin:甚至要是游戏有点知名度 对书的销量反而有帮助... 07/17 13:58
36F:→ pojen:打官司也是要花钱花时间的,如果评估效益不大,一般能省就省. 07/21 00:27
37F:→ pojen:更何况如果书真的销量不好,多一个道管能打知名度也不是坏事, 07/21 00:27
38F:→ pojen:虽然是山寨版的游戏,被骗的人是骂游戏公司,而且搞不好有游戏 07/21 00:28
39F:→ pojen:玩家玩到喜欢结果误买小说,那出版社还算捡到.反正在商言商, 07/21 00:29
40F:→ pojen:搞不好等到书大卖真的有利益受损时就告下去了. 07/21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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