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on8712 (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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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 BLOG放音乐事件判决书 (请大家小心)
时间Mon May 14 19:27:32 2007
【裁判字号】 96,易,741
【裁判日期】 960507
【裁判案由】 违反着作权法
【裁判全文】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96年度易字第741号
公 诉 人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孙国翔
上列被告因违反着作权法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96年度侦字
第1728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孙国翔擅自以公开传输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处有期徒
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缓刑缗年。扣案
之电脑主机壹台没收。
事 实
一、孙国翔明知如附表所示之歌曲系由附表各编号所示之唱片公
司享有着作财产权之音乐着作,并授权「财团法人国际唱片
业交流基金会(简称IFPI)」管理着作权遭侵害之法律事务
,上开歌曲非经着作权人之同意或授权,不得擅自公开传输
,惟孙国翔竟基於侵害各该公司着作财产权之单一犯意,自
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中旬起,在其位於○○市○○区○○○
路二四四巷二十号五楼之住处,以其所有之电脑设备连上网
际网路,在无名小站架设「はするものじやなくて、落ちる
ものだよ」部落格(网址:
http://www.wretch.cc/blog/wl
ance),并於该部落格内摆放音乐播放器串连如附表所示歌
曲之音乐档案,以供不特定人线上点播试听,而侵害如附表
所示各公司之着作财产权。嗣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
午四时五十分许,为警前往孙国翔上揭住处搜索而查悉上情
,并扣得其所有供连线上网之电脑主机一台。
二、案经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华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
司、上华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乐股份有限公
司、科艺百代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博德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
公司、丰华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环球国际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艾回股份有限公司、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诉由内政
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总队第一大队第一中队报告台湾台北
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侦查後起诉。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孙国翔对於卷内之各项证据,均不争执证据能力,
故卷内所列之各项证据,自得作为证据,先予叙明。
二、前述违法公开传输之犯罪事实,业据被告於警询及本院审理
时坦承不讳,核与IFPI告诉代理人吴彦虢於警询时所为之指
述相符,并有被告架设之部落格网页列印资料、告诉人出具
之监识报告书、侵害着作权之歌曲清册暨各唱片封面、附表
所示各唱片公司之营利事业登记证、网路IP位址申登人及装
机资料各一份在卷可稽,并有在被告住处扣得之电脑主机一
台扣案可资佐证,足见被告前开自白属实,应堪采信。故本
件事证明确,被告犯行堪以认定。
三、核被告孙国翔所为,系犯着作权法第九十二条之擅自公开传
输罪。被告系以同一目的,在紧接时间内多次重复上开犯行
,应属接续犯。爰审酌被告行为时甫成年未久,现仍在高职
就读,有学生证一纸附卷可参,可知其涉世未深、思虑未周
,法律观念亦较薄弱,虽其侵害之歌曲众多,对於被害人公
司所生之损害重大,惟其尚非以营利目的为之,且其於犯罪
後自始坦承犯行,态度甚佳等一切情状,量处如主文所示之
刑,并谕知易科罚金之折算标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一份附
卷为凭,其目前尚在就学,且承认全部犯行,可见其系一时
失虑致罹刑典,是其经此侦、审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训後,
当已知所警惕而无再犯之虞,故本院认为前所宣告之刑,以
暂不执行为适当,乃依刑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
,并予宣告缓刑三年,以启自新。扣案之电脑主机一台,为
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业据被告供述在卷,应依着作
权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谕知没收。
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百九十九
条第一项前段,着作权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八条,刑法第十一
条前段、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前段、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刑
法施行法第一条之一,判决如主文。
本案经检察官张友宁到庭执行职务。
中 华 民 国 96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士珺
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如不服本判决,应於判决送达後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应抄
附缮本)。告诉人或被害人如对於本判决不服者,应具备理由请
求检察官上诉,其上诉期间之计算系以检察官收受判决正本之日
期为准。
书记官 林素霜
中 华 民 国 96 年 5 月 8 日
附录论罪科刑实体法条文:
擅自以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公开演出、公开传输、
公开展示、改作、编辑、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
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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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nawussica:看来是杀鸡儆猴 05/13 10:28
2F:推 neutromind:好吓人 ~.~ 05/13 10:30
3F:→ cloud7515:算他衰到吧... 05/13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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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推 hyper5:如果他放的是滨X步 幸XX未的歌被抓 罚得更多 代价也更高 05/13 11:03
6F:推 yahoohinet:判决书说损害重大~但该损害与该行为未必有因果关系吧? 05/13 11:09
7F:推 kuomin:公开口述←意思是说不能在外头唱歌罗!!?? 靠! 05/13 11:32
8F:推 mark01:改作,编辑也不行= =那很多学校毕业典礼那种改歌..不都犯法ꄠ 05/13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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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推 mark01:对阿= =....改歌 CO歌 翻唱 恶搞 表演用 都不能的话??完啥? 05/13 12:46
11F:推 huckebein12:好险我都不经过任何平台的 = = 05/13 16:42
12F:→ aova:真虽小..默哀 05/13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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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渴望将来能见你一面,
但请你记得,
我不会开口要求要求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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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我在你面前毫无骄傲可言,
而是因为,
唯有你也想见我的时候,
我们见面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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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e de Beauvo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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