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eeSir (自由爵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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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享] 关於汇款地点追查
时间Sat Sep 26 16:26:04 2009
若 有诉讼的问题,
被告是失踪, 对於父母是弃养状态却为了避免被冠上遗弃罪之名
每个月都从ATM汇5000元到父母帐户
5000元 对於没有谋生能力与财产的人是不足以活上一个月
遗弃的事实从客观角度来说是非常明显 (我哪知活不下去真的假的...)
那麽,父母透过公务单位,行文要求相关银行提供交易资料可不可行?
那麽,父母提告後... 由法院方出具公文要求相关单位提供资料可不可行?
依据 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 第 八 条的规定
六、为防止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
答案是 银行得违反某乡民的法 泄漏资料给别人...
以避免违反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 第 八 条的规定
请问那位嘴炮乡民~ 银行违背你说的...该当何罪?
至於找到人後 ...要不要继续告下去与告赢告输都是另外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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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25.49.165
※ 编辑: FreeSir 来自: 122.125.49.165 (09/26 16:33)
1F:→ bunnys:请就实际执行流程,时间,成立条件所有环节讨论吧,这样骂人嘴 09/26 16:32
2F:→ bunnys:炮,其实,就这样了 09/26 16:33
※ 编辑: FreeSir 来自: 122.125.49.165 (09/26 16:35)
3F:→ FreeSir:政府机关的时间 没个准的 (  ̄ c ̄)y▂ξ 09/26 16:35
4F:→ FreeSir:地区人口数、承办人员积极度、承办案件多寡...因素太多 09/26 16:36
5F:→ bunnys:所有成立条件,所有判例统计,实际达成比例? 09/26 16:37
6F:→ FreeSir:但就法上来看 是可以从汇款纪录追到人。 09/26 16:37
7F:→ bunnys:如果要用没个准就可以骂人嘴炮,唉呀~~了解,谢谢你罗 09/26 16:38
你还真爱找碴
公务单位受理就会发文跑流程,只要受理,又有汇款纪录/地点,有找不到人之理?
再单纯回你之前的推文疑问!
8F:嘘 bunnys:请问atm汇款是要追查去哪里?第三公正人法管也有不采信的权09/21 14:37
9F:→ bunnys:力,而且机率很高,现在都已经是21世纪了,atm到处都是,最好是 09/21 14:38
10F:→ bunnys:他父亲逛遍全省的atm09/21 14:40
以法条观之~的确可以依汇款纪录追人。
我发文提醒~你之前推文这样讲不就嘴炮?
※ 编辑: FreeSir 来自: 122.125.49.165 (09/26 16:44)
11F:→ bunnys:阅 09/26 16:48
12F:→ FreeSir:到处发文都很呛 讲错不道歉 阅什麽? 09/26 16:57
13F:→ FreeSir:你以为你是老师 在改作业喔 09/26 16:58
14F:→ FreeSir:就算你是老师 我也不是你学生 还 "阅" 09/26 17:03
15F:→ FreeSir:自以为 高高在上! 发嘴泡就最厉害! 09/26 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